喬治·梅森
喬治·梅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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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英屬美洲弗吉尼亞殖民地費爾法克斯縣 | 1725年12月11日
逝世 | 1792年10月7日 美國弗吉尼亞州費爾法克斯縣岡斯頓莊園 | (66歲)
墓地 | 弗吉尼亞州費爾法克斯縣洛頓梅森家族墓地 38°40′07″N 77°10′06″W / 38.66862°N 77.16823°W |
國籍 | 美國 |
職業 | 地主 |
配偶 | 安·艾爾貝克 莎拉·布倫特 |
兒女 | |
父母 | 喬治·梅森三世 安·史蒂文斯·湯姆森 |
簽名 | |
喬治·梅森四世(英語:George Mason IV,1725年12月11日—1792年10月7日)美國開國元勳,同時也是美國種植園主兼政治家,1787年美國制憲會議代表,與另外兩人拒絕簽署憲法。他的著作包括1774年《費爾法克斯決議》、1776年《弗吉尼亞權利法案》、1787年旨在反對批准憲法的《政府憲法異議》,對美國政治思潮和走向影響極大。《弗吉尼亞權利法案》更是《美國權利法案》的基石,梅森因此人稱權利法案之父。
梅森1725年出生,出生地可能在今弗吉尼亞州費爾法克斯縣,兒時父親去世,母親操持家庭直到他成年。1750年結婚後,他建起岡斯頓莊園過着鄉坤生活,管理土地、家庭和奴隸。他短暫入選市民院並參與社區事務,有時同鄰居喬治·華盛頓共事。英國與北美殖民地關係日趨緊張,梅森站出來支持殖民地,用知識和經驗推動革命事業,想方設法繞過《1765年印花法令》,1775和1776年分別參加傾向獨立的第四與第五屆弗吉尼亞議會。
梅森1776年擬定《弗吉尼亞權利法案》初稿,與弗吉尼亞革命議會最後通過的版本大同小異,弗吉尼亞州憲法也是他起草。托馬斯·傑斐遜等人努力推動議會認可他們的理念,但梅森的構想更得人心。美國獨立戰爭期間,梅森在弗吉尼亞州議會掌握實權的眾議院任職,後以身體健康和顧全家庭為由拒絕前往費城參加大陸會議,令華盛頓等人頗感失望。
1787年,梅森獲選為弗吉尼亞州代表,前往費城參加制憲會議,這是他唯一一次遠離弗吉尼亞州。他連續幾個月積極參與大會事務,對憲法許多條款提建議,但最後決定不簽署憲法。他在《政府憲法異議》中闡述的首要理由是憲法缺乏《權利法案》,還希望立即終止奴隸貿易並規定要絕大多數議員贊成才能通過航海法案,此舉可能迫使煙草出口商使用成本更高的美國船隻。但無論是制憲會議還是1788年弗吉尼亞州批准美國憲法大會,他的上述訴求都未獲多數代表認可。梅森的倡議促使弗吉尼亞同胞詹姆斯·麥迪遜在1789年首屆國會提出《權利法案》,十條修正案在1791年生效,一年後去世的梅森長期默默無聞,他對弗吉尼亞州和美國早年的貢獻直到20與21世紀才獲普遍認可。
先祖、早年經歷
[編輯]喬治·梅森四世的曾祖父喬治·梅森一世1629年生於英格蘭伍斯特郡珀肖爾[1],曾是騎士黨成員,騎士黨在英國內戰期間失利,部分成員在17世紀40到50年代移居美洲[2]。梅森一世在今弗吉尼亞州斯塔福德縣境內定居[3],並因帶動騎士黨移民拿到弗吉尼亞殖民地按每人獎勵20多萬平方米的土地[4]。兒子喬治·梅森二世(1660至1716年)1742年搬到殖民地與印第安人領地邊境,今費爾法克斯縣地界。喬治·梅森三世曾入選弗吉尼亞殖民地議會,和父親一樣曾是縣民兵隊長(中尉)。[3]梅森三世夫人安·湯姆森·梅森的父親是倫敦移民,屬約克郡家族,曾任弗吉尼亞總檢察長[5]。
梅森家族時期,弗吉尼亞殖民地的道路很少,貿易主要靠切薩皮克灣及匯入其中的波托馬克河、拉帕漢諾克河等幹流和支流運輸。大部分居民在河邊建房,種植園主靠水運與外界互通有無。在這種房產基本自產自足、生活所需都能在附近購買的背景下,殖民地早期城鎮發展緩慢。首都威廉斯堡除非議會開會,其他時候大體是風平浪靜的小鎮。地方政治基本由梅森家族這類大地主主導。[6]煙草是弗吉尼亞殖民地主要作物,大部分銷往不列顛群島,殖民地經濟隨煙草市場起伏不定[7]。
梅森四世1725年12月11日出生[8],出生地可能是父親位於杜格內克(今梅森內克)的種植園[9],也可能是父母在今馬里蘭州波多馬克河流域的其他地產[10]。
1735年3月5日,梅森三世因船在波托馬克河傾覆喪生,留下遺孀安·梅森撫養十歲的梅森四世和兩個弟弟,梅森三世當律師的妹夫約翰·默瑟和安共同監護三個孩子。安與孩子住在肖帕瓦西克河附近(今弗吉尼亞州威廉王子縣境內)房產,管理長子21歲生日後正式擁有的土地。[11]梅森四世21歲時繼承父親的大莊園和約三百名奴隸,在弗吉尼亞殖民地和馬里蘭省擁有數千英畝農田,還有西部鄉間數千英畝尚未開墾的土地。[12]
1736年,家人以每年450公斤煙草的價格聘請威廉姆斯先生教導梅森。他先在媽媽的別墅學習,第二年前往馬里蘭省並在辛普森夫人家寄宿,威廉姆斯繼續教導到1739年。1740年,梅森回到肖帕瓦西克種植園師從布里吉斯醫生,梅森的傳記作家推測布里吉斯全名查爾斯·布里吉斯,曾在不列顛群島協助基督教知識促進會辦學,1731年來到北美。梅森和弟弟湯姆森肯定都曾在默瑟的圖書館學習,這是當時弗吉尼亞殖民地比較大的圖書館。默瑟與前往看書的人們交流,對大家都有教育意義。[11]
默瑟為人聰穎且頗有主見,表達觀點時偶爾會令他人感到冒犯。事實證明,梅森四世一樣頭腦聰明且容易得罪人[9]。1746年成年後,他還是與母親和弟弟一起住在肖帕瓦西克種植園[13]。
弗吉尼亞鄉坤
[編輯]公眾人士
[編輯]與父親和祖父一樣,身為當地有數的大地主,梅森也有對應義務和職責。1747年,梅森入選費爾法克斯縣法院(當時的縣政府)。1749至1785年,他擔任特魯羅教區委員。[14]梅森在縣民兵隊任職,來晉升上校。1748年他爭取殖民地議員席位,但因選派程序由縣法院資深成員把控未果,後在1758年當上議員。[15]
此時的縣法院相當於縣政府,不審理民事或刑事案,主要裁定地方稅收等事宜,大部分官員都是大地主。梅森餘生大部分時間是太平紳士,但1752至1764年未參與法院事務,後在1789年因不願支持憲法、拒絕宣誓維護憲法辭職。[16]梅森在縣法院任職期間經常缺席,約瑟夫·霍雷爾關注梅森法院工作經歷的文章指出,梅森身體不好,住的地方比費爾法克斯縣法院其他大地主都遠,法院起初位於今泰森斯附近,後遷至新定居點亞歷山德里亞。梅森文獻編輯羅伯特·拉特蘭德認為,縣法院工作經歷對梅森後來的思想和寫作影響很大;但霍雷爾完全不同意:「如果費爾法克斯縣法院真是梅森的早期學習場所,那他就是憑藉逃課脫穎而出」。[17]
梅森在包括亞歷山德里亞在內幾個18世紀中期建立或註冊成立的小鎮擁有產業,他在國王與皇室街買下三個地段,1754年當上市政董事。他還是威廉王子縣鄧弗里斯市政董事,馬里蘭省喬治城(今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範圍)的波多馬克河畔也有商業資本。[18]
岡斯頓莊園鄉坤
[編輯]1750年4月4日,梅森迎娶安·艾爾貝克,是馬里蘭省查爾斯縣居民威廉·艾爾貝克和莎拉·艾爾貝克的獨女。梅森家族和艾爾貝克家族在馬里蘭省擁有相鄰土地,兩家還有房地產交易往來;1764年去世時,威廉·艾爾貝克在查爾斯縣已是有數的大富翁。梅森結婚時住在杜格內克,具體地點可能是西卡莫爾角。[19]婚後兩人共有九個孩子活到成年,安·梅森1773年去世,據稱兩人婚姻幸福。[20]
梅森估計在1755年開始修建岡斯頓莊園,外觀與當地大部分莊園一致,估計是按英國運到美國供當地建築商參考的書籍建造,岡斯頓莊園的建築商估計是威廉·韋特或詹姆斯·沃倫[21]。梅森對別墅周圍環繞的花園頗感自豪。莊園還有附屬建築,如奴隸宿舍、學校、廚房,後面是四個大型種植園、樹林、商店及其他設施,足以令莊園基本自給自足。[22]
