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LGBT权益
香港的LGBT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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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性行为 | 女同性恋一直合法 男同性恋合法(自1991年7月11日) 男同性恋同意年龄16岁(自2006年9月20日) |
性别认同和表达 | 完成整项性别重置手术者可变更性别,惟其出生纪录之性别不得变更 |
同性伴侣关系 | 有限度承认(受养人签证、公务员福利、合并报税、公共房屋和遗产继承,只限海外注册) |
限制法规 | 只准一男一女结婚。完成整项性别重置手术者,其重置性别视为其性别,准与异性结婚 |
收养 | 同性伴侣不得共同领养 |
反歧视保障 |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法例第383章)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公共主管当局歧视性倾向,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性别认同及性倾向小组执法 |
香港LGBT居民可能会面临非LGBT居民未面临之法律挑战。尽管《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法例第383章)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公共主管当局歧视非异性恋者,但个别私人雇主若不愿聘雇此类人士,他们仍有法律上的自由。
目前香港仍未制订《性倾向歧视条例》,该议题在香港具争议。
法律权益列表
[编辑]项目 | 合法性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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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性行为合法性 | 1991年7月11日 | |
跨越穿著行为合法性 | ||
同意年龄可发生性关系的法定年龄一致 | 2006年9月20日 | |
反歧视法执行(教育及雇佣) | / 局限于政府机构 | |
反歧视法适用于商品及服务法规 | / 局限于政府机构 | |
反歧视法适用于所有其他领域(包括:间接歧视、仇恨言论) | /(有关性取向歧视条例仍在审议阶段,但诽谤罪适用) | |
家庭暴力适用同居关系 | 2010年1月1日 | |
同性婚姻 | ||
承认同性间的伴侣关系 | /(只限海外注册者,权益包括:受养人签证、公务员福利、合并报税、公共房屋和遗产继承) | |
同性伴侣可共同抚养 | ||
女同性恋进行体外受精之合法管道 | ||
允许男男性接触者(MSM)进行捐血 | 2017年9月25日 | |
外国人士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感染者入境 | ||
重新指定法律性别程序存在 | / (有行政措施,需完成性别重置手术) |
同性性行为相关法律历程
[编辑]同性性行为除罪化
[编辑]1990年代前的香港,同性性行为为法律所处罚,即使英国政府早在1960年代已开始将同性性行为非刑事化(《1967年性犯罪法》自1967年7月27日在英格兰和威尔斯地区实行,《1980年苏格兰刑事司法法》自1981年2月1日在苏格兰地区实行,《1982年北爱尔兰同性恋犯罪法》自1982年12月8日在北爱尔兰地区实行)。
1865年香港政府订立《侵害人身罪条例》,法律订明“违异性行为”(即肛交) 可判终生监禁,或不少于十年的监禁;企图进行违异性行为、袭击他人并蓄意进行违异性行为或猥亵伤人袭击另一名男子亦是违法。但是直至1901年为止并没有“严重猥亵行为”(又称“粗犷性行为”) 一项,所以罪行仅集中于肛交性行为。1901年立法局通过一份内容包括英国《1885年刑事法修订法令》第十一条的草案 (成为1901年第三号条例,或1901年《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在“严重猥亵行为” (又称“粗犷性行为”) 一项之下,男子之间的任何性行为均属违法,而不只限于肛交行为。以下各条一般统称为“丑恶行为罪”:
根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对“鸡奸及兽奸”罪订定罚则:(1)该条例之第四十九条规定,人与同一性别之人性交为触犯鸡奸罪,人与兽性交为触犯兽奸罪,违者最高可被判终身监禁。上述性交行为不论私下或公开进行,皆属违法。男人与男人或男人与女人以肛门交合为鸡奸。是否经双方同意并无关系,双方同属有罪,且罪行之轻重完全相同。凡人(不论男女)与兽性交,不论以何种方式进行,皆称为兽奸,是否经双方同意亦无关系。鸡奸罪或兽奸罪,只须进入,即可构成,无须证明曾射精。(2)条例第五十条禁止任何人士企图犯鸡奸或兽奸罪,或意图犯该等罪名而先进行殴打,或向男子非礼。违犯该条款者最高可遭监禁十年。凡有鸡奸或兽奸行为者,不论男女,亦不论系私下或公开进行,皆属违法。(3)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任何男人,不论私下或公开,与、或参与、或介绍、或企图介绍任何男人与另一男人进行任何猥亵行为,即属违法,最高可遭监禁两年。根据其条文,该条款所指之罪行,乃男人与男人间所犯之罪行,且不限于公开进行始属犯罪,是否双方同意亦无关系。一般而言,两男相恋而进行之一切性接触均为法律所不容,两者所犯罪项无轻重之分。
由1901至1914年间,每年因同性性行为被起诉的案件,平均为一至二宗,除了1923年一宗企图进行“违异性行为”的案件外,1914至1941年间,高等法院没有任何“违异性行为”罪名的审讯。但是,于同一时期,仍有少量“严重猥亵行为”(又称“粗犷性行为”)和其它轻微罪名(例如男妓勾搭)在裁判法院审理。1955至56年间,13名男子因同性性行为的罪名而被判入狱。在1950至60年代的其馀年份,每年最多有4名男子被判相同罪名成立。
1969年3月,律政司罗弼时 (Sir Denys Roberts) 向政府、大律师公会和律师会建议跟随英国,将成年人之间的同性性行为非刑事化,为香港同性性行为非刑事化的第一次尝试。[1]当时中西人士观点各有不同,胡鸿烈大律师主张中国道德立场须严制裁,而香港大学法律系教授伊云氏认为私人事不应干预[2],最终因遭香港华人团体强烈反对而撤回草案[3]。1977年1月,律政司何伯励向立法局提交《刑事 (修订) 草案》,其中包括建议将粗犷性行为 (同性恋“罪行”) 之刑罚由两年监禁的最高刑罚,提升至五年监禁,其后因为立法局的非官守议员的反对,草案于一读后,12月律政司撤回有关建议。
1976年,市政局议员杜叶锡恩赞成将同性性行为法例修订,使之与英国本土一致[4]。1977年,圣公会圣约翰大教堂薛本德(Stephen Sidebotham)牧师公开表示支持同性性行为“除罪化”[5]。1979年,艺术中心总经理邓礼勤将向港府建议废除把同性性行为定为非法的法例,他认为这项法例已经过时,令香港为数二十万名同性恋者受到歧视。[6]1980年,港督麦理浩爵士认为同性性行为法例应该作适当的修改,与英国的法例拉近。[7]
1978年8月14日,执业律师杜菲涉嫌触犯同性性行为罪行被捕。杜菲投诉被警员诬害,案件于是交由因而成立的“特别小组”处理。后来杜菲认罪,入狱3年,1981年1月出狱。杜菲被捕后,向特别小组负责人布禄智警司透露,香港男妓卖淫情况十分普遍,于是政府成立“特别调查小组”(Special Investigation Unit,简称SIU),隶属警察总部特别行动部,特别著重调查介绍男妓的淫媒和淫辱男童的嫖客。SIU以Rockcorry为代号行动,而政府制定了一份名为“宪章”的文件,明确指出Rockcorry行动主要对付有下面四项:第一个要对付的目标是那些藉介绍男妓图利的淫媒;第二个目标是淫辱男童的嫖客,但经双方同意而进行同性性行为的成年人,则不在此限;第三个目标,是在其他调查案件中发现有可靠证据,证明曾触犯同性性行为罪行的人士 ;第四个目标是特别向警方投诉的同性性行为活动。关于双方同意进行同性恋的成年人,依照原定纲领,本来可免究治,但如这些成年人是警务人员、司法人员或律师,而有可靠线索作为根据,则应予追究,因为执法人士的同性性行为是不能容忍的。[8]SIU在1982-1984年间对同性恋者的秘密调查达到了高峰,香港检控同性恋的案件大增,成立前7年中共有128宗,成立后5年共有270宗。1983年,SIU突然袭击中环某餐室,扣留并盘问了200馀人,从中盘查了同性恋者 (特别是公务员)的私人资料。
1978年,麦乐伦(John MacLennan)结识一名18岁的华裔青年,在元朗警察宿舍数度侵犯他不遂,事情辗转被警方知道并介入调查,于1980年1月3日检控麦乐伦8项粗犷性行为罪。1980年1月15日,麦乐伦督察被发现反锁何文田警察宿舍内,身中5枪身亡。3月12日死因裁判法庭裁定是死因不明。5月23日,律政司发表的新闻稿中却说有充分证据证明麦乐伦是自杀身亡的。麦乐伦五枪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回响。因事件涉及外籍高官,各大英文报章更是大篇幅地追查此案,慢慢社会上形成一股锐不可挡的舆论压力,促使政府于7月8日成立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在134日的聆讯中,共有110名证人出庭作供,共有57份供词,证供誊本多达13,000多页,最终裁定麦乐伦死于自杀。
麦乐伦五枪案激发起香港同性恋者采取行动,推动同性性行为非刑事化运动。1980年6月14日,律政司和首席按察司要求法律改革委员会研究下述论题:“香港有关同性性行为的现行法律应否予以修改?若然,应如何修改?”1983年6月8日该会公布“有关同性性行为之法律研究报告书”,建议对于年逾二十一岁之男性双方同意私下进行之同性性行为活动,法律不予追究,但教唆未满二十一岁人士受同性侵犯之罪行仍应予以保留。另外,建议将刑事罪条例内“卖淫”一词之定义, 扩展至包括同性卖淫活动;并将当时保障年青女性之条例中提及“非法性交”一词之定义,扩展至包括“同性肉体接触”。[9]
以基督教青少年组织突破机构及蔡元云医生为首的教会势力激烈反对委员会之建议,蔡元云成立“各界关注同性恋法例联合委员会”,出版《同性恋透视》一书,认为同性恋是一种心理疾病,需要接受治疗,并批评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漠视民意、公共卫生及社会道德。1987年8月香港天主教教区公开声明不再反对同性性行为非刑事化的条例,但立法局内仍有不少人反对同性性行为非刑事化[10]。1988年5月香港及澳门的圣公会也发表同样的公开声明。
