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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第安納州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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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第安納州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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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種類
架構印第安納州參議院
印第安納州眾議院
領導
參議院議長
(副州長兼任)
蘇珊·克勞奇英語Suzanne Crouch共和黨 共和黨
自2017年1月9日
參議院臨時議長
羅德里克·布雷英語Rodric Bray共和黨 共和黨
自2018年11月20日
眾議院議長
托德·休斯頓共和黨 共和黨
自2020年3月9日
結構
議員總計150
(參議院50席、眾議院100席)
參議院政黨
  •   共和黨 (40)
  •   民主黨 (10)
眾議院政黨
選舉
參議院上屆選舉
2022年印第安納州參議院選舉英語2022 Indiana Senate election
眾議院上屆選舉
2022年印第安納州眾議院選舉英語2022 Indiana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election
會議地點
印第安納波利斯印第安納州議會大廈
網址
iga.in.gov
法律
印第安納州憲法英語Constitution of Indiana

印第安納州議會(英語:Indiana General Assembly)是美國印第安納州兩院制立法機關,包含印第安納州參議院印第安納州眾議院,每年的例行會議都要在位於印第安納波利斯印第安納州議會大廈舉行。

印第安納州議會議員需要從選區中經過選舉產生,選區每十年進行一次重劃。其中眾議員的任期為2年,參議員的任期為4年。雖然兩院都可以參與立法,但是法律必須在經過兩院的一致同意後才能交予州長簽字生效。

目前共和黨在該州參議院有40個席位,在眾議院有70個席位,為多數黨。而民主黨在該州參議院只有10個席位,在眾議院只有30個席位。

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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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第安納州議會為兩院制議會,其中上議院為印第安納州參議院,下議院為印第安納州眾議院[1]印第安納州的立法機構不會全年無休止的運作,只會在部分時間內履行自己的職責。每年的例行會議於一月第一個星期一之後的第一個星期二召開。印第安納州議會在奇數年會召開61天的例行會議(不一定連續),必須在4月30日之前結束;在偶數年會召開30天的例行會議(不一定連續),必須在3月15日之前結束。除此之外,會議的中斷時長不得超過三天,除非兩院通過批准休會的決議。[2]倘若遇到特殊情況導致州議會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作,州長有權要求州議會召開特別會議。[2][3]雖然印第安納州議會在早期歷史上很少召開特別會議,不過到了現代則屬於普遍情況。

州議會的議員需要從選區中選舉產生,而選區的劃分則需要以美國普查局每十年一度的人口普查為依據,[4]同時還需要遵從美國最高法院的雷諾茲訴西姆斯案判例。[5]

印第安納州參議院和眾議院各設有若干個委員會,負責該州某些部門的監督工作。委員會的規模大小各不相同,成員數量從3名到11名不等。委員會主席通常由多數黨的資深議員擔任,同時一個議員也可以兼任多個委員會成員。大多數立法由所屬部門對應的委員會提出,一旦委員會通過提案,下一步則交由全體議員進行辯論及表決。[6]有的時候法案也可以不經過委員會直接交由議會進行辯論及表決,不過這種情況並不常見。[7][8][9]

印第安納州議會議員的基本年薪為22,616美元,在參加的例行會議及委員會聽證會期間還可以獲得每日155美元的額外收入,除此之外在不參加上述會議時則可以獲得每日62美元的收入。[10]

參選資格及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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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第安納州憲法》第4條第7款對州參議員及州眾議員的參選資格進行了嚴格規定。候選人在參選前必須已經獲得美國公民身份滿兩年,同時還需要在自己所參選的選區住滿一年,且必須是該選區的註冊選民。[11][12]州眾議院在宣誓就職時必須年滿21歲,州參議員則需要年滿25歲。候選人在參選前必須提交相關文件,用於闡明自身可能涉及到的利益關係。[13]除此之外,任何州議員在任期間不得於州政府或聯邦政府擔任其他公職。