18世紀60至70年代,弗吉尼亞殖民地經濟因煙草生產過剩陷入困境。為免過度依賴煙草收入來源,梅森把大部分土地租給佃農,[23]還種植多種作物,例如向英屬西印度群島出口的小麥。梅森是弗吉尼亞葡萄酒業先驅,與托馬斯·傑斐遜等同胞參照菲利普·馬澤伊的方案在美洲種植釀酒葡萄。[24]
為取得更多土地和財富,梅森大幅擴張岡斯頓莊園,把杜格內克全部納入,當地後來更名梅森內克[25]。他1749年投資俄亥俄公司,1752年任財務主管直到1792年去世。俄亥俄公司取得皇家補助勘測俄亥俄河附近約8.1萬公頃土地(今賓夕法尼亞州匹茲堡),但戰爭、革命和賓夕法尼亞州的競爭導致俄亥俄公司方案落空。公司雖然倒閉,但梅森自行出資在西部收購大量土地。面對賓夕法尼亞州的土地主張,他1772年寫下抗辯文章《弗吉尼亞憲章選集》,為俄亥俄公司的訴求搖旗吶喊,文章後來發展成捍衛美國人反抗皇室法令權利的篇章並廣受讚譽。參與俄亥俄公司經營帶給梅森與弗吉尼亞名流打交道的機會,如同樣住在費爾法克斯縣的鄰居喬治·華盛頓。[26]
梅森和華盛頓的友誼持續多年,直到因對聯邦憲法的分歧分道揚鑣。彼得·亨里克斯的期刊文章認為,梅森比華盛頓各重視經營友情,無論發出的信件和禮物、還是在華盛頓種植園停留的時間都更多,不過維農山莊位於岡斯頓莊園通往亞歷山德里亞的路上,梅森可能因此在山莊停留更久。亨里克斯指出,梅森比華盛頓年長,頭腦更聰明,而且事業有成,種植園蓬勃發展;華盛頓此時建設維農山莊的資金都很緊張,許多方面都與梅森相距甚遠。華盛頓非常欽佩梅森的才智,多次徵求他的意見,1777年得知梅森在州議會負責某事後表示:「我想不到還有誰……會比梅森上校更能勝任,非常高興事情由他接手」。[27]
梅森參與西部土地開發計劃,但在他看來,市場擴張速度趕不上開荒種植煙草的速度,這樣哪怕花在土地和奴隸上的資本越來越多,煙草價格也會不升反降。受此影響,梅森身為大奴隸主卻反對弗吉尼亞殖民地的奴隸制,認為奴隸進口和自然人口增長會導致將來殖民地奴隸激增,採用土地租賃制度雖說利潤不及奴隸勞工,但「沒什麼麻煩和風險」。[28]
政治思想家(1758至1775年)
[編輯]殖民地議員走上反叛之路
[編輯]梅森在18世紀60年代開始反對英國殖民政策,此前他的政治觀念已不可考[29]。1758年,殖民地議會費爾法克斯縣議員喬治·威廉·費爾法克斯決定不競選連任,梅森出馬後當選。他的弟弟湯姆森當選斯塔福德縣代表,華盛頓是弗雷德里克縣代表,但此時還在率領弗吉尼亞民兵投身英法北美戰爭。威斯特摩蘭縣代表理查德·亨利·李此後一直與梅森密切合作。[30]
議會開幕後,梅森先到負責戰爭期間額外徵召民兵的委員會任職,1759年入選掌握實權的特權與選舉委員會,後來又加入主要負責地方事務的主張與申訴委員會。梅森處理許多地方事務,為費爾法克斯縣種植園主遞交呈請書,拒絕承擔亞歷山德里亞的煙草碼頭建設費,主張費用應從碼頭使用費分攤。他還在議會討論劃分逐漸擴張的威廉王子縣時發揮重要作用。1759年3月,議會法案建立福基爾縣,梅森在決議期間反對費爾法克斯勳爵托馬斯家族擴大費爾法克斯縣等已有縣份的主張,雙方分歧可能促使梅森1761年決定不爭取連任。[31]為梅森立傳的傑夫·布羅德沃特指出,指派梅森到委員會任職說明其他議員的敬重,或至少說明他們認為梅森很有潛力。布羅德沃特認為,梅森1759至1761年缺席許多議程,他不競選連任完全可以預料。[32]
英國基本不從北美殖民地直接徵稅,但英王喬治三世治下政府擊敗法國後認為殖民地應支付戰爭費用。1764年的《糖稅法案》對新英格蘭影響最大,沒有招來大量反對。第二年的《印花法令》要求貿易和法律文獻必須使用印花紙張,對十三殖民地都有影響。《印花法令》通過的消息傳到威廉斯堡,殖民地議會通過弗吉尼亞決議,宣稱殖民者和英倫三島居民擁有同等權利,只有殖民地民選代表才有權向他們徵稅(「無代表,不納稅」)。決議案大部分內容是擅長以言辭激起民意的路易莎縣新代表帕特里克·亨利起草。[33]
梅森逐漸從弗吉尼亞政壇外圍走向中心,他公開反對《印花稅法》,但以發言最後的反奴隸制觀念最引人注目。喬治·華盛頓與喬治·威廉·費爾法克斯可能都曾就如何應對危機徵詢梅森的意見。[34]梅森起草法案授權法院經常發出的歸還令無需使用印花紙張,並把法案發給擔任費爾法克斯縣代表的華盛頓,促使殖民地抵制《印花法令》。法院和貿易陷入癱瘓後,英國議會1766年廢除《印花法令》,但依然主張向殖民地徵稅的權利[33]。
倫敦商人委員會在《印花法令》廢除後向北美殖民地發出公開信,警告他們不要宣告勝利。梅森1766年公開諷刺英方立場:「經過全力克制,我們這次原諒你們,你們要聽爸爸媽媽的話,快把那居高臨下的感激嘴臉收起來。」[35]1767年,英國議會企圖用《湯森法案》向殖民地課稅,向鉛和玻璃等物品徵收關稅,激起北方殖民地呼籲抵制英國商品。弗吉尼亞更加依賴英國進口商品,對北方同胞的訴求反應冷淡,而且地方種植園主一般是在河邊收貨,抵制難以落實。1769年4月,華盛頓將費城決議副本發給梅森,詢問弗吉尼亞應採取何等立場。1769年4月23日,梅森向華盛頓發去修改過的稿件,布羅德沃特認為文件就是梅森所改,只是學界尚未達成共識。華盛頓把文件帶到威廉斯堡,但總督博特托爾特勳爵以通過激進決議為由解散議會。議員在附近的酒館繼續開會,根據梅森的文件通過不進口協議。[36]
決議沒有像梅森希望地那樣以切斷煙草供應威脅英國,但他此後幾年繼續為不進口決議出工出力。《湯森法案》大部分稅項廢除,僅茶葉例外,令梅森的工作更加困難。1773年3月,懷有身孕的安病逝,梅森獨自養育九名子女,這份責任令他更加不願接受政治公職離開岡斯頓莊園。[37]
1774年5月,梅森因房產事務前往威廉斯堡。不可容忍法令通過的消息剛剛傳達,殖民地認為這是英國議會對波士頓傾茶事件的報復,李、亨利、傑斐遜等議員邀請梅森一起制定行動方案。殖民地議會通過決議要求禁食並祈禱一天換取天神干預,反抗「破壞我們公民權利」的行徑。總督鄧摩爾勳爵拒絕接受決議並下令解散議會。梅森很可能參與決議起草,議會解散後可能還與議員在羅利酒館會晤。[38][39]
總督解散議會後,各縣需重新選舉議員,費爾法克斯的選舉日定在1774年7月5日。每縣有兩個議席,華盛頓計劃參選,希望梅森或第八代卡梅倫費爾法克斯勳爵布萊恩·費爾法克斯加入,但兩人都謝絕邀請。選舉因天氣惡劣推遲到7月14日,華盛頓當天在亞歷山德里亞與地方領導人(其中很可能包括梅森)會晤選派委員會起草決議案,希望「確定我們的憲法權利」,[40]由此產生的《費爾法克斯決議》基本是梅森起草,7月17日他與新當選的華盛頓在維農山莊碰頭並過夜,兩人第二天一起騎馬前往亞歷山德里亞。決議中的24條主張堅持效忠英國王室,但宣稱英國議會無權對自費定居的殖民者或已取得皇家憲章的殖民地立法。決議呼籲召開大陸會議,如果11月1日前英國議會仍不糾正,包括煙草在內的各種商品將停止出口。費爾法克斯縣自由民批准決議,指派梅森和華盛頓進入應緊特別委員會。弗吉尼亞早期歷史專家休·格里格斯比指出,梅森在亞歷山德里亞「走出革命戰場偉大的第一步」。[41]
華盛頓帶着決議到威廉斯堡參加弗吉尼亞議會,會上代表修改部分文本,最後通過的決議與《費爾法克斯決議》和梅森幾年前所提煙草不出口方案基本相同。大會選派李、華盛頓和亨利等人到費城參加第一屆大陸會議,大陸會議在1774年10月通過類似禁運措施。[42]
1774至1775年,梅森投入大部分精力組織與皇家政府獨立的民兵。華盛頓1775年1月已開始操練小部隊,並與梅森為民兵連購買火藥。梅森在信中贊成每年選舉民兵軍官,遣詞造句與後來的《弗吉尼亞獨立宣言》呼應:「我們平等來到世間,也應平等離去。人人生來就自由、獨立而平等。」[43]