1988年6月,香港政府发表了谘询文件《有关同性恋罪行的法律应否修改?》,该文件列出了三项建议给市民的选择:1.现行法律维持不变。 2.两名男子彼此同意而私下进行的同性性行为活动,可从刑法中删除,但这项建议只适用于年龄在21岁以上的男性。 3.对彼此同意而私下进行同性性行为的成年人,减轻刑罚,即由最高刑罚终身监禁减为罚款五千元兼监禁一年。另外, 粗犷性行为由监禁两年改为罚款二千元兼监禁三个月。”。[11]1988年7月,一群同性恋者发表“醒觉声明”:
“ | 同性恋者一样默默地为社会贡献自己的辛劳,但却没未获得应有的回报,不单止毫无社会地位,甚至连基本人权也被剥夺,这包括私生活不受干涉的权利,以及免受惊恐徬徨的权利,同时又因为法例的禁制以及社会的歧视,同性恋者往往备受不公平的对待,更不能现身替自己抱不平。在此, 我们要求最低限度将成年人在私人地方下的同性性行为非刑事化,而不是减轻刑罚作罢。我们要求生活得有尊严,认识同性恋。最后,同性恋者也是香港人的一份子,所以我们愿意与所有香港人一起合作建立一个更美好的未来,并希望不再以性与爱的倾向来划分彼此。[12] | ” |
1990年7月,立法局经过激烈辩论,终以31票对13票通过同性恋非刑事化。[13]1991年3月22日,港府于宪报刊登非刑事化草案。1991年7月11日,立法局终于在只有6票反对的情况下,《1991年刑事罪行(条订)草案》 获得通过,成年男子 (21岁之上,2006年降至16岁) 之间、双方同意、于私人地方进行的性行为,免刑事责任。[14] [15]
同意年龄一致
[编辑]当时,男男性行为的合法性行为的同意年龄为21岁,但女女性行为或男女性行为则是16岁。基于《刑事罪行条例》,任何男性与另一名21岁以下男子发生肛交,或本身是21岁以下,最高判刑是判处终身监禁。 2004年,申请人梁先生,为一名20岁的男同性恋者,在没有被逮捕或起诉的情况下向高等法院申请许可进行司法复核。在他的申请书中,梁先生抱怨指,《刑事罪行条例》中的规定,是带歧视性的并严重干预他的私人生活。由于相关的条文,梁先生没法透过性爱向他的伴侣表达他的爱意及建立亲密的关系,因此,这使他无法建立长期持久的关系。其后果是自卑,孤独和感到被边缘化。(原讼庭判词第6段)
在诉讼期间,梁先生挑战4条不同的《刑事罪行条例》中的规定,指该4条规定侵犯其宪法权利中的平等权和私隐权。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夏正民在2005年7月听取口头辩论,2005年8月24日,宣布申请人胜诉,并指梁先生所挑战的四条法例均违反了《香港基本法》及《人权法》中对平等权和隐私权的保障。[16]
香港的宗教团体谴责原讼庭的判决,并要求政府提出上诉。2005年9月,政府宣布提出上诉。[17][18]上诉庭于2006年7月开始处理此案,并于同年的9月20日作出判决。上诉庭的三位法官认同原讼庭法官夏正民的判决,并一致驳回政府对该案的上诉。[19]宗教团体要求政府再上诉[20]。但香港政府随后表示会接纳高等法院的判决及分析,不会向终审法院上诉。
2007年7月17日,在律政司司长诉丘旭龙中,两名男子丘旭龙和李锦全,涉嫌于私家车内作出非私下肛交,被香港律政司首次引用《刑事罪行条例》第118F作出检控。裁判官指检控条例带有歧视成分而撤销控罪,政府提出上诉,终院法官下判词指香港的普通法中已有禁止市民在公众地方作出猥亵行为的条例,根本不需要118F以区分男同性恋者,遂裁定有关条例违反《基本法》和《人权法》,撤销两人控罪,判无罪释放。[21][22][23]
2014年,判决九年后。律政司终向立法会提交文件修订法例,将男同志性行为年龄定于16岁,相关条例草案于11 月26 日在立法会三读通过,并于12月5日于宪报刊登并生效。 [24]
歧视与仇恨罪保护
[编辑]《基本法》和《人权法》下的保障
[编辑]香港目前没有关乎性倾向歧视的反歧视条例,但性倾向歧视在《基本法》第25条及39条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条和第22条之下属违宪,因这些条文保障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在律政司司长诉丘旭龙中,两名男子丘旭龙和李锦全,涉嫌于私家车内作出非私下肛交,被香港律政司首次引用《刑事罪行条例》第118F作出检控。裁判官指检控条例带有歧视成分而撤销控罪,政府提出上诉,终院法官2007年7月17日下判词指香港的普通法中已有禁止市民在公众地方作出猥亵行为的条例,根本不需要118F以区分男同性恋者,遂裁定有关条例违反《基本法》和《人权法》,撤销两人控罪,判无罪释放。[21][22][23]
在本个案中,终审法院认为,一般而言,法律通常应就相若情况给予相同的对待。不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保证并非一定等于要给予绝对平等。为了判断待遇差别是否有理据支持,我们要了了解该差别是否:
- 为了实践一个正当的目标而存在,即必须证明该差别有真正必要;
- 与该正当的目标有合理的关连;及
- 不超过为达致该正当的目标而需要的程度。
法庭在研究《刑事罪行条例》第118F(1)条的待遇差别时,采用了上述的理据测试,认为基于下列原因,甚至是上述测试的第一个步骤都未能在此确立:
- 只有同性恋者受制于该法定罪行,但异性恋者则不必受此限制,因而造成基于性倾向的待遇差别;及
- 政府未能证实该待遇差别有真正需要,换言之,未能确立该待遇差别的作用是为了达致一个正当的目标而存在。
因此,法庭裁定《刑事罪行条例》第118F(1)条属歧视和违宪的。平等机会委员会其后建议,立法会将《家庭暴力条例》的修正案将保障范围延伸至包括同性恋伴侣家庭,否则有可能未能满足理据测试的要求而被判违宪。[26]
政府聘用政策
[编辑]1982年1月5日,公务员铨叙司罗能士发出通告,要求各政府部门向铨叙部提交怀疑是同性恋者的公务员名单,并强调政府不得雇用同性恋者。[27]此通告于同性恋非刑事化后方才撤销。[28]
现在,在香港政府公务员事务局招聘广告中声明:“作为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的雇主,政府致力消除在就业方面的歧视。所有符合基本入职条件的人士,不论其残疾、性别、婚姻状况、怀孕、年龄、家庭岗位、性倾向和种族,均可申请本栏内的职位。”
公众教育
[编辑]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亦有编制《性倾向平等机会面面观》(漫画书)及《消除性倾向歧视雇佣实务守则》,宣扬消除性倾向歧视的讯息。[29][30]
立法会议员梁美芬认为不应在中学进行有关性倾向的性教育:“除宗教团体外, 家长也同样关注有关性倾向的公众教育。……初中生年纪尚轻, 仍未确立自己的人生价值观,不应在初中课程加入有关性倾向的课题。由于初中生尚未成熟,不了解性倾向所涉及的复杂问题,部分学生或会出于好奇而对非异性恋行为跃跃试。……若推广和鼓励非异性恋行为,可能对年青人及传统家庭和婚姻观念造成冲击。由于同性恋不一定是与生俱来,有关性倾向的教育工作只应以低调形式进行。……不应对18岁以下的学生进行有关性倾向的教育。”
立法会议员余若薇则认为:“政府当局应从医学角度而非纯粹从宗教和道德角度教育市民有关性倾向的事宜。海外的医学研究已经显示,同性恋属遗传、与生俱来及生理方面的自然需要。她认为当局应利用这些研究结果教育公众,而教育公众了解同性恋,不会鼓励异性恋者变为同性恋者。”[31]
性倾向及性别认同歧视条例
[编辑]现在香港有4条反歧视法例(《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种族歧视条例》及《家庭岗位歧视条例》),当中不包括性倾向歧视。
1994年,立法局议员胡红玉以私人条例草案形式提出《平等机会条例草案》,建议立法禁止就身份及不同状况所作出的歧视行为,当中包括“性别、家庭岗位、年龄、性倾向、种族、残疾、政治及宗教理念”,1995年7月28日被立法局否决(24比31票)。[32]
1996年,立法局议员刘千石再以私人条例草案形式重提《家庭岗位,性倾向及年龄平等机会条例草案》。1997年6月27日,以两票之微(29对27),草案未能获得通过。[33]
1996年6月,香港政府宣布不会向草拟保护同性恋者及双性恋者的反歧视法,原因是根据较早前进行的调查结果,超过85%的市民反对立法保障同性恋者及双性恋者免受歧视。
2005年4月29日,宗教团体维护家庭联盟发起联署声明表达反对性倾向歧视立法、捍卫一夫一妻、反对同性婚姻的立场,占报章四版全版篇幅,约九千八百名市民及超过三百个团体联署登报。[34]
由同志及人权组织撰写的《香港同志平权报告》研究了 31宗涉嫌性倾向歧视个案,从校园到工作层面,从日常生活到公共政策,同志无处不被欺负。报告并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公共政策方面的歧视最普遍, 51.2%受访者称曾在这方面受歧视。性权会主席邵国华说,报告反映了同性恋者受歧视的情况十分普遍,由轻微的取笑嘲讽,到严重的肢体暴力都有,他促请政府马上立法,维护同志基本人权。民政事务局回应称,当局现时对是否就性倾向歧视立法一事未有立场,也没有时间表,政府会继续聆听公众意见。[35]
在2007年3月15日晚上8时于将军澳电视广播城举行的行政长官选举辩论中,香港电台的记者问两名候选人(代表泛民主派的梁家杰及获建制派支持的曾荫权),作为天主教徒,如何处理性倾向歧视的问题。梁家杰先回答,他表示,会透过立法解决问题,并与社会各界讨论,作为特首会居中斡旋,取得平衡点。曾荫权则表示,对于性倾向歧视问题,现时有国际公约保障,他强调,社会不容许任何歧视,无论是否天主教徒,都要面对现实,听取各界声音,在国际有关公约及《基本法》框架内立法。[36][37]
2012年5月30日,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表示,因应社会对同性恋议题有不同的看法,若强推反性倾向立法建议将在社会引起广泛争拗,制造分化和矛盾,对不同性倾向及跨性别者未必最有利,现阶段不是成熟的阶段立法,因此并无时间表就反性倾向歧视立法。当局认为透过宣传及教育较为合适,而社会对同志议题似乎有渐趋开放的迹象,当局将继续留意民情发展。[38]
2012年香港立法会选举部份候选人亦支持设立性倾向歧视条例,主要是泛民主派候选人[39]而当时代表民主党的黄成智则位列最恐同立法会候选人榜首。[40]
2012年11月7日,工党立法会议员何秀兰提出议案促请港府就性倾向歧视立法展开谘询,议案因无法同时通过地区直选及功能界别分组点票,最终被否决。[41]民主派议员除涂谨申外皆在议案投下赞成票。建制派方面,只有新民党田北辰、叶刘淑仪、港九劳工社团联会潘兆平及谢伟俊投赞成票。
2013年1月,梁振英在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成立“消除歧视性小众谘询小组”,两年半来经过多场会议,工作报告于2015年底出炉[42]。其中就是否就立法进行谘询一项,只以“进一步研究”带过。据悉,有关报告未得到全体成员同意,同志团体更在本月15日最后一次会议上,质疑政府及小组不肯公开谘询市民,批评小组主席张妙清严重失职,中途离席抗议离席抗议,不欢而散[43]。小组成员之一的立法会议员陈志全发表声明,对该报告深感失望,批评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草草了事,悄悄上载,霸王硬收工。连询问小组成员最终是否支持也不敢”[44]。