《印第安納州憲法》第4條第3款亦對州議會的規模和組成進行了限制,其中規定州參議院不得超過五十名議員,任期為四年;眾議院不得超過一百名議員,任期為兩年。參眾兩院議員均無連任次數方面的限制。[11][12]

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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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第安納州憲法》中存在限制州議會權力的條款,不過憲法亦賦予了州議會制衡印第安納州司法行政部門的權力。[14]州長可以否決州議會參眾兩院任何法案,反之議會也可以在參眾兩院以簡單多數決推翻州長的否決權。[15]此時通過的法案自動成為法律,無需州長簽字。法案生效成為法律後,州法院可以對其合憲性進行質疑,甚至可以以此為由廢除這條法律。不過州議會亦可以對州憲法進行修改,從而使自己通過的法律不再違憲。[11][14]州議會自誕生以來一直是印第安納州權力最大的部門,儘管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州長的權力在不斷的增加,但州議會依舊能對其產生有效的制約。[16]

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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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印第安納州憲法》的規定,印第安納州議會為該州唯一的立法機關。雖然參眾兩院都可以發起立法,但不允許州參議院發起會影響到居民收入的立法。[1]任何法律在交由州長進行簽字生效之前,需要經過參眾兩院的一致通過。[11]印第安納州議會所通過的法律必須適用於整個印地安納州,這意味着州議會無權針對特定社區進行單獨立法。[9][11]

除此之外,印第安納州議會可以對該州法院的規模及其轄區進行規範,進而達到規範該州司法體系的目的。同時州議會還有權監督州政府行政部門的活動,對各縣政府也具有有限的監督權,並唯一擁有啟動修改州憲法程序的權力。[11][17]

根據印第安納州法律,州議會議員不能在議會開會期間被捕,除非犯下叛國罪破壞和平罪等嚴重罪行。[9][18]

印第安納州參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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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第安納州參議院由50名議員組成,任期為4年。其中州參議院議長由副州長蘇珊娜·克勞奇兼任,負責日常會議的主持工作,在表決中遇到支持反對票數相同的情況時還可以投下關鍵性的一票。[19][20]參議院署理議長為來自於馬丁斯維爾的羅德里克·布雷。[21]在2019至2020年間,共和黨為該州參議院的多數黨,占據了全部50個席位中的40個。[22][23]參議院辦公室位於印第安納州議會大廈二樓的西側,議事廳則位於三樓的西側。[24]

職位 姓名 政黨
議長(副州長) 蘇珊娜·克勞奇 共和黨
署理議長 羅德里克·布雷[21] 共和黨
多數黨領袖 馬克·梅斯梅爾[21] 共和黨
多數黨黨鞭 邁克爾·克里德[21] 共和黨
少數黨領袖 格雷格·泰勒[25] 民主黨
少數黨黨鞭 朗尼·倫道夫[25] 民主黨

印第安納州眾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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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第安納州眾議院由100名成員組成,任期為兩年。[20]截至2020年3月,現任眾議院議長是托德·休斯頓。[26]2015年時,共和黨占據了州眾議院的70席,民主黨則只有30席。[26][27]眾議院辦公室位於印第安納州議會大廈二樓的東側,議事廳則位於三樓。[24]

職位 姓名 政黨
議長 托德·休斯頓 共和黨
多數黨領袖 馬修·雷曼[28] 共和黨
少數黨領袖 菲爾·吉亞昆塔[29] 民主黨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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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6年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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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科里登市中心的原州議會大廈

印第安納州第一部憲法於1816年6月10日獲得批准,並於同年8月5日舉行了首次州議員選舉。[30]印第安納州議會的首次會議於科里登市中心的原州議會大廈舉行,共有10名參議員和29名眾議員出席了這場會議,其中16人參與了印第安納州憲法的簽署。[31][32]根據原憲法的規定,眾議員任期為一年,參議員任期為三年,每年12月至次年3月召開州議會年度會議。[33]