華盛頓當選第二屆大陸會議代表,費爾法克斯縣需另派代表參加第三屆弗吉尼亞議會,華盛頓1775年5月從費城發信敦促選民填補空缺。此時殖民者和英國人已隨列克星敦和康科德戰役開戰,梅森以身體不好、還有好多沒媽的孩子要帶為由不想參選,但選民堅持推舉他前往更深入內陸以防英軍偷襲的里士滿開會。[44]
1775年7月弗吉尼亞議會開幕後,梅森入選眾多關鍵機構,其中包括組建軍隊保護殖民地的委員會。拉特蘭德指出,弗吉尼亞殖民地「需要他的才能,無論他是否健康」。[45]梅森提出不出口措施並獲絕大多數代表支持,但後來只能廢除,以協調馬里蘭州通過的措施。面對眾多代表施壓,梅森堅持不參選大陸會議代表,無意在華盛頓出任大陸軍總司令後填補空缺。不過,梅森後來入選權力真空時期接管大量政府職能的安全委員會,遞交的辭呈也被拒絕。[46]
權利法案
[編輯]1775年,梅森因病缺席安全委員會事務數周,沒參加12月到第二年一月的第四屆弗吉尼亞議會。弗吉尼亞名流普遍認為應從英國獨立,[9]1776年5月在威廉斯堡召開的第五屆議會需確定皇家政府名存實亡之際,今後如何管理弗吉尼亞州。面對如此重要的議題,理查德·亨利·李暫時離開大陸會議參加此次議會,傑斐遜打算效仿未果。其他獲選參加議會的還有亨利、喬治·懷瑟、以及奧蘭治縣青年代表詹姆斯·麥迪遜。[47]梅森以微弱優勢當選費爾法克斯縣代表[48]。
1776年5月,弗吉尼亞議會一致要求傑斐遜及其他代表參加大陸會議,倡導起草「明確且充分的獨立宣言」[50],議會還以決議通過權利法案[51]。梅森因病情耽誤直到大陸會議投票後才於1776年5月18日抵達,然後馬上進入阿奇博爾德·卡里領導、負責起草權利法案和憲法的委員會。梅森原本覺得30人的委員會恐怕難以達成共識,搞不出什麼有價值的東西,但實際進展超出預料,他的貢獻更令速度提升。5月24日,議會主席埃德蒙·彭德爾頓去信把委員會審議情況告知傑斐遜:「梅森上校對這偉大的事業似乎很有天賦,我樂觀地希望(他的構想)能形成體系,最終保障社會繁榮與個人安全」。[52]
梅森在羅利酒館房間起草權利法案和政府方案,估計此舉是為防止草案受絕不可能通過的瑣碎提議干擾。埃德蒙·倫道夫事後回憶,梅森的草案一經提出就得到一致認可,「吞沒所有人的爭論」。[53]《弗吉尼亞權利法案》和1776年《弗吉尼亞憲法》都是集體智慧的結晶,但主要內容均由梅森創作。估計文獻是他與托馬斯·盧德威爾·李一起執筆,現存最早的草案文稿顯示前十條都是梅森筆跡,剩下兩條是李所寫。權利法案構想源自英國《大憲章》、1628年權利請願書,以及《1689年權利法案》。傑斐遜把梅森創作的第一條修改後寫入《美國獨立宣言》。[54]
梅森在權利法案第一條為人權分類,明確政府的目的是保障人權,否則人民有權修正或廢除政府。未經所有者同意,私產不得充作公用,公民只受各自認可的法律或選舉代表約束。任何人面臨起訴都有權獲知控告罪名和理由,有權取得對他有利的證據和證人,在當地迅速開庭審理。[55]
議會開始審議權利法案後馬上在第一條第一句陷入僵局,部分代表擔心其中暗示奴隸和奴隸主權利平等。議員決定增加「當他們組成社會」,把奴隸排除在外。梅森在辯論的五天裡反覆演說,聽眾稱他的演講「流暢不足,但言辭有力,舉止最令人刮目相看,面對挑釁還會加強語氣,有些玩世不恭但又恰如其分」。[56]1776年6月12日,議會通過權利法案[57]。
包括梅森在內的議員此後幾年對《弗吉尼亞權利法案》作者身份說法不一而且相互矛盾。倫道夫聲稱第15和16條是亨利創作,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第16條實際上是麥迪遜所寫。[58]梅森在遣詞造句時模仿英國法律,主張容忍少數人的宗教信仰,但麥迪遜堅持全面信仰自由,梅森最後支持麥迪遜提出的修訂[57]。
卡里委員會的初稿估計大部分是梅森所寫,初稿廣為流傳,甚至遠超最終通過的文本,梅森「人人生而自由、獨立且平等」的表述後來寫入賓夕法尼亞到蒙大拿等眾多州份的州憲法,傑斐遜微調措辭後寫入《美國獨立宣言》[59]。1778年,梅森自述「合眾國其他州都嚴格仿照」權利法案[60],事實的確如此,除原有13個州就有七個效仿外,佛蒙特州也像弗吉尼亞州一樣頒布權利法案,還有四個州把受保護的特定權利寫入憲法。馬薩諸塞州選民態度尤其強烈,在1778年拒絕批准制憲大會起草的憲法,要求必須先通過權利法案。[61]
弗吉尼亞憲法
[編輯]梅森在議會批准權利法案前就開始起草《弗吉尼亞憲法》[54]。傑斐遜從費城發來幾份稿件,其中一份最後寫入憲法前言。艾塞克斯縣代表梅里韋瑟·史密斯可能也備有草案,但內容已經失傳。梅森的原作已不可考,最終制訂憲法中他的創作分量無法確定。不過,威廉·弗萊明1776年6月22日向傑斐遜寄去卡里委員會審議的草案副本,稱「所附印刷方案是梅森繪製並遞交委員會」。[62]
梅森在1776年6月8至10日遞交方案,將新州更名「弗吉尼亞聯邦」,以此強調權力源自人民。憲法建立民選的州眾議院,議員任期一年,擁有或租有財產、或至少有三名弗吉尼亞子女的男子有權投票。大部分政府權力屬於眾議院,州長甚至無權否決法案,身為州民兵統帥只能按州長評議會建議行事,評議會委員由議會推舉。委員會審議草案後在6月24日發布報告,此時傑斐遜創作的序言和幾條修正案已經納入。喬治·懷瑟向委員會推薦傑斐遜的草案,但各委員已經深入探討,只同意在少數項目接受傑斐遜的意見。6月26至28日,議會全體審議憲法草案,並在29日簽署。理查德·亨利·李在議會一致通過憲法草案前一天寫道:「很高興看到新政府方案進展順利,而且即將以非常民主的手段畫龍點睛」。[63]
議會選派帕特里克·亨利擔任弗吉尼亞州獨立後首任州長,梅森帶領名流帶去告知[64]。憲法引來批評,埃德蒙·倫道夫對此表示,即便梅森這樣偉大的思想家也難免「疏忽大意」:憲法沒有規定修訂程序,而且每縣不論人口多少都是兩名代表[65]。1776年版憲法持續生效到1830年由新版取代[66]。亨利·賴利撰文指出,「1776年弗吉尼亞議會過去後,人們對其他偉大領袖的貢獻或許尚有疑問」,但梅森的創作無疑為「傑斐遜、麥迪遜和倫道夫這些最高權威人物」貢獻良多[67]。
戰時立法
[編輯]美國獨立戰爭期間,英軍多次偷襲波多馬克河沿線,梅森投入大部分精力保護費爾法克斯縣和弗吉尼亞殖民地河流。弗吉尼亞殖民地向法國等歐洲國家銷售煙草換取硬通貨,所以有必要保障河流與切薩皮克灣安全。煙草大多經西印度群島流往歐洲,梅森等人以此換取英國製造的服飾、布料、藥品和五金製品。[68]
梅森1776至1781年任州眾議員,這是他在費爾法克斯縣外連續出任最久的公職[69]。費爾法克斯的另一個議員席位這段時間幾度易手,華盛頓的繼子傑基·庫斯蒂斯也曾在戰爭後期當選,但梅森的位置一直穩固。梅森身體不好,經常錯過立法會議,或是遲到幾天甚至幾周。[70]1777年,梅森進入委員會修改弗吉尼亞州法律,其他議員希望他處理刑法和土地法。梅森數月後以沒有法律從業資格為由辭去委員會職務,大部分工作需要彭德爾頓、懷瑟,以及從費城回來的傑斐遜承擔。梅森因接種天花疫苗時醫生處理不當生病,1777年春的立法會議有相當時間缺席,但議會仍於5月22日選舉不在會場的梅森為大陸會議代表。梅森以需要留在家裡為由拒絕,自稱不願在沒有選民同意的情況下辭去州議會職務,估計他有可能是對議會沒有選中李不滿,最後議會讓步,派李參加大陸會議。[71]
1779年,李辭去大陸會議代表職務,還稱希望梅森、懷瑟或傑斐遜接手前去費城。華盛頓將軍對眾多能力卓著的人不願參加大陸會議頗感失望,他在寫給本傑明·哈里森的信中表示,各州「應該強迫最有能力的人參加會議……比如梅森、懷瑟、傑斐遜、尼古拉斯、彭德爾頓、尼爾森他們大概排在什麼位置?」[72]華盛頓還直接致信梅森:
我們最有能力的人在哪兒?為什麼他們不願為國效力?請允許我這樣向您和傑斐遜等人呼籲,不要誤以為我們都已經高枕無虞,可以停止崇高的鬥爭。[72]