其他支援
[编辑]1998年,香港政府设立“平等机会(性倾向)资助计划”,资助各项有意义的社区活动计划,藉以促进不同性倾向人士或跨性别人士享有平等机会,或为性小众提供支援服务。
2004年9月,香港政府设立“少数性倾向人士论坛”,为非政府组织与政府提供一个正式而固定的沟通渠道,就性小众及跨性别人士的事宜交换意见。首次会议在2004年9月27日举行。
2005年9月,香港政府设立“性别认同及性倾向小组”,促进不同性倾向人士及跨性别人士的平等机会。
个别公司政策
[编辑]2010年,高盛集团及IBM赞助公益企业进行题为“为香港同/双性恋和跨性别雇员创造共融工作间 ﹣雇主资源指南”的研究。这份报告从历史、法律、工作间的角度,探讨了香港同/双性恋和跨性别(同志)雇员所面对的一些挑战,并提供了一些非常实用的建议,让香港企业明白如何创造更共融的工作间。尽管如此,虽然不少跨国企业,已在欧美各地制订及推行了不少开明的政策和计划,却未有在香港推行。尽管香港各界,有提倡建立更平等的社会,但香港政府并未承认同性伴侣关系,且未有就性倾向或性别认同订立平等机会法例。缺乏法律支持和保障,往往令香港同志在社会上及工作间内面对种种困难。
其他有制订性倾向平等机会政策的少数香港公司包括:
- 香港电灯:“我们致力提供平等机会予任何个人于雇佣范畴内或雇佣期间之活动,当中包括招聘、培训、晋升、调职、薪酬、福利、终止合约等;此等机会不会受年龄、性别、身体健康或精神状况、婚姻状况、家庭岗位、种族、肤色、国籍、宗教、政治联系和性取向等所影响。”[45]
- 思捷环球:“我们绝不容许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不论是年龄、肤色、残疾、婚姻状况、国籍、公民身份、种族、宗教、性别、性取向、资历或其他因素。”[46]
另外,有来自香港近20间跨国投资银行及金融机构的雇员,组成“香港跨银行同志论坛”,约每月开会讨论多元性议题。[47]
同性婚姻、同性伴侣、同性配相关
[编辑]目前香港对于同性婚姻或民事结合不承认,亦没有反性倾向歧视条例。
在2023年9月5日,香港终审法院就岑子杰诉律政司司长案颁下判词,裁定上诉部份得直。并宣告香港政府并未履行其积极义务,确立替代框架让同性伴侣关系获得法律承认,是违反《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四条。
香港政府对于LGBT议题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演变史
[编辑]立法
[编辑]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编辑]1983年,“麦乐伦事件”直接导致法律改革委员会公布《有关同性性行为之法律研究报告书》,建议法律不予追究年逾21岁男性在双方同意而私下进行之同性性行为。[48]
立法会
[编辑]1990年7月,经过激烈辩论,终以31票对13票通过同性恋非刑事化。[49]
性倾向歧视条例
[编辑]1994年,立法局议员胡红玉提出私人条例草案(《平等机会条例草案》),建议立法禁止就身份及不同状况,当中包括“性别、家庭岗位、年龄、性倾向、种族、残疾、政治及宗教理念”作出的歧视行为[3],最后遭否决。[50]
1996年立法局议员刘千石再以私人条例草案形式重提《家庭岗位,性倾向及年龄平等机会条例草案》。1997年6月27日,以两票之微(29对27),草案未能获得通过
2012年11月7日,何秀兰议员动议“同志平权”议案。[51]
民政事务委员会
[编辑]2000年,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重新就应否定立性倾向歧视法讨论。八月二十日举行讨论,不同团体的发言。[52]
研究性倾向歧视问题小组委员会
[编辑]2000年-2004年,为研究香港性倾向歧视问题,成立研究性倾向歧视问题小组委员会。[53]
2001年7月10日,民政事务委员会会议提交的报告[54]
2004年5月,提交报告,建议政府重新立法。
政制事务委员会
[编辑]2017年5月,简介政府在消除性倾向及性别认同歧视方面的工作进展。 [55]
2009年家暴条例(修订)条例草案
[编辑]此章节需要扩充。 (2018年11月25日) |
2009年
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
[编辑]在2014年2月18日的会议上,行政会议建议,行政长官指令向立法会提交《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以落实终审法院于W诉婚姻登记官(FACV 4/2 012)一案(简称“W案”)下达的命令。
2014年2月18日,成立《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56]。
2014年2月28日,提出法案。
2014年5月30日,保安局局长黎栋国发表文章,指《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符合法治精神[57]。
2014年10月22日,立法会以11票赞成,40票反对,5票弃权,否决《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议案。[58]
2014年10月31日,平等机会委员会就《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发出声明。[59]
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
[编辑]2016年11月11日研拟《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议员张超雄、陈志全、朱凯廸、罗冠聪提出修正案,包括修订合资格申索骨灰的“相关人士”资格,只须于死者逝世前同住1年;把海外结婚同性伴侣列为“亲属”;2017年5月25日该条例三读通过,上述修正案遭到否决。[60]
2014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草案
[编辑]2014年11月26日,立法会三读通过经修订或废除的条文,包括《刑事罪行条例》。男男同性性行为的合法年龄修订为16岁。政府在复核案9年后,始向立法会呈交条例草案,令新例终在去年底才正式获得通过。[61]
研究同志缔结伴侣政策
[编辑]2018年11月19日,陈志全议员提出,内容为:“本会促请政府研究制订让同志缔结伴侣关系的政策,令同性伴侣得享与异性伴侣平等的权利。”[62]
司法
[编辑]案例
[编辑]日期 | 案件 | 事件 | 判决 | 结果 | 案件号码 |
---|---|---|---|---|---|
1978年8月14日 | 杜菲案 | 执业律师杜菲涉嫌触犯同性恋罪行被捕。 | 杜菲认罪,入狱3年。 | 港府成立SIU特别调查小组(Special Investigation Unit) | |
1983年 | 麦乐伦五枪案 | 1980年1月15日,被控侵犯同性青年的警务处英籍督察麦乐伦被发现反锁何文田警察宿舍内,身中5枪身亡。 | 裁定麦乐伦是死因不明。 | 同性恋非刑事化 | |
2006年7月9日 | 曹文杰诉广管局案 | 广管局对香港电台一个有关同性恋者的纪录片而发出的一强烈劝谕。曹文杰不服上诉。 | 将广管局的裁决移交至高等法院,广管局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是不正确的 | HCAL 69/2007 | |
2013年5月13日 (主体判决) 2013年7月16日 (补充判决) |
W诉婚姻登记官 | W聘请了律师,向婚姻登记处确认她是否可以与她的男友结婚。W后来被拒。W小姐不服上诉。 | W胜诉 | 完全变性之变性人可和异性结婚。 | FACV 4/2012 |
2006年9月20日 | 梁TC威廉·罗伊诉律政司司长案 | 梁先生指《刑事罪行条例》中的规定,是带歧视性的并严重干预他的私人生活。由于相关的条文,梁先生没有办法透过性爱向他的伴侣表达他的爱意及建立亲密的关系,因此,这使他无法建立长期持久的关系。其后果是自卑,孤独和感到被边缘化。 | HCAL 160/2004 (原讼庭)
CACV 317/2005 (上诉庭) | ||
2007年7月17日 | 律政司司长诉丘旭龙 | 于2004年4月,案中的两名男被告丘旭龙和李锦全,被发现于一停泊在偏僻阴暗公路的私家车中发生性行为。 | 判处该条例违宪,以及撤销两名被告的所有控罪。 | 创立了“有理可据验证标准 (the justification test)” 2014年,判决九年后。律政司终向立法会提交文件修订法例,将男同志性行为年龄定于16岁。 |
FACC 12/2006 |
2018年7月4日 | QT案 | 英籍女同志QT于高院提出司法复核,入境处拒绝批出受养人签证,让她同性配偶来港 | QT胜诉 | 入境处上诉至终审法院,但失败告终。 | CACV 117/2016 FACV 1/2018 |
2019年6月1日 | 梁镇罡案 | 入境处高级入境事务主任梁镇罡,早前在新西兰与同性伴侣注册结婚,但遭公务员事务局和税务局拒绝向其伴侣提供医疗、牙科,以及合并评税的福利。 | 梁镇罡胜诉 | CACV 126/2017 FACV 8/2018 | |
一对男同志伴侣在加拿大缔结同性婚姻后,回港以两人家庭名义申请公屋,房署申请被拒。故提出司法复核挑战房署决定。 | 申请人胜诉 | HCAL2647/18 | |||
MK案 | 一名代号MK的香港女子,早前向高院申请司法复核,指欲与同性伴侣在香港缔结合法的配偶关系,但香港政府并无相关机制,这是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 | 案件被驳回 | HCAL1077/2018 | ||
TF案及STK案 | TF及STK案《婚姻条例》第40条“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违宪,及《婚姻诉讼条例》第20(1)(d)条违宪,即婚姻不是“一方为男,一方为女”即无效的规例;而STK亦要求政府承认同性伴侣在外地结婚的婚姻。 | HCAL2648、2682/18 | |||
在港贩毒被囚的菲律宾籍跨性别者提出司法复核,称在囚期间遭警方及惩教署不人道对待。 | |||||
同志社运人士李德雄,不满公共图书馆将10本涉同性恋和跨性别议题儿童图书,存放于闭架的决定,入禀高院申请司法复核。 | HCAL1196/18 | ||||
2017-2023年 | Q诉入境事务处处长 | 三名跨性别人士早前入禀申请司法复核,指入境处以他们未完成整套变性手术为由,拒把他们身份证上的性别由女变男,是违反《人权法》和有性别歧视之嫌。 | 申请人(Q及谢浩霖)胜诉 | HCAL 229/2015、HCAL 154/2017、HCAL 189/2017、FACV 8-9/2022 | |
