勳爵
勳爵(英語:Lord)是一種對英語裏有爵位的貴族的泛稱,也是對此類男性貴族的稱呼,和對某些封爵的兒子,及一些擁有相應身份但沒有爵位的人士的尊稱。此外也可用來翻譯其他語言中的相應稱呼。涵義類似中文的「爵爺」。
英國勳爵
[編輯]貴族
[編輯]英國的貴族爵位共有五等,依次為公爵(Duke)、侯爵(Marquess)、伯爵(Earl)、子爵(Viscount)和男爵(Baron)。除了公爵,所有擁有爵位的男性貴族在普通場合可稱為「○勳爵」(英文則是「Lord X」)。一般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稱為「(封號)勳爵」(英文則是「Lord (封號)」),例如:前英國首相羅伯特·詹金遜,第二代利物浦伯爵(Robert Jenkinson, 2nd Earl of Liverpool),就會普遍稱為「利物浦勳爵」(Lord Liverpool)另一例子是前英國外相理查·愛德華·傑弗里·賀維,亞伯拉昂的賀維男爵(Richard Edward Geoffrey Howe, Baron Howe of Aberavon),他的常用頭銜是「亞伯拉昂的賀維勳爵」(Lord Howe of Aberavon)或直稱「賀維勳爵」(Lord Howe)。其中,尤其是男爵的爵位在一般情況下僅指稱身分,不做為稱呼,因此一般稱呼男爵時,都應代替上「勳爵」一詞(如:衛奕信勳爵,而非衛奕信男爵)。只有在冊封和議會宣誓就職時才會直呼其為男爵的。蘇格蘭的男爵頭銜(Lord of Parliament)直譯為「入議會的勛爵」,一般也稱呼為「勳爵」。
英國國會的上議院正式名稱為「貴族院」(House of Peers),但因爲其成員都是「勛爵」,因此通稱為「勛爵院」(House of Lords),其英文簡稱即「the Lords」。21世紀以前,所有英格蘭「勛爵」都會自動成為上議院議員(蘇格蘭和愛爾蘭貴族則有名額限制)。《1999年上議院法令》取消了世襲貴族自動入議會的特權。
除了擁有爵位的貴族,「勳爵」也是某些貴族的兒子的禮節性虛銜和尊稱(雖然此人本人按照英國法律是平民身份):公爵和侯爵除長子之外的其他兒子均可尊稱為「(姓)(名)勳爵」(英文則是「Lord (名) (姓)」)。(按照習慣,公爵和侯爵的長子一般則以父親其中一個附屬爵位作為禮節性頭銜,例如西敏公爵的其他附屬爵位包括西敏侯爵、格羅夫納伯爵等。其長子按照習慣以「格羅夫納伯爵」作為禮節性頭銜。)
法官
[編輯]21世紀英國憲政改革之前,最高司法機關是國會上議院。上議院的司法權由上議院司法委員會執行。司法委員會在近代一般由專任的常任上訴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組成。作爲上議院成員,獲任命為常任上訴法官的法官如果之前不是世襲或終身貴族,會在任命時加終身男爵銜。因此,過去的英國最高法官都是貴族,俗稱為「法官爵爺「或「法官勳爵」(Law Lords)。
21世紀憲政改革之後,英國最高司法機關改爲獨立的英國最高法院。時任「法官爵爺」們都自動轉爲最高法院法官,但是新任的最高法院法官不再加封貴族爵位。爲了避免律師和公衆困惑,政府宣佈任何沒有貴族頭銜的最高法院法官都尊為「勳爵」虛銜,具體頭銜在法官任命時宣佈。因此,所有最高法院法官都按照勳爵稱呼,在法庭上稱呼為「My Lord」(「爵爺」,中文一般譯作「大人」)或「Your Lordship」(中文一般譯作「閣下」)。
此外,最高法院以下的民事上訴庭法官也用相應的稱呼(「My Lord」或「Your Lordship」),但沒有勳爵頭銜。即:
- 英格蘭及威爾斯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 of England and Wales)的上訴庭法官大人(Lords Justices of Appeal)
- 蘇格蘭高等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法官大人(Lords of Council and Session)
其他相關用法
[編輯]「Lord」辭源
[編輯]「Lord」一字早見於古英語hlaf-weard(loaf-guardian,即麵包看守者),反映古時日耳曼部落的領導人把食物分配予追隨者的習俗。至於女性的同等稱謂「Lady」,則可能源自「loaf-kneader」(揉麵包者)。遲至13世紀,出現了 laverd 和 loverd 字,這就是「Lord」的雛形。
蘇格蘭領主
[編輯]蘇格蘭的「領主」(Laird)頭銜相當於英文的「Lord」,但地位和受尊敬的程度似有不及,中文裏也一般不會譯作「勳爵」。
官銜
[編輯]英國一些昔時重要或名譽職位也會在官職名稱加上「Lord」,一般譯為「大人」,但這些官職不是爵位或貴族頭銜。這些官銜包括:
- Lord Chamberlain(宮務大臣)
- Lord Chancellor(大法官)
- Lord Chief Justice of England and Wales(英格蘭及威爾斯首席法官)
- Lord Great Chamberlain(掌禮大臣)
- Lord High Admiral(海軍大臣)
- Lord High Constable(宮廷長官)
- Lord High Treasurer(庫務大臣)
- Lord President of the Council(樞密院議長)
- Lord Privy Seal(掌璽大臣)
- Lord Rector(名譽校長)
- Lord Warden of the Cinque Port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五港總督)
- Lord Warden of the Marche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Lord Warden of the Stannarie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Lord Mayor (市長大人:地位較高的市的首長)
虛銜與慣例
[編輯]另一英國頭銜,莊園領主(Lord of the manor),除了與貴族爵位無關,在議會亦無權利,該頭銜的作用只為指出頭銜持有人是莊園或領地的擁有人,並在地方享有某些特權而已;而該頭銜亦與社會地位無關。至於在大不列顛島和英聯邦的羅馬天主教主教,一般慣常敬稱「My Lord (Bishop)」,其中以教區主教和輔理主教更為常用,但這慣例不適用於總主教和樞機。
宗教用語
[編輯]在宗教層面,亞伯拉罕諸教(猶太教、基督教、伊斯蘭教)皆以「The Lord」(「L」必須為大寫,並加上冠詞)來稱呼上帝,翻譯為「主」。
英文「The Lord」(即希伯來語的Adonai、希臘語Kyrios的和拉丁語的Dominus),都是耶和華的稱號,而耶和華則同時被基督教與猶太教奉為上帝。而基督教更會以「Our Lord」或「The Lord」來稱呼耶穌。
封建制度用語
[編輯]在封建制度,「Lord」(即法語的seigneur)是擁有貴族地位的人,他們除了獲封一定面積的領地,又擁有農奴,而農奴更要向貴族宣誓效忠。這類貴族多屬於世襲性質,並理論上擁戴君主。
在今天的英語,「lord」一字仍殘留有封建時代的含義,而概括地說,兩者都是指一些地位較高的人。例如,我們會叫地主或房東為「landlord」,便可見一斑。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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