梅森沒有響應華盛頓的號召,他飽受疾病困擾,而且忙於安全委員會和防禦費爾法克斯縣的各項事務。他在眾議院提出的大部分立法與戰事有關,許多都是招兵買馬或籌資滿足大陸會議及華盛頓的大陸軍所需。[73]新成立的聯邦和州政府缺少現金,所以發行紙幣,弗吉尼亞州紙幣價值1777年急劇下跌,梅森制訂房產稅方案增收,以便政府贖回紙幣。華盛頓對梅森在財政事務領域的知識很有信心,但病情導致後者抵達里士滿的時間晚了三周,失望的華盛頓致信庫斯蒂斯:「非常希望能有補救措施應對貨幣貶值……據我所知沒人能比梅森上校更勝任。」[74]
梅森一直熱衷西部事務,一心想挽救俄亥俄公司的土地補助,但徒勞無功。他和傑斐遜等少數代表得知喬治·羅傑斯·克拉克的遠征方案,方案旨在控制俄亥俄河以北土地。梅森與傑斐遜確保議會授權亨利州長打擊西部任何身份的敵人。遠征整體順利,梅森拿到克拉克直接發來的報告。[75]梅森致力消除弗吉尼亞與其他州的分歧,他覺得1780年旨在解決同賓夕法尼亞州邊境糾紛的梅森-迪克森線對弗吉尼亞州不利,但還是踴躍投票支持[76]。同年梅森續弦迎娶附近種植園已經52歲但從未結婚的莎拉·布倫特,此次婚姻主要是各取所需的權宜之計,新娘幫梅森分擔養育眾多子女的責任[77]。
和平時期(1781至1786年)
[編輯]1783年《巴黎條約》簽署後,波多馬克河沿岸人民生活恢復正常。1783年12月,麥迪遜離開費城的大陸會議前往岡斯頓莊園。1781年的《邦聯條例》將各州勉強聯繫起來,但麥迪遜希望建立更加健全的中央政府,在聯邦和州的權利間尋求適當平衡。梅森表示可以考慮徵收聯邦稅,令擔心他會對此不滿的麥迪遜鬆了一口氣,並把當晚的交流情況告知傑斐遜。費爾法克斯縣只有維農山莊比岡斯頓莊園更大,梅森這年就在此過聖誕。據其他來訪回憶,梅森「身材苗條且個子不高,頭比較大,灰色的眼睛很清澈」。[78][79]梅森此時仍然是弗吉尼亞政壇大腕,1783年州眾議院開會之際他致信議員帕特里克·亨利,上面寫滿各種建議[80]。
1784年12月,梅森謝絕選民推舉他當州眾議員的美意,聲稱把他送往裡士滿是「對我個人自由不公正的壓迫和侵犯」。傑斐遜本希望梅森得知議會可能探討土地事宜後願意出任議員,對他拒絕接受頗感失望。[79]不過,州議會還是指派梅森與馬里蘭州代表談判波多馬克河通航事宜。梅森對此投入大量時間,在1785年的弗農山會議與馬里蘭州代表達成協議。歷史學家把此次會議視為1787年制憲會議的起點,梅森此時只覺得這是兩個州開會解決分歧。他受命參加1786年安納波利斯會議,會議歡迎各州參加,但大部分代表沒有前往。參加會議的少數代表呼籲另行舉辦會議,考慮修改《邦聯條例》。[81][82]
為制止走私,麥迪遜提出法案將諾福克定為全州唯一的合法口岸,後來議會相繼加入亞歷山德里亞等五個口岸,但事實證明該法不得民心,華盛頓的支持也無濟於事。梅森反對口岸法並接受1786年選舉結果進入州眾議院,許多人認為他會在廢除該法的過程中發揮關鍵作用。梅森因病沒有到里士滿參加早期會議,但以平民身份向議會發出請願書,口岸法最後在增加合法口岸後繼續生效。[83]
制憲大會(1787年)
[編輯]制訂憲法
[編輯]安納波利斯會議只有來自五個州的十餘名代表參加,會上提出1787年5月在費城開會修訂《邦聯條例》,但實際變成制訂新憲法的大會。1756年12月,弗吉尼亞州議會推舉七人參加費城會議:華盛頓、梅森、亨利、倫道夫、麥迪遜、懷瑟和約翰·布萊爾。亨利拒絕前往,位置由詹姆斯·麥克魯格取代。剛當上州長的倫道夫給梅森發去三次通知,梅森接受任命,沒有提出疑問。春季洪水令道路十分難行,梅森直到5月17日才抵達,比弗吉尼亞州其他代表都晚,而且已經比預訂開會時間晚三天。不過會議實際在5月25日才正式召開,計劃參與的12個州(羅德島州沒有派人參加)已有十個至少有一名代表前來。[84]
除前往馬里蘭州外,此次費城之行還是梅森首次離開弗吉尼亞州[85]。約瑟芬·帕切科撰文指出,「弗吉尼亞州領導人認為(梅森)充滿智慧、值得信賴,選他代表弗吉尼亞州自然不足為奇,不過他們肯定沒想到他會接受」[86]。布羅德沃特認為,梅森深知聯邦國會需要擴大權力,而且認為可以用聯邦國會來審查州議會的權力,所以願意前往費城[87]。弗吉尼亞州代表在等待其他州代表抵達期間每天開會,會議成果包括後來的弗吉尼亞方案。他們有時前往觀光,有時還與賓夕法尼亞州代表團主席本傑明·富蘭克林同時。梅森抵達後不到一周就對各種社交活動邀約感到厭倦:「我開始厭煩城市裡那麼多的時尚禮節和廢話」。[88]
梅森希望中央政府能比《邦聯條例》的授權更強大,但又不致威脅地方利益。他擔心北方州數量較多,會在聯邦占主導地位,施加損害弗吉尼亞州利益的限制,故希望把航海法案的通過要求從簡單多數改成絕大多數議員贊成。[89]他一如既往地努力維護弗吉尼亞州白人享有的自由,防範他和同胞在英國統治時期譴責的暴政。梅森尋求權力平衡,希望藉此讓政府更加持久。在歷史學家布倫特·塔特看來:「梅森自行設計住所,以免窗戶位置不當,或是缺少支撐破壞效果甚至導致屋頂坍塌,他嘗試用同等思路設計政府機構,以防邪惡或毫無原則的人放棄任何自由保障」。[90]
梅森會前希望大會讓合眾國更加強大。他對與會代表的素質非常滿意,自認從政以來還很少遇到這種情況,希望大家集思廣益、眾志成誠,「聯邦的一切希望都取決於這次大會」[91]。他在寄給兒子的信中寫道:「反叛大不列顛和當時組建新政府都遠遠不能與現在我們面對的偉大事業相比」[92]。
梅森基本只認識弗吉尼亞州和馬里蘭州代表,但他名聲在外。五月下旬已有足夠數量的州派代表來到費城,隨即在賓夕法尼亞州議會大樓(今美國獨立紀念館)召開閉門會議。代表一致推舉華盛頓擔任大會主席,帶領大陸軍贏得獨立戰爭後,他無與倫比的個人聲望有助大會合法化,但也促使他保持超然,不參與會議辯論。梅森無所顧忌,只有四到五名代表的發言頻率能與他相比。梅森最後決定不在憲法上簽名,據布羅德沃特記載,他在會議期間的辯論輸贏參半。[94]
梅森大會早期整體支持倫道夫5月29日提出的弗吉尼亞方案,其中規定下議院採取普選,議員根據各州提供的名單選派上議院成員。大部分與會代表認為《邦聯條例》創立的政府過於軟弱無能,倫道夫建議新聯邦政府應當高於各州,[95]梅森也認為聯邦政府應該比各州權力更大[96]。
弗吉尼亞方案規定聯邦國會兩院代表人數都與各州人口掛鉤,人口小州對此不滿。特拉華州代表事先接到指示,要求爭取各州在國會的表決權均等,這種構想發展成新澤西州州長威廉·帕特森提出的新澤西方案。六月下旬,雙邊分歧漸趨顯著,大會投票以微弱多數決定下議院按人口分配代表。康涅狄格州代表奧利弗·埃爾斯沃思此時提出動議,上議院各州代表權均等,但贊成和反對派勢均力敵,未能通過。面對僵局,大會在7月2日組建大委員會,每州派一名代表加入尋找解決方案。[97]梅森對立法機關地位的立場不像麥迪遜那般強硬,他和本傑明·富蘭克林是大委員會最有名的代表。7月4日大會休會,委員會就在這天會晤並提出人稱「偉大妥協」的康涅狄格妥協:眾議院名額按人口分配,財政法案只能在該院提出;參議院各州代表數相同。梅森在委員會的貢獻已不可考,估計財政法案只能源於眾議院的條款是他提出,或是在他的支持下通過,他曾在《弗吉尼亞憲法》提出同樣條款,大會復會後還為條款辯護。[98]麥迪遜的筆記顯示梅森敦促大會認可妥協案:
(大委員會的)報告無論多合理都可能招來異議,正如有些人津津樂道的那樣,他(梅森)認為這(委員會報告)比各方站出來大聲疾呼更加合理有效。沒有任何大會代表拋下私人事務會像他那般不便,但他寧願埋骨此地,也不希望國家承受大會就此解散、一事無成的後果。[99]
異議之路
[編輯]七月中旬,會議代表逐漸接受以康涅狄格妥協為基礎的憲法框架,梅森對大會影響很大。北卡羅來納州的威廉·布朗特對該州其他代表「與看起來已成領頭羊的弗吉尼亞州一個鼻孔出氣」不滿,稱「麥迪遜好像是他們的首腦,倫道夫和梅森也很不簡單」。[100]梅森提議參議員必須有財產,而且不能欠下合眾國的債務,但未獲通過。他還主張國會議員年齡下限是25歲,不然難免太不成熟,大會接受建議。[101]梅森第一個提出國家首都不能設在州首府,以免地方立法機構對聯邦政府影響太大。他投票反對以各州財富或稅額分配代表份額的方案,支持定期重新選派眾議員。[102]