印第安納州議會在成立初期只有民主共和黨,但後來該黨發生了分裂,產生了三個派系。一開始民主共和黨成員只是在奴隸制問題上存在分歧,但是隨着時間的推移,黨派內部的分裂開始愈演愈烈。[34]一開始的時候,主張廢奴的詹寧斯一派占據主導地位。另外兩個派系則是支持奴隸制的諾布爾派以及立場中立的亨德里克斯派(不過威廉·亨德里克斯本人對奴隸制持反對態度)。[34]1818年,諾布爾派試圖以詹寧斯州長在《聖瑪麗條約》談判中所扮演的角色對他發起彈劾。在眾議院進行了長達兩個多月的辯論後,詹寧斯駁回了所有對其不利的證據。最後州眾議院停止了對他的調查,詹寧斯得以繼續其州長職務。[35]

印第安納州議會在成立後的前20年裡對該州的基礎建設貢獻頗多。議會先是對該州的公立學校教育系統構建了框架,接着又出資在該州的南部建立了神學院並修建了許多道路。一開始的時候,州議會面臨着稅務收入過低的問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州議會創建了印第安納銀行並出售了9,000,000英畝(36,000平方公里)的公共土地,所獲得的收入用於填補公共建設方面的支出。[32][36]

19世紀30年代,輝格黨因國家政策方面的分歧而與民主共和黨分道揚鑣。在那十年裡,輝格黨在印第安納州議會中占據了絕大多數席位。[37]1843年,蓄奴主義者捲土重來,民主黨重新占據了議會的大部分席位,這一狀況一直持續到了南北戰爭爆發。1836年,州議會通過了《長毛象內部改進法案》,並制定了對該州基礎設施進行現代化改造的計劃。隨着州議會對公路、運河、鐵路和許多其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批准,印第安納州北部和中部的荒野得以緩慢發展。不過這種做法導致了印第安納州在19世紀30年代後期瀕臨破產,直到1841年議會將運營失敗的運河及其近半債務剝離給私營企業時這種窘境才得以部分緩解。許多歷史學家認為,這一事件可能是導致輝格黨最終失勢的主要原因。[38]

不過自19世紀40年代開始,這部憲法就受到了各種批評。根據該憲法的規定,很多職位都是由上級指派而非通過選舉產生,這就導致了少數黨很難撼動多數黨的地位。除此之外,很多瑣碎的問題都需要議會負責,就連離婚這樣的事情亦需要經過議會的表決。[39]

1851年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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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1年,印第安納州議會制定並批准了新的州憲法。憲法的新條款包括將眾議員的期延長至兩年,州參議員的任期延長至四年,同時還將許多原本由上級委派的公職改為由選舉產生。[40]此外,新憲法還將許多次要的工作委託給新設立的民選公職人員。由於工作量大大減少,例行會議不再每年召開一次,而是改為每兩年召開一次。不過,由於新憲法允許議會針對特定的郡縣或城鎮制定專門的法律,因此議會在這一時期名聲不佳。[33][41][42]

新憲法的通過導致了民主黨的多數黨地位產生了動搖。1854年共和黨宣布成立,很多前輝格黨成員加入了其中。而在同一年的州議會選舉中,儘管民主黨所獲席位數依舊位列第一,但不敵共和黨與輝格黨所組成的黨團。不過由於輝格黨和共和黨在一些重大議題上無法達成一致,因此議會時常陷入僵局。[43]到了1858年,輝格黨幾乎喪失了所有的席位,而共和黨則一躍成為議會中的最大政黨,但是沒有形成絕對多數。由於撥款法案未能通過,印第安納州州長阿什貝爾·P·威拉德於同年召開了歷史上第一次特別會議。到了1860年選舉時,很多對共和黨心懷不滿的輝格黨成員開始轉投民主黨,這使得民主黨以微弱的優勢從少數黨成為了多數黨。[44]

19世紀60年代正處於南北戰爭期間,印第安納州議會成為了雙方激烈辯論的講台。在戰爭開始初期,州議會由反內戰民主黨人所把持。[45]時任共和黨籍的印第安納州州長奧利弗·哈澤德·佩里·莫頓以及共和黨議員試圖以法定人數不足為由阻止原本應該於1862年和1863年舉行的會議,[45]莫頓甚至以叛國的罪名逮捕了一些議員。這次政治危機所導致的資金問題使印第安納州再度陷入破產的邊緣,直到1864年共和黨在選舉中獲得多數席位,解決資金問題的會議才得以重新召開。[45]