2018-2023年 | 岑子杰诉律政司司长案 | “彩虹行动”成员、前民阵召集人岑子杰早前就香港法律不承认海外同性婚姻提司法复核 | 申请人(岑子杰)胜诉 | HCAL 2682/2018、HKCA 1247/2022 |
行政
[编辑]1996年,政府调查显示85%市民反对订立性倾向歧视条例,政府决定以教育代替立法。
民政事务局
[编辑]2004年11月,民政事务局委托弘达香港顾问有限公司进行一项有关市民对同性恋者看法的意见调查,在2005年10月22日至31日进行电话调查访问工作。成功联络了2,068名年龄介乎18岁至64岁的居港人士接受电话访问。2006年3月发表调查报告。
2005年2月,民政事务局委任3人小组(张妙清、梁美芬、陈耀庄)调查市民对不同性倾向的接纳程度。
2005年5月,民政事务局因不少声音强烈反对,口风略转,有关调查押后至年底。
2005年6月,民政事务局公布调查结果,并将报告提交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政府表示由于社会各界对立法存有不少矛盾,暂时搁置立法。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
[编辑]1998年,发表消除性倾向歧视雇佣实务守则[63]
1998年,政府设立“平等机会(性倾向)资助计划”[64],资助各项有意义的社区活动计划,藉以促进不同性倾向人士或跨性别人士享有平等机会,或为性小众提供支援服务。[65]
2004年4月,少数性倾向人士论坛成立,为非政府组织与政府提供一个正式而固定的沟通渠道,就性小众的事宜交换意见。[66]
2005年5月成立 性别认同及性倾向小组 [67]
2005年7月7日,性别认同及性倾向歧视投诉[68]
2013年6月10日-2015年12月31日 消除歧视性小众谘询小组[69]
不歧视不同性倾向及跨性别人士的宣传短片[70]
2018年4月3日,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鼓励雇主采纳《消除性倾向歧视雇佣实务守则》[71]
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
[编辑]为跟进终审法院在W诉婚姻登记官[2013] 3 HKLRD 90(终院民事上诉2012年第4号,2013年5月13日)一案的裁定和意见,政府于2014年1月13日成立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研究是否需要就香港的性别承认议题进行立法和订立相关的行政措施。
2014年1月13日,成立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72]
2016年7月6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杨岳桥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有关工作小组的工作进展。[73]
2017年11月20日,性别承认立法举行听证会。[74]
发展
[编辑]日期 | 事件 | 行政 | 立法 | 司法 | 其他 |
---|---|---|---|---|---|
1969年 | 港府希望把英国同性性行为非刑事化的法例引进香港,但遭香港华人团体强烈反对而撤回。 | ||||
1978年8月14日 | 政府成立“特别调查小组”(SIU)调查介绍男妓的淫媒和淫辱男童的嫖客,更指明执法人员的同性性行为是“不能容忍”的。”。 | 执业律师杜菲涉嫌触犯同性恋罪行被捕。杜菲投诉被警员诬害,案件于是交由因而成立的“特别小组”处理。后来杜菲认罪,入狱3年,1981年1月出狱。杜菲被捕后,向特别小组负责人布禄智警司透露,香港同性恋卖淫情况十分普遍,于是政府成立“特别调查小组”(SIU)调查介绍男妓的淫媒和淫辱男童的嫖客,更指明执法人员的同性性行为是“不能容忍”的。”。 | |||
1983年 | 麦乐伦五枪案 | 法律改革委员会出版“有关同性恋行为之法律研究报告书”从而开始有关的讨论。[75][76] | 麦乐伦五枪案裁定麦乐伦是死因不明。 | ||
1990年7月 | 立法局以31票对13票通过“同性恋行为非刑事化”。[77]1991年生效。 | ||||
1994年 | 时任立法局议员胡红玉女士提出《平等机会条例草案》。[78] | ||||
1996年 | 政府分别就性别歧视、残疾歧视及家庭岗位歧视立法,并成立平等机会委员会执行这三条歧视法。[79] | ||||
1996年 | 政府调查显示85%市民反对订立性倾向歧视条例,政府决定以教育代替立法。 | ||||
1996年 | 刘千石议员提出平等机会条例草案修订,包括家庭责任、性倾向及年龄歧视。[80] | ||||
1997年 | 刘千石议员提出的私人草案以两票之微不获通过。 | ||||
1998年 | 民政事务局发表<消除性倾向歧视的雇佣实务守则> | ||||
1998年 | 政府设立“平等机会(性倾向)资助计划(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资助各项有意义的社区活动计划,藉以促进不同性倾向人士或跨性别人士享有平等机会,或为性小众提供支援服务。 | ||||
2000年 | 同志电影《挛挛少女心》海报因两少女相拥露背被评为三级淫亵。 | ||||
2000年12月 | 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重新就应否定立性倾向歧视法讨论。八月二十日举行讨论,不同团体的发言。[52] | ||||
2001年7月10日 | 研究性倾向歧视问题小组委员会向民政事务委员会会议提交的报告[CB(2)2053/00-01][81] | ||||
2004年5月 | 香港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属下研究性倾向歧视问题小组[82]提交报告,建议政府重新立法。 | ||||
2004年9月 | 少数性倾向人士论坛成立[83] | ||||
2004年11月 | 民政事务局委托弘达香港顾问有限公司进行一项有关市民对同性恋者看法的意见调查,在2005年10月22日至31日进行电话调查访问工作。成功联络了2,068 名年龄介乎18岁至64岁的居港人士接受电话访问。2006年3月发表调查报告(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2005年2月 | 民政事务局委任3人小组(张妙清、梁美芬、陈耀庄)调查市民对不同性倾向的接纳程度。 | ||||
2005年5月 | 民政事务局因不少声音强烈反对,口风略转,有关调查押后至年底。 | ||||
2005年6月 | 民政事务局公布调查结果,并将报告提交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政府表示由于社会各界对立法存有不少矛盾,暂时搁置立法。[84] | ||||
2005年8月 | 高等法院夏正民法官裁定男同志获胜诉,指香港肛交合法年龄的法例是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后来律政司提出上诉。案件于2006年9月审结,上诉庭裁定香港现时肛交的合法年龄21岁的法例构成对男同性恋者歧视,应降至16岁。 | ||||
2005年9月 | 政府决就男性肛交案上诉。[17][18] | ||||
2005年9月 | 政府设立“性别认同及性倾向小组(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促进不同性倾向人士及跨性别人士的平等机会。 | ||||
2005年10月 | 民政事务局完成不同性倾向人士及跨性别人士的平等机会调查。 | ||||
2006年 | 何念祖( Nigel Huckstep)(居港英国人)和他的同性伴侣甄建华希望在英国驻港总领事馆办理“公民结合”手续,为一旦生病对方可到医院探望,一旦离世可让对方继承财产等实际考虑。但英国驻港总领事馆需港府同意,才能提供有关服务。民政事务局表示,现阶段不适宜同意让同性恋者在香港的英国总领事馆登记结合,因当局正进行有关反性倾向歧视立法的谘询,不想被认为已有立场取向。[85][86] | ||||
2006年2月 | 特区政府曾就英国民事结合法案在港实行情况作出讨论。因为根据英国的有关法例,持有英国国民 (海外)护照(BNO)人士,若获得当地政府同意,可在当地的英国领事馆登记注册。香港特区政府其后在4月表示反对,因此BNO持有人士不可于香港的英国领事馆进行同性伴侣注册。 | ||||
2006年9月20日 | 政府随后表示会接纳法院的判决及分析,不会向终审庭上诉。 | 上诉庭的三位法官认同原讼庭法官夏正民的判决,认为男同性恋的合法性行为的同意年龄为21岁,但女同性恋或异性恋则是16岁的规定,违反了《香港基本法》及《人权法》中对平等权和隐私权的保障,并一致驳回政府对该案的上诉。[19]宗教团体要求政府再上诉[20]。 | |||
2006年12月 | 同性恋者要求在《家暴条例》修订时,将同性伴侣加入受保护类别。其后受到基督教保守派团体的反对,并在立法会集会公开反对。政府在2007年最终将条例改名为《家庭及同居暴力条例》。 | ||||
2007年6月 | 曹文杰诉广管局案
广管局于2007年1月对港台《铿锵集》的《同志‧恋人》作出强烈劝喻,认为节目偏袒同性恋者,不适合于合家欢时段播放,港台其后没有作出上诉,反而节目中其中一位同性恋受访者入禀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要求推翻广管局的决定。08年5月8日法官夏正民裁定《同志.恋人》没有违反《通用业务守则》中“持平报导”的准则,判同性恋者胜诉。 |
||||
2007年7月 | 律政司司长诉丘旭龙案中,终审法院裁定性倾向属于《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中受保护的“其他身分”类别,任何基于性倾向的差别对待均要通过三项严格的宪制审查, 证明“(1)该待遇差别的存在必须是为了贯彻一个合乎情理的目标。目标要合乎情理,必须证明该差别有真正必要、(2)该待遇差别与该合乎情理的目标必须有 合理的关连,以及(3)该待遇差别必须不能超过为达致该合乎情理的目标而需要的程度”,否则便属违宪。[87] | ||||
2009年5月7日 | 立法会与申诉团体会晤,讨论该申诉团体提出有关立法禁止性倾向歧视的要求。此事已转交政制事务委员会跟进。立法会秘书处申诉部就与性倾向及性别认同有关的歧视问题发出的转介文件。[88] | ||||
2009年12月16日 | 立法会三读通过《2009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89],2010年1月1日生效,[90]将同性同居者及前同性同居者纳入《家庭暴力条例》的保障范围,让同居关系一方,不论同性或异性,可向法院申请强制令,免受另一方的骚扰。条例同时更名为《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91] | ||||