1787年8月6日,南卡羅來納州代表約翰·拉特利奇執掌的細節委員會向大會遞交暫定草案,倫道夫是委員會的弗吉尼亞州代表。梅森覺得可以接受草案供大會繼續討論,其中包含在他看來很重要的要求,如財政法案只能在眾議院提出且參議院無權修改。不過,梅森認為參議院的權力太大,如訂立條約、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裁定各州領土爭端。草案沒有規定修訂委員會事宜,梅森等人認為這屬於重大缺陷。[103]
八月,大會花費數周辯論國會權力。梅森以聯邦法規管控州民兵、禁止國會徵收出口稅的提議獲採納,但也有在他看來至關重要的提案未獲認可。例如大會決定至少1800年前(後來改到1808年)不禁止奴隸貿易,同時只需簡單多數就能通過航海法案,此舉可能迫使弗吉尼亞煙草出口商採用成本美國船隻,不能再利用價格更便宜的外國船隻來降低成本。大會放寬財政法案只能由眾議院提出且參議院無權修改的要求,最後在持續數周的辯論後取消參議院修改限制。面對上述失利,梅森繼續致力制訂憲法,進入其他委員會探討關稅和港口事宜。[104]
1787年8月31日,馬薩諸塞州代表埃爾布里奇·格里和馬里蘭州代表路德·馬丁發言反對憲法。格里提議推遲審議最終定稿,梅森附議,聲稱麥迪遜曾表示「寧可砍掉右手也不願簽署現在的憲法」。[105]不過,梅森此時還不排斥簽署憲法,自稱最後決定前還想看看會議將如何解決部分事項、最後會有哪些問題尚待解決,到底是簽署憲法還是另行召開制憲大會。憲法最終修訂期間,梅森和格里當晚會晤討論策略,吸引康涅狄格州和喬治亞州代表加入。[106]
9月12日,格里提議設立委員會起草權利法案並納入憲法,梅森附議,至此他對憲法的疑慮已經增強。康涅狄格州代表羅傑·謝爾曼指出各州的權利法案仍然有效,梅森回答:「合眾國的法律效力超出州權利法案」。馬薩諸塞州其他代表出於對格里的尊重棄權,弗吉尼亞州代表無意配合梅森,表決結果是沒有任何州贊成,十個州反對,動議未通過。[108]負責修飾最終定稿的格式委員會當天回報,梅森開始在手頭副本列出異議。9月15日,大會還在審議草案各個條款,梅森、倫道夫和格里宣布不會簽署憲法。[109]
9月17日,除梅森等三人外,12個州的其他代表紛紛簽署法案。文獻送往《邦聯條例》設在紐約的國會,梅森將之前撰寫的異議發給國會議員理查德·亨利·李。[110]
批准憲法之戰
[編輯]布羅德沃特指出,梅森為人獨立而倔強,而且1787年時已經沒有任何維護政治前程的顧慮,結合自定目標的困難程度就不難理解為何他離開費城時會站在絕大多數代表對立面[111]。據麥迪遜記載,梅森認為制憲大會對他的提議敷衍了事,只想趕快完事兒走人,所以返回弗吉尼亞州時情緒頗為惡劣[112]。為梅森立傳的海倫·希爾·米勒也稱,梅森返回岡斯頓莊園的路上發生事故,帶着身心雙重傷痛回到家[113]。大會結束前,梅森的反對立場就已傳到費爾法克斯縣,但地方大部分人士傾向支持憲法。華盛頓發表聲明敦促批准憲法,除此以外基本沒有發聲,知道他十有八九會當上首任總統。梅森把對憲法的異議告知華盛頓,[114]但後者認為如果憲法得不到批准,國家將面臨災難[115]。
各州召開大會討論是否批准憲法,需要九個州批准才能生效。而且結合實際,如果紐約州或弗吉尼亞州這樣的大州反對,新政府將難以運作。[116]梅森繼續在州眾議院任職,議會1787年10月下旬決定在1788年6月召開憲法批准大會,約翰·馬歇爾起草的文件稱,弗吉尼亞州批准美國憲法大會可以「自由且充分討論」[117]。已經61歲的梅森在最後一次參加州眾議院議程期間強烈反對批准憲法,但立場和年紀都導致他的影響不如從前[118]。
1787年末到1788年初,多個小州批准憲法,期間大量宣傳冊及其他書面材料面世,對是否批准憲法各抒己見。支持方最突出的文獻後來集結成《聯邦黨人文集》,是麥迪遜、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和約翰·傑伊創作;眾多反方意見引述梅森的異議。[119]梅森在費城開始撰寫的《政府憲法異議》於1787年出版,但事先沒有徵得他許可。麥迪遜頗感不滿,稱反對理由已超出梅森在大會上聲明的範圍,布羅德沃特對此表示,《政府憲法異議》與梅森在會上意見的主要區別在於語氣,《政府憲法異議》認為憲法及其中規定的聯邦政府根本沒用。不過,李和梅森都認為經過適當修改,憲法體現的治國精神依然極具價值。[116]反對批准憲法勢力廣泛引述《政府憲法異議》[119],此時的傳統是簽署政治文件時使用筆名,這樣辯論就不致受作者聲譽的顯著影響,所以梅森在《政府憲法異議》署本名之舉引來非議。整體而言,《政府憲法異議》依然是最具影響的反聯邦黨文獻,文首的「沒有權利法案」很可能是該黨最有效的口號[120]。
弗吉尼亞人不相信華盛頓和富蘭克林這樣名聲卓著的人會陰謀設立暴政體系[121],梅森面臨眾多抨擊,紐黑文《公報》聲稱他獨立戰爭期間沒為國家貢獻多少,與華盛頓對比鮮明[119]。理查德·亨利·李所在的李氏家族長期同華盛頓家族關係緊張,奧利弗·埃爾斯沃思認為弗吉尼亞州的反對聲浪都是李氏家族和「瘋狂梅森」挑起[122]。塔特撰文指出,梅森為人不知變通而且越來越咄咄逼人,導致他的行為在他人看來難以容忍,令制憲大會一開始就與他密切合作的麥迪遜深感驚訝和憤怒,華盛頓私下也在憲法批准爭鬥期間譴責梅森的行徑[9]。
大部分奴隸主是聯邦黨人,梅森在地方事務上又與亞歷山德里亞多數人不合,這導致他難以當選弗吉尼亞州批准美國憲法大會的費爾法克斯縣代表。根據里士滿針對此次大會的選舉法規,梅森可以競爭其他地區代表權。梅森在斯塔福德縣競選,向選民保證他無意拆散聯邦,而是要求改革。他嚴辭反對未經修改的憲法,聯邦黨友人喬治·尼古拉斯認為梅森或許自認能引領弗吉尼亞州爭取其他州讓步,但持續不斷的抨擊令他非常難受。1788年3月10日,梅森在斯塔福德縣民調結果排名第一,拿下代表席位,顯然是唯一不在選區居住的大會代表。選民投票率很低,許多住在邊遠地區的居民沒有報紙,對憲法基本一無所知。據信聯邦黨人的大會代表人數只占微弱優勢,梅森滿以為大會要到憲法經過修改後才可能批准。[123]
會議在里士滿開幕,倫道夫此時已放棄反對立場,這對梅森與帕特里克·亨利的協調計劃很不利。梅森倡議大會逐項審議憲法,聯邦黨人對馬上表決也感到沒把握,所以樂於配合[124]。會上的重量級聯邦黨人更多,馬歇爾和麥迪遜都在,另據布羅德沃特所述,大部分代表選舉前就已闡明觀點,梅森的提議對結果影響甚微。亨利對聯邦政府的反對立場比梅森更強烈,在反方辯論占主導地位。梅森在會上多次發言,他預測總統掌握特赦權可能導致腐敗,還稱聯邦司法權會引發公民起訴他州的訴訟。後來當上美國首席大法官的約翰·馬歇爾對梅森所提司法權顧慮淡化處理,但1793年奇澤姆訴喬治亞州案以事實證明梅森的預判,促使第十一條修正案通過。[125]
部分代表起初沒有表明立場,其中大部分來自弗吉尼亞州西部(今肯塔基州),聯邦黨人這時不占多數。倫道夫放棄反對立場和其他州批准憲法的消息對反聯邦黨極為不利。梅森帶領反聯邦黨代表起草修正案,聯邦黨人公開支持修正案,只不過憲法支持者希望先批准費城會議的成果。[126]
弗吉尼亞州西部部分代表宣布支持批准,但大會還是考慮通過決議,先批准權利法案再表決憲法[126][127]。雖有梅森支持,但麥迪遜、亨利·李、馬歇爾、尼古拉斯、倫道夫和布什羅德·華盛頓都反對,決議以88比80未通過[127]。1788年6月25日,大會以89票造成,79票反對批准憲法,梅森便是反對票一員[127]。接下來他在喬治·懷瑟為首的委員會工作,負責列出推薦的修正案,梅森的草案通過但有少量文本修改。他對大會結果憤憤不平,寫出措辭強烈的書面意見,但在他人勸服下同意不予公布。[126]
