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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洪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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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洪區,是指經國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分蓄洪區滯洪區行洪區[1]是分泄河段超額洪水的區域。在達到設計蓄洪水位前,分洪運用為蓄洪;當超過設計蓄水位時,採用「上吞下吐」的運用方式滯洪或行洪。

蓄洪區是分洪區的一種,用於暫時蓄存河段分泄的超額洪水,待防洪情況許可時,向區外排泄區域。起存蓄洪水削減洪峰作用,降低洪水對河道兩岸堤防壓力。

行洪區是天然河道及其兩側或河岸大堤之間,在大洪水時用以宣泄洪水的窪地或灘區、垸區、民圩。1998年長江發生特大洪水後,國務院提出"平垸行洪、退田還湖、移民建鎮"的政策。行洪區一般在歷史上是洪水走廊,現有低標準的民堤保護,遇較大洪水時,必須按政府指令作為泄洪通道。

滯洪區是分洪區的一種,具有「上吞下吐」的能力,對河段洪水起到削減洪峰,短期阻滯洪水作用。

根據蓄滯洪區在防洪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運用幾率、調度權限以及所處地理位置等因素,將蓄滯洪區劃分為三類,即:[2]

  1. 重要蓄滯洪區是指涉及省際間防洪安全,保護的地區和設施極為重要,運用幾率較高,由國務院、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或流域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調度的蓄滯洪區;按防洪規劃要求加固圍堤或隔堤,建設必要的進退洪設施。以區內人員外遷為主,或者以安全區(圍村埝、保莊圩)為重點進行安全設施建設,保障群眾正常生活,避免經常性、大範圍的群眾轉移。
  2. 一般蓄滯洪區是指保護局部地區,由流域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或省級防汛指揮機構調度的蓄滯洪區;以加固圍堤或隔堤為主,必要時修建固定的進退洪口門。以人員撤退為主,以轉移道路、橋梁為重點進行安全設施建設。
  3. 蓄滯洪保留區是指運用幾率較低但暫時還不能取消的蓄滯洪區。原則上不再進行蓄滯洪區建設。

運用[編輯]

分洪區的分洪運用,實行統一指揮,各級地方政府與水利、防洪減災部門負責。按照批准的防禦洪水方案,由相應級別防汛總指揮部和地方政府商定,報上級防汛指揮部門下達實施命令。

避險設施[編輯]

由於洪水來臨與下達分洪命令的突然性,分洪區的居民往往需要在短暫時間內接到疏散轉移命令並就近避險。

法律法規[編輯]

在分洪區實施分洪,會給當地居民的社會生活帶來嚴重影響,因此一般要通過國家法律與地方法規強制實施。

  • 《河北省蓄滯洪區管理辦法》:2020年12月26日,經河北省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通過後,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6號公布
  • 《天津市蓄滯洪區管理條例》: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 《湖北省分洪區安全建設與管理條例》:1996年11月22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 《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區安全與建設管理辦法》:由湖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國家蓄滯洪區名錄[編輯]

2010年1月,經國務院同意,水利部公布了《國家蓄滯洪區修訂名錄(2010年1月7日)》。與2000年5月國務院頒布《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確定的97處國家蓄滯洪區名錄相比,長江流域由40處增加為44處,黃河流域由5處核減為2處,海河流域由26處增加為28處,淮河流域由26處核減為21處,松花江流域增加2處,珠江流域增加1處。此外,淮河流域的上六坊堤、下六坊堤、石姚灣、洛河窪、方邱湖、臨北段、香浮段、潘村窪等8處蓄滯洪區雖不再列入國家蓄滯洪區名錄,但在規劃工程完工前,遇大洪水時若分洪運用,仍參照《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給予補償。[3]

國家蓄滯洪區名錄
流域 總數 重要蓄滯洪區 一般蓄滯洪區 蓄滯洪保留區
長江 40 荊江分洪區、洪湖、錢糧湖、共雙茶、大通湖東、民主垸、圍堤湖、西官垸、城西垸、澧南垸、杜家台、康山圩、建設垸 建新農場、九垸、屈原農場、江南陸城、西涼湖、武湖、漲渡湖、白潭湖、華陽河、珠湖圩、黃湖圩、方洲斜塘 涴市擴大區人民大垸虎西備蓄區、君山農場、集成安合、和康垸、南漢垸、安澧垸、安昌垸、安化垸、六角山、南頂垸、義和垸、北湖垸、東西湖、荒草二圩、荒草三圩、汪波東盪、蒿子圩
黃河 2 東平湖 北金堤
淮河 21 蒙窪、城西湖、城東湖、邱家湖、姜唐湖、壽西湖、湯漁湖、荊山湖、花園湖 南潤段、董峰湖、瓦埠湖、泥河窪、楊莊、老王坡、蛟停湖、老汪湖、黃墩湖、大逍遙、南四湖湖東滯洪區、洪澤湖周邊圩區(含鮑集圩)
海河 28 永定河泛區、小清河分洪區、東淀、白洋淀、寧晉泊、大陸澤、恩縣窪、獻縣泛區、文安窪、賈口窪 蘭溝窪、大名泛區、白寺坡、青甸窪、黃莊窪、大黃堡窪、盛莊窪、永年窪、柳圍坡、廣潤坡、良相坡、長虹渠、共渠西、崔家橋 小灘坡、任固坡、三角淀、團泊窪
松花江 2 月亮泡、胖頭泡
珠江 1 潖江

參考文獻[編輯]

  1. ^ 《湖北省分洪區安全建設與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
  2.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5号. [2021-09-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9-12). 
  3. ^ 《水利部公布国家蓄滞洪区修订名录 共有98处》,来源:中国新闻网,2010年01月19日. [2021年9月12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