2010年1月12日 | 立法会秘书处申诉部就与性倾向及性别认同有关的歧视问题发出的转介文件,[92] | ||||
2010年10月5日 | 一名接受变性手术、由男变女的香港居民,因为出生证明所写的性别仍然是男性,到婚姻登记处与另一名男子注册结婚时被拒绝。[93]其后变性人提出上诉,2011年10月上诉庭重审,但最终维持原判。[94][95] | 申请司法复核,在高等法院被裁定败诉 | |||
2012年9月7日 | 人民力量的陈志全当选立法会议员后公开同性恋身份,成为香港立法会首位同性恋倾向的议员。 | ||||
2012年11月7日 | 工党议员何秀兰向立法会提出动议,促请政府尽快就立法保障不同性倾向人士的平等机会及基本权利展开公众谘询,谘询议案最后在分组点票被否决。 | ||||
2012年1月16日 | 行政长官梁振英于施政报告公开交代政府会继续广泛听取不同的意见,目前并无任何谘询计划。 | ||||
2013年6月10日 |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宣布,成立消除歧视性小众谘询小组,就性小众被歧视的关注及相关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取代了于二零零四年九月设立的少数性倾向人士论坛的职能。[96] | ||||
2014年5月12日 | 平机会推出有关立法禁止性倾向、性别认同及双性人身份歧视的可行性研究 | ||||
2014年7月14日 | 平机会声回应捍卫家庭价值大联盟指“有关立法禁止性倾向、性别认同及双性人身份歧视的可行性研究”立场偏颇 | ||||
2015年5月27日 | 平机会声明:回应“同性/双性恋及跨性别中学生在校园遇到的骚扰和歧视经历”研究结果 |
香港教育学院发表“同性/双性恋及跨性别中学生在校园遇到的骚扰和歧视经历”研究 [100] | |||
2016年1月26日 | 平机会公布“立法禁止性倾向、性别认同及双性人身份歧视的研究”的结果[101] | ||||
2017年3月9日 |
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及香港中文大学香港亚太研究所性别研究中心(性别研究中心)发表联合声明(请参阅附件),呼吁政府尽快就禁止性倾向、性别认同和双性人身份歧视进行公众谘询并且立法。[102] |
公众态度
[编辑]民意调查
[编辑]2007年的盖洛普民意测验发现,56%的香港人认为,香港是一个同性恋者的“好地方”;而35%的人认为这“不是一个好地方”。[103]
民政事务局于2004年11月委托弘达香港顾问有限公司进行一项有关市民对同性恋者看法的意见调查,在2005年10月22日至31日进行电话调查访问工作。成功联络了2,068名年龄介乎18岁至64岁的居港人士接受电话访问。2006年3月发表调查报告。
据香港女同盟会的调查显示,约三成的歧视行为在校园内发生,师长、同学更是第二位最常歧视同志的人,仅次于公众场合的陌生人。[104]
2012年1月香港小童群益会“性向无限计划”及香港中文大学学生会,进行的一项名为“大学生对同性恋者看法”网上调查显示,超过7成受访者曾与同性恋者接触;65%异性恋大学生支持同性伴侣应有权结婚。同时,62%受访者同意政府应立法禁止性倾向歧视。[105]
2013年10月的港大民调显示,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百分比,较去年微升0.6百分点至33.3%;反对就上升4.1百分点至43.1%。支持和反对差距扩大至相差9.8百分点,反映意见两极化。另外,调查显示29.8%受访者承认自己歧视性小众,比率较去年调查上升2.9百分点。[106]
2014年1月的港大民调显示,香港大多数市民支持授予同性伴侣权利。报告显示,虽然只有27%的市民完全同意准许同性伴侣结婚和12%的人表示比较支持同性婚姻,但高达74%的市民支持同性伴侣应该至少享有异性伴侣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例如,65%的市民认同若果同性伴侣的一方患病留院,另一方应该能够在医院仅限家庭成员探访的时间进行探访(另有20%持中立意见);61%的市民认同同性伴侣应该受到住房歧视方面的保护(另有17%为中立);66%的市民认同若果同性伴侣的一方在致命事故中身亡,伴侣的另一方应该能够就此提出起诉(另有18%为中立);而55%的市民则认同同性伴侣应该能够相互继承财产(另有23%为中立)。[107]
2016年6月民建联进行民调,指57%受访者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支持则有26.8%。[108]
2018年2月,浸会大学传播系助理教授杨天逸的调查,39.4%受访者反对或非常反对同性婚姻立法,稍多于同意或非常同意的32.7%。[109]
调查时间 | 调查机构 | 受访人数 | 访问题目 | 极赞成 | 赞成 | 中立 | 反对 | 极反对 | 平均值[111] | 参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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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日至6日 | 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 | 1,022 | 咁你有几支持或者反对同性婚姻或注册伴侣合法化 | 10.5 | 22.3 | 18.5 | 15.8 | 23.1 | 2.8 | [112] | |
2013年6月 | 香港大学比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 | 对于准许同性伴侣结婚,你同意抑或唔同意呢? | 26.3 | 11.4 | 19.6 | 5.8 | 37.0 | 2.846 | [113] | ||
2013年10月18至19日 | 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 | 505 | 咁你有几支持或者反对同性婚姻或注册伴侣合法化 | 8.3 | 25.0 | 13.8 | 24.0 | 19.1 | 2.8 | [114] | |
2014年 | 香港大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心 | 410 | 对于准许同性伴侣结婚,你同意抑或唔同意呢 | 27 | 12 | 20 | 6 | 36 | 2.9 | [115] | |
2015年 | 香港中文大学性别研究中心 | 1,005 | 对于同性伴侣可以通过民事结合嘅法律程序,取得其他异性伴侣可享有嘅相同权利,但不承认为婚姻,你有点样嘅睇法 | 6.4 | 31.0 | 14.2 | 22.9 | 19.9 | 2.8 | [116][117] | |
2015年 | 香港中文大学性别研究中心 | 1,005 | 你对同性婚婟有咩睇法? | 6.8 | 22.3 | 26.1 | 19.6 | 22.8 | 2.7 | [116][117] | |
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 | 香港城市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 | 2,051 | 应该更改婚姻法对性别的要求,必须将要求由男和女改为不分男或女 | 0.5 | 12.0 | 18.8 | 12.1 | 56.7 | 1.87 | [118][119] | |
2017年5月12日至6月6日 | 香港大学比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 | 1,437 | 对于准许同性伴侣结婚,你同意抑或唔同意呢? | 34.4 | 16.0 | 17.0 | 5.2 | 27.4 | 3.248 | [113] |
政党及议员取态
[编辑]允许男男性接触者(MSM)进行捐血争议
[编辑]任何人往香港红十字会捐血,都要先填一份问卷,当中第廿三条有关生活习惯,问及如果是男性,有否曾经与另一名男性发生性行为。如答是则不能捐血。红十字会输血服务中心指,这样做是为了保障捐血者和受血病人的安全,并非歧视任何人,又指做法与世界各地相近。香港医学会前会长蔡坚则指其实无论甚么人捐血,都要经详细检验和分析,确保没有带任何病毒,才可以提供给病人使用,不应该单单因为性倾向,而决定可否捐血。[120]
2001年5月6日,香港红十字会举办活动时,彩虹行动、十分一会、新妇女协进会、紫藤及理工大学数名同学等一行廿多人,到场抗议新修订的《捐血登记表格》,其中会问及其性倾向及性行为情况,歧视男同性恋者及性工作者,剥夺其捐血权利,要求作出修改。[121]
2001年7月5日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属下研究性倾向歧视问题小组提交报告,包括捐血、电影检查及同性肛交及异性肛交两项罪行的适用范围。[122]
2017年9月25日,医管局将原本永久暂缓男同性恋者捐血的规则,修改为一年暂缓期限,即是捐血前一年内没有“男男性行为”,就可以捐血。[123]
“拗直治疗”争议
[编辑]2006年12月1日,香港女同盟会、彩虹行动、香港十分一会等同志组织亦曾发动游行,抗议民政事务局准许“新造的人协会”加入民政事务局的“少数性倾向论坛”,[124]但直至2009年,“新造的人协会”仍在此论坛中。[125]
2009年5月29日,《文汇报》曾报导一名接受“拗直治疗”的大学男生“承受极大心理压力……极度低落,接触别人时会紧张出汗及心跳加速,难以专注工作,也封闭自己,其后证实患上焦虑及抑郁症,需服药治疗。现时,他与一名同性朋友交往逾1年,慢慢重新建立自信,病情已转好及停止服药,其父母亦接受他的性倾向。”[126]
2010年1月18日,立法会议员何秀兰则表示:“根据医管局的看法,同性恋本身并非需要治疗的疾病,因而无须接受医治。部分同性恋者要求接受治疗或辅导,原因是他们因本身的性倾向而感到困扰,或因受到歧视对待以致情绪低落。”[31]
康贵华医生(精神科专科医生)和梁赵颖懿女士(高级心理辅导员)声称“新造的人协会”——这机构是一个帮助同性恋挣扎者改变性倾向的辅导机构。[127]