晚年
[編輯]梅森返回岡斯頓莊園後投身家庭和地方事務,與政壇領導人積極保持通信往來。國會通過法案要求公職人員宣誓效忠憲法,梅森隨即從費爾法克斯縣法院辭職。1790年威廉·格雷森去世,弗吉尼亞州的聯邦參議員席位出缺,但梅森謝絕邀請,自稱即便沒有其他顧慮,身體健康也不容許他出任公職。當選的詹姆斯·門羅支持梅森反聯邦黨立場,曾在1789年聯邦眾議員選舉不敵麥迪遜。從書信來看,梅森對新聯邦政府的敵意已經軟化,告知門羅憲法「明智而正確地」規定參議院有權審批大使人選。[128]梅森本不看好首屆國會提出的憲法修正案,但他對後來人稱《權利法案》的十條修正案「非常滿意」,自稱只要他對聯邦法院和其他事務的擔憂得到解決,「就會全心全意地投入新政府懷抱」[129]。
華盛頓1789年當選首任美國總統,他對梅森堅持反對批准憲法的立場難以釋懷,兩人的友誼也因分歧告終。部分文獻確認梅森曾於1788年11月2日在維農山莊吃飯,但彼得·亨里克斯指出,華盛頓的日記稱呼賓客「喬治·梅森先生」,這與他在日記中一向稱呼的「梅森上校」不符,所以當天到場用膳的很可能是「梅森上校」之子喬治·梅森五世。梅森始終高度評價華盛頓,後者雖未公開表明立場,但一度在信中表示與梅森「曾經是朋友」。在他看來,梅森「不願放棄反對憲法的立場一方面是因為驕傲,另一方面是缺乏男子漢的坦率,我也不知道能否讓他承認看法有誤,哪怕他腦中的確想過」。[131]拉特蘭德認為,梅森和華盛頓很像,兩人對異議和質疑他們動機的行為都不大看得開[132]。
梅森認為亞歷山德里拉商界在縣法院占據主導有欠公平並長期鬥爭,但這種「不公」僅僅是因為他們住得離法院更近。1789年,梅森起草法案要求把法院遷至縣中心,但直到他去世也未通過。1798年,議會通過法案,新法院1801年揭幕。[注 1][129]
1792年夏,住在岡斯頓莊園的大部分家人和奴隸生病,有些發冷,有些發燒。梅森在大部分病人情況改善之際患上感冒。[134]同年10月1日傑斐遜造訪岡斯頓莊園,發現梅森在長時間的痛風折磨下需要拐杖走路,不過心智和記憶依然清晰。接下來梅森還患上其他疾病,估計包括肺炎。傑斐遜到訪不過一周,喬治·梅森四世就於10月7日在岡斯頓莊園謝世,隨後就在莊園下葬,墓地在他親手搭建的房屋和波多馬克河視線範圍。[135][136]
除地方報紙消息外,梅森的死基本默默無聞,傑斐遜哀嘆「損失巨大」[137]。門羅表示,梅森「革命期間的愛國美德將永遠為本國公民牢記」[137]。
對奴隸制的看法
[編輯]梅森有許多奴隸,在費爾法克斯縣僅次於華盛頓。他一生沒有放任何奴隸自由,遺囑也不例外,把奴隸全部分給子女。華盛頓沒有子女,遺囑規定名下奴隸在夫人去世後就能獲得自由。傑斐遜曾釋放少量奴隸,其中大部分是莎麗·海明斯的家人,包括他與海明斯的孩子。[138]布羅德沃特對此認為,梅森「很可能自認別無選擇,他不會讓九個孩子的將來面臨任何財務風險」[139];但彼得·華倫斯坦的文章指出,如有意願,梅森完全可以在不損失子女未來利益的情況下釋放部分奴隸[140]。
學界對如何呈現梅森對奴隸制的觀點難以達成一致[141],梅森的後輩凱特·梅森·羅蘭德曾於1892年出版兩卷梅森作記[142],書中認為傳主不屬現代意義上的廢奴主義者,但布羅德沃特認為羅蘭德是在「吉姆·克勞法鼎盛時期、而且站在同情南方的白人立場」完成創作[139]。羅蘭德還稱,梅森反對奴隸貿易,對奴隸制感到遺憾,但主張在憲法中保護奴隸制[143]。1919年,同為傳主後輩的羅伯特·梅森出版先祖傳記,斷言梅森四世曾「同意釋放自家奴隸,是已知首位廢奴主義者」,他拒絕簽署憲法的原因就包括「沒有廢除奴隸制或為逐漸消滅奴隸制打基礎」[144]。拉特蘭德1961年的著作堅稱,梅森去世前對費城會議期間新英格蘭與深南部結盟頗為厭惡,雙方討價還價、完全斷絕消除奴隸制的希望[145]。1966年凱瑟琳·均克爾·鮑恩記敘1787年制憲大會的著作《費城奇蹟》廣為流傳,書中認為梅森把奴隸視為公民,在名詞「廢除主義者」誕生前就熱衷廢除奴隸制[140]。
帕梅拉·科普蘭與理查德·麥克馬斯特認為,梅森對奴隸制的看法與弗吉尼亞州同階層人士大同小異:「梅森曾與奴隸勞工打交道,所以討厭奴隸制;但他又對奴隸投入巨資,難以從自己鄙視的體制抽身」[146]。華倫斯坦指出:「無論他偶爾會有什麼言論,但要是只能選一個,喬治·梅森對奴隸制的支持超過反對,他是弗吉尼亞奴隸主而非奴隸的代表」。[140]布羅德沃特表示:「梅森一直表示不贊成奴隸制,他1787年對奴隸制的抨擊與1776年弗吉尼亞議會上的類似言論呼應,但實際行動上又是另一回事」[139]。
據華倫斯坦所述,歷史學家和許多作家都「難以對梅森及其歷史背景形成清晰明確的認識,經常在誤解和相互誤導中迷失」[147]。梅森無疑反對並且力圖禁止非洲奴隸貿易,但這不應與他對奴隸制的觀念混為一談。弗吉尼亞州1778年禁止從國外進口奴隸,梅森當時是州眾議員。他在1782返回岡斯頓莊園,州議會頒布立法允許釋放年紀不大、足以自力更生(不超過45歲)的奴隸。但梅森又曾支持要求獲得自由的奴隸在一年內離開弗吉尼亞州,否則拍賣處理的法案,最後未獲通過。[148]布羅德沃特斷言,「梅森肯定像傑斐遜與無數白人一樣認為白人和獲得自由的黑人無法共處」[139]。
支持批准憲法的喬治·尼古拉斯曾在里士滿批准大會上指出,梅森反對奴隸貿易同時又想保護屬於「財產」的奴隸,根本自相矛盾[149]。梅森本人一度表示,奴隸「遠不是理想的財產,但如果現在就剝奪,我們將陷入極其嚴重的困境」[150]。
紀念
[編輯]岡斯頓莊園最後的私人業主把莊園捐給弗吉尼亞州政府,如今是「致力研究喬治·梅森及其住宅和莊園,以及18世紀弗吉尼亞州人民生活」的所在[151]。弗吉尼亞大學的喬治·梅森學院1959年成立[152],1972年更名喬治梅森大學,主校區在費爾法克斯市附近[153]。溫迪·羅斯創作的喬治·梅森像是校內重要地標,展示梅森拿出《弗吉尼亞權利法案》初稿[154]。
連接北弗吉尼亞與哥倫比亞特區的第14街橋梁群包含喬治·梅森紀念大橋[155]。哥倫比亞特區西波托馬克公園的喬治·梅森紀念堂也有羅斯創作的梅森像,2002年4月9日揭幕[156]。
1981年,美國郵政署發行18美分的喬治·梅森美國偉人系列郵票[157]。美國眾議院大廳有23位偉大立法者的浮雕,梅森也在其中,位於議長座位右上,23人中只有他和傑斐遜是美國人[158]。
影響和歷史評價
[編輯]米勒指出,梅森主創的《弗吉尼亞憲法》「在人類歷史上首次宣布政治權威源於人民授予……其中明確規定政府權力覆蓋範圍,同時在前言用大量篇幅列舉公民的個人權利……保護這些權利是政府存在的主要原因」。如此構想對後世憲法影響深遠,引來眾多效仿。[159]黛安·皮庫納斯在《美國權利法案》兩百周年之際撰文,讚頌梅森「把權利法案當成個人的十字軍東征」[160]。塔特宣稱梅森是「憲政秩序的擁護者和權利法案之父」[161]。最高法院大法官桑德拉·戴·奧康納也有同樣看法:「喬治·梅森對當今憲法學最大貢獻就是對權利法案的影響」[162]。
梅森從未離開美國,但他的理念超脫地域限制,飄洋過海抵達歐洲。法國大革命初期,拉法耶特侯爵在美國駐法大使傑斐遜影響下寫出《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歷史學家帕爾默指出:「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與1776年弗吉尼亞權利法案驚人地相似」。[163]學者理查德·莫里斯也有同樣看法,稱兩份文件「過於相似,已經不可能是巧合」:「弗吉尼亞州議員喬治·梅森完全可以指控抄襲」[164]。
