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副省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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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副省级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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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行署区级自治州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级别有争议)注2 | ||||||
已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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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副省级行政区”并非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区划类别,也不属于民政部登记的行政区划类型。以上15个副省级城市在民政部行政区划统计中均列为地级行政区(地级市),行政级别有争议的伊犁州则列为地级行政区(自治州)。 (1)副省级城市系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规定,副省级城市市直机关、市辖区的行政级别比照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机构级别确定,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市级正职为副省部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为正地厅级,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依据《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规定为“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俗称“正局副厅级”)。 (2)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历史上曾明确为行署区级自治州,但1980年代以后其行政级别、管辖地区权限等问题失去法律法规依据。目前该州自称为副省级建制,但该州州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按正地厅级配置,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按副地厅级配置。详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地位争议。 参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