2011年6月17日,社会福利署举行由明光社伙伴团体“新造的人协会”主讲的讲座,主席暨精神科医生康贵华担任主讲嘉宾。治疗班题目为“给被同性吸引的青少年提供辅导”,目的是教授社工如何为同性恋者治疗,改变其性格,将他们重新塑造为异性恋者。十多名同志组织“彩虹行动”成员在训练中心外抗议,质疑社署此举违反社工工作指引,歧视同性恋者,同性恋病态化,散播偏见,有违联合国标准,声言会去信世卫投诉社署,[128][129][130][131][132]并发起全球联署,抗议香港政府以公帑推广“拗直治疗”。[133]截至2011年7月15日,已有2万人参与联署,并引起逾20个海外传媒报道,有外国精神科及心理医生质疑社署作为政府部门带头鼓吹不科学、不人道的拗直治疗,为香港耻辱。[134]纽约亚太裔男同志协会(GAPIMNY)和亚裔 女同志协会(QWAVE)在纽约曼哈顿香港经贸办事处外示威,指“拗直治疗”由美国输出,是文化帝国主义,让香港的同性恋者遭受更大的歧视和压力,不敢向身边的朋友家人承认自己的性取向。[135][136][137]香港性教育会副会长吴敏伦更将“拗直治疗”比喻为“种族隔离”,将“新造的人协会”比喻为“香港三K党”,质疑政府的做法。[138]彩虹行动指今次讲座的总负责人、社署总社工李张一慧违反社工操守,须为事件负全责。[139]
“新造的人协会”于2011年6月23日发出澄清启示,[140],指出同志团体“彩虹行动”完全没有事实拫据,强加“拗直治疗”的恶毒标签于其机构身上,并表示对于强烈不满,深表遗憾。澄清内容包括“新造的人协会”与明光社为两个于行政为财政上完全独立的机构。“新造的人协会”的辅导服务,无论是个人或支援互助小组,都不是提供“更正治疗”(Reparative or Conversion Therapy),并不是将同志“改变”成异性恋者;其中的支援互助小组,主要是透过阅读书籍、讲座、工作坊或营会,同时,小组重视每位组员作为独特个体,以维系深厚而健康的友谊;亲属互助小组让家长分享感受,冷静深入认识同性恋,去除家长的自责、内疚和羞愧,避免将子女的同性恋状况无限放大,情理兼备与同性恋家人保持坦诚的沟通和同行的关系,建立和谐互爱的家庭。最后,该声明亦指出,6月17日下午举行的香港社会福利署“辅导同志青少年讲座”是邀请康贵华医生作讲员,而不是“新造的人协会”。事件最后得到澄清。
“新造的人协会”的澄清启示也提到:“本协会尊重那些因性倾向感到困扰或希望离开同性恋的同性恋者的个人意愿,透过全人的关顾,为他们提供支援。离开同性恋并不是等同“改变同性恋倾向”,而是当事人选择不再追求同性恋关系的情感满足,转而发展或改善其他的友情、亲情、或尝试进入异性恋,重新经历被爱和接纳,填补心中对爱的强烈渴求,重拾欣赏自己的喜乐人生。”不过,康贵华医生也承认,这种“尝试”成功机会很少:“不少要求改变性倾向的受辅导者,他们如能减少同性吸引,不作回应,持守贞洁,已经十分成功,要受异性吸引,甚至结婚生仔,就更少。”[141]
2011年6月25日,浸会大学宗教及哲学系副教授关启文亦于2011年6月25日,在基督教报刊“时代论坛”刊登文章,[142]指出报章的评论作家刘健威和高慧然对“同运到社署抗议”事件的评论[143],是对同性恋辅导的误解与偏见。
2009年6月24日,立法会议员黄成智在立法会会议上说:“一些同性恋及前同性恋人士最近与本人会面时反映,当同性恋人士希望脱离同性恋生活方式或改变性倾向时往往欠缺支援。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一)政府现时对于向同性恋人士提供上述支援服务的政策为何;该项政策是否基于认同同性性行为是不能改变的观点,以及提供该等服务属歧视同性恋者行为的理解;若然,原因为何;(二)政府现时有否为希望改变同性恋倾向的人士提供辅导服务;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144]
2016年5月12日,《立场新闻》记者以“放蛇”的形式,亲身参与了协会的“导向”小组活动,三节活动合共约长六小时。 [145][146][147]
2017年10月16日,《香港01》访问一名曾参与“拗直治疗”的同志基督徒,治疗最后以失败告终。 [148]
联合国
[编辑]1990年5月17日,联合国的世卫大会正式的把同性恋由当时的疾病名册中移去,亦即意味著世卫和联合国都不再视同性恋为任何的疾病或不正常。[149]此决定同时代表著世卫并不认为同性恋需要任何的治疗,而且代表著世卫认为同性恋是人类性向中的一种自然现象。[150]
在把同性恋从疾病名册中移除后的廿二年,2012年5月17日,世卫注美洲的办事处,泛美洲卫生组织,就性向治疗和尝试改变个人性倾向的方法,向全球发表一份用词强烈的英文声明《为一种不存在的疾病治疗("Cures" for an Illness that Does Not Exist)》。声明强调,同性恋性倾向仍人类性向的其中一种正常类别,而且对当时人和其亲近的人士都不会构成健康上的伤害,所以同性恋本身并不是一种疾病或不正常,并且无需要接受治疗。世卫在声明中再三指出,改变个人性倾向的方法,不单没有科学证据支持其效果,而且没有医学意义之馀,并会对身体及精神健康甚至生命形成严重的威胁,同时亦是对受影响人士的个人尊严和基本人权的一种侵犯。世卫亦藉发表该声明提醒公众,虽然有少数人士可以能够在表面行为上限制表现出自身的性向,但个人性倾向本身一般都被视为个人整体特征的一部分和不能改变;所以,是十分重要的去,阻止采用那些视同性恋为“偏差”或“选择”并且因而可以透过“意志力”或“治疗”去改变的理论。声明内容同时谴责提供性向治疗的医护人员,是把他们自己与社会偏见看齐,并且反映这些医护人员对个人性倾向和性健康议题的绝对无知。世卫亦提醒各国的医护人员,如果向同性恋者指出他们是患上“缺陷”并且需要寻求改变,是等同于违反医学道德操守的第一道原则:“首先,不要造成伤害(First, do no harm)”。[151]
世卫同时透过声明呼吁各地政府,应强烈反对当地的诊所和医院提供性向治疗,并应立法惩处或制裁提供性向治疗的医疗机构。世卫并且建议各地政府应多向公众进行个人性向教育,以消除公众对同性恋者的性倾向歧视。 [150]
香港精神科医学院
[编辑]香港精神科医学院作为监管及认证香港精神科医生专业资历的官方机构,于2011年11月发表一份英文声明,指出同性恋并不是病症,同时强调所谓“拗直治疗”的好处是没有科学和临床证据支持。[152] 直到2012年2月,医学院仍未将该声明发布到医学院的网站上,但公众可以电邮索取该声明。香港精神科医学院是亚洲地区第一个专业心理及精神科学团体,公开地就同性恋议题及性倾向改变治疗发表其专业意见的官方机构。[153]
“ |
香港精神科医学院声明,同性恋并不是精神病......香港精神科医学院严守宗旨,只提供经过科学验证及证据支持的治疗。精神科治疗必需在有已经明确确立的原理及实践支持下,方可以提供。直到现今,医学界都未有发现任何可靠的科学及临床证据支持,尝试改变个人性倾向会带来好处。 The Hong Kong College of Psychiatrists opines that homosexuality is not a psychiatric disorder...The Hong Kong College of Psychiatrists adheres firmly to the practice of scientifically proven and evidence-based treatment. Psychiatric treatments have to be provided according to well established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available at the time. There is, at present, no sound scientific and clinical evidence supporting the benefits of attempts to alter sexual orientation. |
” |
香港心理学会
[编辑]香港心理学会是香港一个学术及专业民间团体,专责促进心理学活动在香港的发展,及维持心理师专业的水平和操守。在2011年7月,香港心理学会成立一工作小组,目标是为在香港注册的心理师,在处理女同性恋、男同性恋以及双性恋人士求助个案时,提供专业的指引。[154]
在2012年8月1日,香港心理学会就该工作小组的结果发表一份英文声明,声明的内容包括11项要点,当中的内容强调同性恋和双性恋并不是精神病症,而是人类性向正常的现象,而尝试改变个人性倾向的方法,并非已经证明有效和不会带来伤害。声明内容同一时间鼓励注册的心理师,要向公众宣扬已经严谨科学证实的资讯,以消灭公众对同性恋和双性恋的歧视和恐惧。[155] 下表是声明内容的11项要点。
中文译本 | 英文原文 | |
---|---|---|
1 | 心理师明白,同性恋和双性恋并不是精神病症。 | Psychologists understand that homosexuality and bisexuality are not mental illnesses. |
2 | 心理师明白,同性、双性和异性间的吸引、感情及行为,都是人类性向正常的现象。 | Psychologists understand that homosexual, bisexual, and heterosexual attractions, feelings, and behavior constitute normal variants of human sexuality. |
3 | 心理师明白,尝试改变个人性倾向的方法,并非已经证明有效和不会带来伤害。 | Psychologists understand that efforts to change sexual orientation are not proven to be effective or harmless. |
4 | 当运用和发放与性倾向有关的资讯时,心理师完整及准确地代表已经经由严谨科学方法证实的研究资讯,并会小心地避免任何滥用和失实报导这些资讯可能性。 | When using and disseminating information on sexual orientation, psychologists fully and accurately represent research findings that are based on rigorous scientific research design and are careful to avoid any possible misuse or misrepresentation of these findings. |
5 | 心理师明白,社会强加在男、女同性及双性恋者身上的污名,以及对他们生活所产生的影响。 | Psychologists understand the societal stigma imposed on LGB individuals and the effects on their lives. |
6 | 心理师必须要确保公众,准确地获取与个人性倾向及男、女同性及双性恋有关议题的资讯。 | Psychologists always act to ensure the public is accurately informed about sexual orientation and LGB-related issues. |