唐納德·塞內斯1989年出版梅森主題論文集,書尾指出,梅森去世後一個世紀默默無聞的原因很多,他比費城會議大部分代表和新聯邦政府聲名鵲起的官員年長,憲法生效後不久去世,無意擔任聯邦公職,謝絕參議員席位。他沒有像本傑明·富蘭克林那樣留下自傳和大量文獻,也不像華盛頓或約翰·亞當斯一般愛寫日記。華盛頓留給後世的文獻多達上百卷,梅森大部分文獻毀於火災,僅三卷留傳後世。歷史是勝利者書寫,梅森政治生涯的最後兩場鬥爭(費城和里士滿)都以失敗告終,所以淪為歷史中的失敗者。在支持批准憲法的麥迪遜筆下,梅森在制憲會議的演講都黯然失色。據塞內斯所述,里士滿的憲法批准大會過後,梅森仿佛「在故鄉都得不到尊重的預言家」。[165]
塔特指出,梅森對許多美國自由關鍵文件的貢獻舉足輕重,但後人對此長期缺乏了解,直到研究學者越來越多,他不再默默無聞時情況才有改善[166]。拉特蘭德認為,梅森對「公民個人權利的關注姍姍來遲」[167]。米勒着眼梅森對《美國憲法》的異議,他「對航海法案和奴隸貿易的主張都以失敗告終,雙重失敗影響他日後的態度」[168]。華倫斯坦表示,梅林對弗吉尼亞州「個人和經濟利益的重視超過權利法案」[167]。
無論出於何等動機,事實都證明梅森對權利法案的倡導頗為有力,他起草的《政府憲法異議》有助達成目標。拉特蘭德指出:「從《政府憲法異議》開頭到兩年後詹姆斯·麥迪遜遞交國會的權利法案,兩者間的聯繫是如此明顯,我們完全可以視為梅森強迫麥迪遜所為。聯邦黨人支持憲法,但他們無法壓倒梅森所指『沒有權利法案』引來的抗議。」[169]奧康納也稱,「梅森在反對批准憲法的戰鬥中落敗……(但)他的理念和政治實踐對憲法學影響極大」[170]。華倫斯坦指出,人們可以從梅森身上學到很多:
他是身名顯赫的奴隸主和煙草種植園主,毅然投身革命,與西方世界主要知識分子齊頭並進,是起草權利法案和1776年弗吉尼亞州憲法的核心。他出於個人理由反對批准1787年費城會議的結晶……兩個世紀後,或許我們能夠正視他的影響——我們走了多遠,得到多少,他的影響到底是積極還是消極,我們又可能失去什麼。無論如何,梅森都有許多值我們珍視、希望能夠保留,而且隨時可以慶祝的影響。[171]
參見
[編輯]注釋
[編輯]腳註
[編輯]- ^ Copeland & MacMaster,第1頁.
- ^ Miller,第3頁.
- ^ 3.0 3.1 Pikcunas,第20頁.
- ^ Miller,第4頁.
- ^ Copeland & MacMaster,第54–55頁.
- ^ Miller,第3–7頁.
- ^ Miller,第11–12頁.
- ^ Broadwater,第1–3頁.
- ^ 9.0 9.1 9.2 9.3 Tarter 2000.
- ^ Copeland & MacMaster,第65頁.
- ^ 11.0 11.1 Copeland & MacMaster,第65–67頁.
- ^ Mahoney 1986.
- ^ Copeland & MacMaster,第84–85頁.
- ^ Encyclopedia Virginia.
- ^ Horrell,第33–34頁.
- ^ Horrell,第35, 52–53頁.
- ^ Horrell,第33–35頁.
- ^ Miller,第33–34頁.
- ^ Copeland & MacMaster,第93頁.
- ^ Broadwater,第4–5頁.
- ^ Copeland & MacMaster,第97–98頁.
- ^ Tompkins,第181–83頁.
- ^ Copeland & MacMaster,第106–107頁.
- ^ Copeland & MacMaster,第103–104頁.
- ^ Riely,第8頁.
- ^ Bailey,第409–413, 417頁.
- ^ Henriques,第185–89頁.
- ^ Copeland & MacMaster,第162–63頁.
- ^ Broadwater,第36–37頁.
- ^ Miller,第68–69頁.
- ^ Copeland & MacMaster,第108–109頁.
- ^ Broadwater,第18頁.
- ^ 33.0 33.1 Miller,第88–94頁.
- ^ Broadwater,第29–31頁.
- ^ Broadwater,第39頁.
- ^ Broadwater,第48–51頁.
- ^ Miller,第99–100頁.
- ^ Broadwater,第58頁.
- ^ Miller,第101–02頁.
- ^ Broadwater,第65頁.
- ^ Broadwater,第65–67頁.
- ^ Broadwater,第65–69頁.
- ^ Broadwater,第68頁.
- ^ Miller,第116–18頁.
- ^ Rutland 1980,第45–46頁.
- ^ Miller,第117–119頁.
- ^ Broadwater,第153頁.
- ^ Miller,第137頁.
- ^ Broadwater,第81–82頁.
- ^ Miller,第138頁.
- ^ Miller,第138–139頁.
- ^ Miller,第142頁.
- ^ Broadwater,第80–81頁.
- ^ 54.0 54.1 Broadwater,第80–83頁.
- ^ Miller,第148頁.
- ^ Rutland 1980,第68–70頁.
- ^ 57.0 57.1 Broadwater,第85–87頁.
- ^ Broadwater,第84–86頁.
- ^ Broadwater,第89–91頁.
- ^ Miller,第153頁.
- ^ Miller,第154頁.
- ^ Miller,第157–58頁.
- ^ Miller,第159–60頁.
- ^ Copeland & MacMaster,第191頁.
- ^ Broadwater,第96–99頁.
- ^ Broadwater,第99頁.
- ^ Riely,第16頁.
- ^ Copeland & MacMaster,第191–194頁.
- ^ Miller,第163頁.
- ^ Broadwater,第102–04頁.
- ^ Miller,第165–166頁.
- ^ 72.0 72.1 Broadwater,第108頁.
- ^ Broadwater,第102–104, 112頁.
- ^ Broadwater,第111頁.
- ^ Miller,第182–186頁.
- ^ Copeland & MacMaster,第210–211頁.
- ^ Copeland & MacMaster,第208–209頁.
- ^ Copeland & MacMaster,第217頁.
- ^ 79.0 79.1 Rutland 1980,第78頁.
- ^ Broadwater,第133–37頁.
- ^ Rutland 1980,第78–79頁.
- ^ Broadwater,第153–156頁.
- ^ Broadwater,第143–144頁.
- ^ Miller,第231–34頁.
- ^ Miller,第243頁.
- ^ Pacheco,第61–62頁.
- ^ Broadwater,第175–177頁.
- ^ Miller,第233–235頁.
- ^ Broadwater,第160–162頁.
- ^ Tarter,第286–88頁.
- ^ Rutland 1980,第82–84頁.
- ^ Pacheco,第63頁.
- ^ Broadwater,第162頁.
- ^ Broadwater,第162–165頁.
- ^ Broadwater,第166–168頁.
- ^ Pacheco,第64頁.
- ^ Miller,第245–247頁.