19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為印第安納州天然氣繁榮時期,在這一時期印第安納州的工業得以快速發展,隨之而來的工會發展使得民主黨再度成為印第安納州眾議院的多數黨。在此期間民主黨籍的州長艾薩克·P·格雷試圖參選聯邦參議員,但是仍由共和黨把持的州參議院拒絕提名民主黨籍的副州長以接替州長的職務,從而導致了議會暴力事件的發生。暴力衝突很快就蔓延到整個議會,當事雙方甚至還有人拔槍射擊。[46]第二次暴力事件發生在1894年的會議上,當時共和黨人鎖住了州眾議院的大門,試圖阻止民主黨籍州長克勞德·馬修斯否決一項法案。州長試圖上台遞交被否決的法案,但沒有成功。當時有報道稱「雙方像森林裡的野獸一樣打得不可開交」。[47]不過在這幾十年裡,議會出台了多項保障工人權益的法律,同時還刺激了工業的發展。婦女選舉權運動也在該州展開,民眾經常在印第安納波利斯舉行集會,以支持婦女選舉權立法,但是該法案最終在議會上被否決。[48]

1907年,州議會通過了優生學法律,使得印第安納州成為了全美第一個通過此項立法的州。這條法律在1907年至1921年間導致數千名罪犯被強制絕育,直到1921年印第安納州最高法院裁定這項法律違憲。[49]

1925年,人們驚訝的發現,3K黨成員占據了印第安納州議會一半以上的席位,3K黨頭目D.C.斯蒂芬森甚至還在議會上叫囂「自己才是印第安納州的法律」。[50]在接下來的兩年裡,聯邦政府對此事介入了調查,D.C.斯蒂芬森則因謀殺罪受到起訴。在州長拒絕赦免斯蒂芬森後,他供述了自己的同黨,這使得許多3K黨員遭到起訴,3K黨的勢力從此被連根拔起。[44][51]

20世紀30年代,為應對大蕭條,印第安納州議會出台了與社會保障相關的應對方案。1939年,州議會出台了禁止醉酒駕車的法律,醉駕標準為血液中超過0.15%的酒精含量。印第安納州議會於20世紀40年代選出了第一位非裔議員,並於1949年取消了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規定。[44]

1962年,印第安納州議會通過了一項收取2%消費稅的法律,這一收入使得該州很多需要大量支出的項目都得以推行。1963年,州議會還通過了印第安納州民權法案,給予少數族裔在就業平等方面的保護。[52]1970年,議會通過了一系列憲法修正案,其中包括例行會議從兩年一度改回一年一度。[44]

在1988年的選舉中,印第安納州眾議院兩黨人數相等,這是印第安納州歷史上的首次。經過一段時間的協商之後,雙方同意由兩黨成員輪流擔任眾議院議長,每次擔任一天。而此屆議會於1989年將賭馬進行了合法化。[44]

1992年,由於在例行會議中沒有通過預算案,州長埃文·貝赫召開了一次特別會議。此次特別會議不但通過了預算案,而且還將州內河船賭場的經營合法化。為了防止州長動用否決權,州議會的參眾兩院提前以簡單多數決推翻了州長的否決權。[44]

印第安納州議會於2000年通過了物業稅改革立法,將物業稅限制在1%,使印第安納州成為全美物業稅最低的地區之一。[5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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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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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Indiana Constitution Article 4, Section 8. [2008-06-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8-01). 
  2. ^ 2.0 2.1 Indiana Constitution Article 4, Section 9. [2008-06-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8-01). 
  3. ^ ICC 2005,第7頁.
  4. ^ Indiana Constitution Article 4, Section 5. [2008-06-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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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Indiana General Assembly. Senate Operating Rules (PDF). IN.gov: 16–17. [2008-06-18].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9-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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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14.0 14.1 ICC 2005,第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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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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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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