7 | 心理师须注意到自己本身,对个人性倾向和男、女同性及双性恋者生活及经历的态度、概念和认知。心理师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并不会强加自己本身对个人性倾向的概念和标准。 | Psychologists are aware of their own attitudes, beliefs and knowledge about sexual orientation and LGB individuals’ lives and experiences. They do not impose personal beliefs or standards about sexual orientation when they are offering professional services. |
8 | 心理师明白个人性倾向,以及性别认同和表达之间的分别。符合和不符合性别的定型,并不能反映个人性倾向。 | Psychologists understand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sexual orientation and gender identity and expression. Stereotypical gender conformity or non-conformity is not necessarily indicative of one’s sexual orientation. |
9 | 心理师明白男、女同性及双性恋者之间的多样化 (例如: 性别、阴阳、年龄、社会和经济上的地位、身体和心理上的能力、种族、婚姻地位、家长的身份、以及宗教信仰)。 | Psychologists understand the heterogeneity among LGB individuals (e.g., sex, gender, age, socioeconomic status, physical and mental abilities, race, marital status, parental status, and religious beliefs). |
10 | 心理师须尊重男、女同性及双性恋者就是否公开他们性倾向的决定。 | Psychologists are respectful of LGB individuals’ choice to disclose or not to disclose their sexual orientation. |
11 | 心理师须宣扬一个包容社会和推广平等机会。这包括宣扬消除对同性恋的恐惧、对双性恋的恐惧、歧视、欺凌、骚扰、以及对男、女同性及双性恋者任何形式的污名。 | Psychologists advocate for an inclusive society and the promotion of equal opportunity. this includes advocating for the elimination of homophobia, biphobia, discrimination, bullying, harassment, or any form of stigmatization towards LGB individuals. |
跨性别
[编辑]跨性别人士的婚姻权利
[编辑]香港首宗性别重置手术在1985年进行,是一宗男性变为女性的手术,政府会资助符合资格的香港居民进行性别重置手术。[156]跨性别者接受手术后,允许更改身份证、护照等的性别,但不允许更改出生证明书,如被强奸,控方只能以非礼罪起诉侵犯者。[157]
一名接受性别重置手术、由男跨女化名“W小姐”的香港居民,因为出生证明所写的性别仍然是男性,到婚姻登记处与另一名男子注册结婚时被拒绝,而申请司法复核,
于2010年10月5日在高等法院被裁定败诉,法官张举能指出根据香港婚姻条例,婚姻必须是一名男性与一名女性的结合,而所谓男性、女性的定义,是指出生时的性别,并不包括接受变性手术后的性别,婚姻条例容许“男与女”结合,不是“每个人”,即没订明每个人一定有婚姻权利。但他认为,政府应明白跨性别者的痛苦,并谘询各界有关变性婚姻、性别取向等议题,取得社会共识。[158][159]其后变性人提出上诉,上诉庭在2011年10月12日审理。[160]
2010年8月22日,彩虹行动成员到尖沙嘴文化中心婚姻登记处,抗议此案代表政府的英国御用大律师 Monica Carss-Frisk曾发表“W在物种上不能算是女士,她没有生育能力”的言论侮辱。[161]
2011年11月25日,上诉庭驳回变性人争取婚姻权利上诉,认为跨性别者婚姻不能生育,而《基本法》所赋予的港人结婚自由只包括两性结合,男女的一般定义不能包括跨性别者,若法庭判上诉人胜诉,是重大法律变更,影响79项法律,引起公众争议,故应交由立法当局处理,然而上诉庭促使政府检讨跨性别者面对的问题,将来谘询公众,代表律师上诉至终审法院。[162]
2012年3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发出上诉许可,准跨性别者上诉至终审法院。[163]
2013年5月13日,香港终审法院以四比一多数,裁定跨性别者有结婚的权利。判词说,《婚姻条例》有关条文将某人性别的准则,仅限于生理因素,抵触基本法。《婚姻条例》中有“女”及“女方”等字词的含义,必须包括接受手术后由男性跨女性的跨性别者。法庭同时建议,有关判决书由颁发日起计,暂缓执行12个月,以便当局进行立法程序作出考虑。[164]
其后香港政府向香港立法会提交法案修改婚姻条例,法案容许已完成性别重置手术的跨性别者,法案最终不获立法会通过。但法案通过与否,不影响终审法院就判决的执行。完成性别重置手术的跨性别者,自2014年5月13日起可以结婚。
性别认同
[编辑]没相关法例,但有行政措施。[165] 国际特赦组织香港分会亦促请港府,采取立法及行政措施,尊重跨性别人士及双性人的性别选择,以及他/她们生理和心理的需要,包括无须他/她们完成整套性别重塑手术后才确认相应性别。 [166]2017年6月23日,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发表关于性别承认的谘询文件,并就性别承认议题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167][168]
宗教
[编辑]活动
[编辑]- 2013年1月13日,在政府总部及立法会外,爱家共融祈祷音乐会[169]
约章
[编辑]媒体对LGBT议题的探讨
[编辑]日期 | 出版 | 名 | |
---|---|---|---|
1986-11-02 | RTHK | 铿锵集 | 变性人 |
1990-07-11 | RTHK | 议事论事 | 同性恋非刑事化 |
1990-07-15 | RTHK | 城市论坛 | 同性恋非刑事化的影响 |
1991-03-22 | ATV | Vision Today | 同性恋非刑事化 |
1992-08-17 | TVB | 明珠档案 | 同性恋者 -- 出柜 |
1992-09-28 | ATV | Monday Monitor | 同性恋者 |
1993-04-22 | ATV | 时事追击 | 变性 |
1994-01-18 | RTHK | 传媒春秋 | 大众传媒中的同性恋者 |
1994-09-15 | RTHK | 传媒春秋 英文版 | Homosexuals in Mass Media |
1995-05-06 | RTHK | 性本善 | 倒数[2](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1995-07-28 | RTHK | 头条新闻 | 反歧视草案 |
1995-08-29 | RTHK | 性本善 | 你还爱我吗[3](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1996-01-15 | TVB | 明珠档案 | Amah-Amour |
1998 | RTHK | 性本善 | 女儿情[4](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00-09-17 | RTHK | 性本善 | 美丽哀歌 |
2000-01-18 | RTHK | 铿锵集 | 同学同志 |
2007-07-09 | RTHK | 铿锵集 | 同志恋人[5](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08-01-28 至 2008-02-01 | RTHK | 天地博客 | 女同学社[6](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09-11-12 | RTHK | 自由风自由PHONE | 变性人结婚被拒 |
2010-10-05 | RTHK | 自由风自由PHONE | 变性人争取注册结婚 司法复核败诉 |
2011-06-08 | RTHK | 非常平等任务 | 第四集《倒转魔法师》[7](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1-11-11 | RTHK | 中女宅男杀很大 | 同性恋系香港,有无明显被歧视?[8](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2-02-07 | RTHK | 放马过来 | 同性婚姻[9](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2-05-27 | TVB | 芝人口面不知心 | 男同志[10](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2-11-11 | RTHK | 城市论坛 | 平权议案遭排斥同志会否再给力[1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2-11-12 | RTHK | 左右红蓝绿 | 性倾向平权 勇敢爱出来[12](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2-11-12 | RTHK | 千禧年代 | 4000人游行支持同志平权 |
2012-11-12 | now | 时事全方位 | 同志平权 |
2012-11-13 | RTHK | 左右红蓝绿 | 不应立法解决伦理或价值观争议[13](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2-11-14 | 商业电台 | 在晴朗的一天出发 | 何韵诗、何秀兰专访,谈同志平权事件[14]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3-01-05 | RTHK | 新闻透视 | 假如子女是同志[15](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3-05-13 | RTHK | 自由风自由Phone | 终院判变性人W上诉得直[16] |