- ^ Broadwater,第173–176頁.
- ^ Miller,第247頁.
- ^ Miller,第248頁.
- ^ Broadwater,第169–170頁.
- ^ Broadwater,第179–190頁.
- ^ Broadwater,第181–84頁.
- ^ Broadwater,第187–194頁.
- ^ Miller,第261頁.
- ^ Miller,第161–162頁.
- ^ Miller,第262–63頁.
- ^ Miller,第162頁.
- ^ Miller,第163–64頁.
- ^ Miller,第165–66頁.
- ^ Broadwater,第158頁.
- ^ Broadwater,第208–210頁.
- ^ Miller,第269頁.
- ^ Miller,第269–270頁.
- ^ Henriques,第196頁.
- ^ 116.0 116.1 Broadwater,第208–212頁.
- ^ Broadwater,第217–218頁.
- ^ Rutland 1980,第93–94頁.
- ^ 119.0 119.1 119.2 Miller,第270–272頁.
- ^ Broadwater,第211–212頁.
- ^ Kukla,第57頁.
- ^ Broadwater,第212頁.
- ^ Broadwater,第224–227頁.
- ^ Rutland 1980,第95–98頁.
- ^ Broadwater,第229–232頁.
- ^ 126.0 126.1 126.2 Broadwater,第202–205頁.
- ^ 127.0 127.1 127.2 Grigsby 1890,第344–346頁.
- ^ Broadwater,第240–242頁.
- ^ 129.0 129.1 Broadwater,第242–244頁.
- ^ Henriques,第185頁.
- ^ Henriques,第196, 201頁.
- ^ Rutland 1980,第103頁.
- ^ 10 miles square.
- ^ Miller,第322頁.
- ^ Rutland 1980,第107頁.
- ^ Broadwater,第249–251頁.
- ^ 137.0 137.1 Broadwater,第251頁.
- ^ Wallenstein,第234–237頁.
- ^ 139.0 139.1 139.2 139.3 Broadwater,第193–194頁.
- ^ 140.0 140.1 140.2 Wallenstein,第253頁.
- ^ Wallenstein,第230–231頁.
- ^ Horrell,第32頁.
- ^ Wallenstein,第247頁.
- ^ Wallenstein,第251頁.
- ^ Rutland 1980,第106–107頁.
- ^ Copeland & MacMaster,第162頁.
- ^ Wallenstein,第238頁.
- ^ Wallenstein,第236–238頁.
- ^ Wallenstein,第246–47頁.
- ^ Kaminski 1995,第59, 186頁.
- ^ Institutional Memory.
- ^ University Introduction.
- ^ Naming George Mason.
- ^ Virtual Tour.
- ^ Rehnquist 2001.
- ^ NPS-Memorial.
- ^ 18c Stamp.
- ^ Relief Portrait.
- ^ Miller,第333頁.
- ^ Pikcunas,第15頁.
- ^ Tarter,第279頁.
- ^ O'Connor,第120頁.
- ^ Chester,第129–130頁.
- ^ Chester,第130–131頁.
- ^ Senese,第150–151頁.
- ^ Tarter,第282頁.
- ^ 167.0 167.1 Wallenstein,第242頁.
- ^ Miller,第254頁.
- ^ Rutland 1989,第78頁.
- ^ O'Connor,第119頁.
- ^ Wallenstein,第259頁.
參考文獻
[編輯]- Bailey, Kenneth P. George Mason, Westerner. The William and Mary Quarterly. 1943-10, 23 (4): 409–417. JSTOR 1923192. doi:10.2307/1923192.
- Get to know D.C.. The Historical Society of Washington, D.C. and City Museum. [2007-02-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02-06).
- Broadwater, Jeff. George Mason, Forgotten Founder. Chapel Hill, North Carolina: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2006 [2021-02-16]. ISBN 978-0-8078-3053-6. OCLC 67239589.
|issue=
被忽略 (幫助) - Chester, Edward W. George Mason: Influence Beyond the United States. Senese, Donald J. (編). George Mason and the Legacy of Constitutional Liberty. Fairfax County History Commission. 1989: 128–146. ISBN 0-9623905-1-8.
- Copeland, Pamela C.; MacMaster, Richard K. The Five George Masons: Patriots and Planters of Virginia and Maryland. University Press of Virginia. 1975. ISBN 0-8139-0550-8.
- Henriques, Peter R. An Uneven Friendship: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eorge Washington and George Mason. The Virginia Magazine of History and Biography. 1989-04, 97 (2): 185–204. JSTOR 4249070.
- Horrell, Joseph. George Mason and the Fairfax Court. Senese, Donald J. (編). George Mason and the Legacy of Constitutional Liberty. Fairfax County History Commission. 1989: 15–31. ISBN 0-9623905-1-8.
- Kukla, Jon. Yes! No! And If ... Federalists, Antifederalists, and Virginia's 'Federalists Who Are For Amendments'. Senese, Donald J. (編). Antifederalism: The Legacy of George Mason. George Mason University Press. 1992: 43–78. ISBN 0-913969-47-8.
- Miller, Helen Hill. George Mason, Gentleman Revolutionary.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1975 [2021-02-17]. ISBN 0-8078-1250-1.
- McDonald, Robert. Mason, George (1725–1792). Hamowy, Ronald (編). The Encyclopedia of Libertarianism. Thousand Oaks, CA: SAGE; Cato Institute: 321. 2008 [2021-02-17]. ISBN 978-1-4129-6580-4. LCCN 2008009151. OCLC 750831024. doi:10.4135/9781412965811.n19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9-17).
- O'Connor, Sandra Day. George Mason – His Lasting Influence. Senese, Donald J. (編). George Mason and the Legacy of Constitutional Liberty. Fairfax County History Commission. 1989: 119–127. ISBN 0-9623905-1-8.
- Pacheco, Josephine T. George Mason and the Constitution. Senese, Donald J. (編). George Mason and the Legacy of Constitutional Liberty. Fairfax County History Commission. 1989: 61–74. ISBN 0-9623905-1-8.
- Pikcunas, Diane D. George Mason: The Preparation for Leadership. Senese, Donald J. (編). George Mason and the Legacy of Constitutional Liberty. Fairfax County History Commission. 1989: 15–31. ISBN 0-9623905-1-8.
- Riely, Henry C. George Mason. The Virginia Magazine of History and Biography. 1934-01, 42 (1): 1–17. JSTOR 4244557.
- Rutland, Robert Allen. George Mason, Reluctant Statesman Louisiana paperback. The 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 Press. 1980 [1961]. ISBN 978-0-8071-0696-9.
- Rutland, Robert Allen. George Mason's Objections and the Bill of Rights. Senese, Donald J. (編). George Mason and the Legacy of Constitutional Liberty. Fairfax County History Commission. 1989: 75–81. ISBN 0-9623905-1-8.
- Senese, Donald J. George Mason – Why the Forgotten Founding Father. Senese, Donald J. (編). George Mason and the Legacy of Constitutional Liberty. Fairfax County History Commission. 1989: 147–152. ISBN 0-9623905-1-8.
- Tarter, Brent. George Mason and the Conservation of Liberty. The Virginia Magazine of History and Biography. 1991-07, 99 (3): 279–304. JSTOR 4249228.
- Tompkins, William F. George Mason and Gunston Hall. The Georgia Historical Quarterly. 1947-09, 31 (3): 181–190. JSTOR 40577068.
- Wallenstein, Peter. Flawed Keepers of the Flame: The Interpreters of George Mason. The Virginia Magazine of History and Biography (Virginia Historical Society). 1994-04, 102 (2): 229–260. JSTOR 4249431.
- Tarter, Brent. Mason, George. American National Biography. 2000-02 [2021-02-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9-17).
- Mahoney, Dennis. George Mason: The Reluctant Founder. Encyclopedia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1986 [2021-02-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2-05).
- George Mason 1725–1792. Encyclopedia Virginia. [2021-02-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26).
- Grigsby, Hugh Blair. Brock, R.A. , 編. The History of the Virginia Federal Convention of 1788 With Some Account of the Eminent Virginians of that Era who were Members of the Body. Collections of the Virginia Historical Society. New Series. Volume IX 1 (Richmond, Virginia: Virginia Historical Society). 1890: 344–346 [2021-02-19]. OCLC 416805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9-17) –透過Google Books.
- Kaminski, John. A Necessary Evil?: Slavery and the Debate Over the Constitution. Madison House. 1995: 59, 186 [2021-02-19]. ISBN 978-0-945612-33-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9-17).
- Institutional Memory. Gunston Hall. [2018-10-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0-23).
- Introduction. George Mason University. [2021-02-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9-09).
- Naming George Mason. George Mason University. [2021-02-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9-15).
- Virtual Tour. George Mason University. [2021-02-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01).
- Rehnquist, William. Remarks by William R. Rehnquist.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2001-04-27 [2021-02-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25).
- George Mason Memorial. National Park Service. [2021-02-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22).
- About Relief Portrait Plaques of Lawgivers. Architect of the Capitol. [2021-02-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21).
- #1858 – 1981 18c George Mason. Mystic Stamp Company. [2021-02-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14).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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