2013-05-15 | RTHK | 千禧年代 | 变性人判决馀波[17](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3-05-15 | now | 时事全方位 | 变性人婚姻权利[18]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3-05-19 | RTHK | 城市论坛 | 变性人可结婚与时并进社会点跟[19](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3-05-24 | now | now互动民调 | 应修改法例给变性人平等权利吗?[20]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3-07-29 | RTHK | 铿锵集 | 雌雄莫辨[2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3-10-14 | TVB | 明珠档案 | Love, Equally |
2013-11-03 | now | now互动民调 | 你支持香港同性婚姻合法化吗?[22]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4-04-01 | RTHK | 自由风自由Phone | 政府研究修例让变性人结婚[23](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4-05-19 | 雷霆881 | 在晴朗的一天出发 | 游行支持一男一女婚姻 蔡志森:唔等如反对同性婚姻[24]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4-05-24 | RTHK | 香港家书 | 香港基督教循道卫理联合教会副会长吴思源──维护家庭价值不是对抗同性运动的工具[25](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4-07-22 | RTHK | 视点31 | 同志婚权[26]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4-07-22 | RTHK | 视点31 | 同志婚姻vs家庭制度?[27]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4-08-12 | 商业电台 | 在晴朗的一天出发 | 同志唔敢出柜系自己心魔问题咋嘛 |
2014-09-13 | RTHK | 性本善 2014 | “谈情说性”- 同性恋[28](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4-09-13 | RTHK | 性本善 2014 | 爱‧别离[29](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4-10-31 | now | 时事全方位 | 应否立法保障事实婚姻? |
2014-11-06 | RTHK | 自由风自由PHONE | 平机会完成4条歧视条例检讨谘询[30](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5-05-09 | RTHK | 中国故事 2015 | 我老公是同志[3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5-06-29 | RTHK | 自由风自由Phone |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合宪[32](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5-08-04 | RTHK | 讲东讲西 | 同性恋[33](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5-11-10 | RTHK | 视点31 | 男儿身女儿心变性人的心路历程[34]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5-11-10 | RTHK | 视点31 | 香港的性别重置手术[35]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5-11-10 | RTHK | 视点31 | 天主教牧函[36] |
2016-01-11 | TVB | 明珠档案 | ACTIVISTS' FAITH[37](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6-03-31 | RTHK | 世情 | 我的基妈基爸[38](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6-05-08 | RTHK | 铿锵集 | 其实你是个天使[39](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7-02-02 | RTHK | 世情2 | 谁来爱我?[40](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7-03-17 | RTHK | 自由风自由 PHONE | 电影《美女与野兽》部分剧情被指涉“同性恋”惹争议[4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7-05-01 | RTHK | 自由风自由 PHONE | 挑战同性婚姻不享福利入境主任复核胜诉[42](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7-05-02 | RTHK | 千禧年代 | 公务员同性配偶获裁享公务员福利[43] |
2017-05-06 | RTHK | 香港家书 | 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 陈章明[44](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7-05-25 | RTHK | 五夜讲场 | 讲女时间:跨性别[45](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7-05-29 | RTHK | 左右红蓝绿 | 让同性伴侣得到平等法律保障[46](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7-05-30 | RTHK | 视点31 | 同志平权 港台两地前路不同[47]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7-05-31 | RTHK | 左右红蓝绿 | 同性婚姻是否合法应由全民讨论[48](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7-06-01 | RTHK | 五夜讲场 | 讲女时间:同性婚姻[49](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7-06-16 | RTHK | 五夜讲场 | 是男非男:暮色彩虹[50]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7-09-04 | RTHK | 铿锵集 | 同性‧婚姻?[5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7 | RTHK | 彩虹交汇处 | [52](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7-11-26 | RTHK | 城市论坛 | 性别重置寻认同 小众平权须服众[53](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8-02-08 | RTHK | 讲东讲西 | 跨性别人士的世界[54](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8-11-3 | 香港开电视 | 志云拆局 | 同性婚姻 |
出版物
[编辑]组织 | 周期 | 刊物 |
---|---|---|
香港十分一会 Hong Kong 10% Club | 每三个月 | 同话 |
同志健康促进会 Satsanga | 每隔三个月 | 季刊 |
香港同志辅导热线 Horizons | 每隔两个月 | Horizon |
中大同志文化小组 Tongzhi Culture Society | 月事 | |
同窗会 Joint College Queer Union (JCQU) | 窗帘报 | |
女同苑 Lui Tung Yuen | 每隔三个月 | 会讯 |
姊妹同志 Queer Sisters | 每隔三个月 | 姊妹同志季讯 |
※以上同志组织出版的刊物大都可于楼上书店及百老汇电影中心索取。
事件
[编辑]抗议
[编辑]红十字会
[编辑]2001年5月6日,红十字会举办活动时,彩虹行动、十分一会、新妇女协进会、紫藤及理工大学数名同学等一行廿多人,到场抗议新修订的《捐血登记表格》,其中会问及其性倾向及性行为情况,歧视男同性恋者及性工作者,剥夺其捐血权利,要求作出修改。其后于2017作出更改。[172][173]
天主教总堂抗议事件
[编辑]2003年8月17日,八名彩虹行动成员不满《公教报[174]》于2003年8月10日发表的评论文章,反对同性婚姻,及认为不应赋予同性配偶法律地位及同性配偶领养儿童是“暴力”对待儿童等言论,有打压同性恋者之嫌,到坚道天主教总堂抗议,酿成冲突。[175]
榆林书店事件
[编辑]2005年2月,香港女同盟会及香港彩虹的义工前往旺角基督教书楼榆林书店,摆放由民政事务局资助的《她们的女情印记》小册子于榆林书店门外的书架,供市民免费取阅,遭店员拒绝,店员表示由于书店的老板有基督教背景,故不容许摆放有关“同性爱”的小册子,店员更表示如发现有关“同性爱”的传单摆放于书架,也会将它们“弃掉”。这些都是榆林书店的公司方针。2005年4月10日,香港女同盟会、香港彩虹、彩虹行动共十多名成员,到该书店递交请愿信抗议。[176]
榆林书店自称有基督教背景,不接受有违其宗教宗旨的资料在其书架摆放,但该书店也有售卖讨论同性恋问题的书籍如《爱与信仰:台湾同志佛教徒之平权运动与深层生态学》,会帮读者订阅《搞定女人》或《搞定男人》。该书店以宗教理由拒绝摆放《她们的女情印记》,被人质疑为双重标准。
其后,明光社、性文化学会、维护家庭联盟及中国基督教播道会透过该会网站、印制刊物及于2005年5月18日在东方日报指出,将《她们的女情印记》说为“记载被访者与未成年少女进行淫亵行为,违反香港规定二十一岁以下人士不可进行同性性行为,应受法律制裁”的色情刊物。[177]其后该书被淫亵物品审裁处评为第I类—既非淫亵亦非不雅。
社福署训练中心
[编辑]2011年6月17日,香港同志团体“彩虹行动”成员17日前往社福署训练中心门前抗议,质疑这种课程触犯人权法及联合国标准,歧视且将同性恋病态化,要求吊销社福署执照。[178]
明爱毕业礼
[编辑]2016年11月,天主教香港教区辅理主教杨鸣章被任命为助理主教,极有可能接任现任教区主教汤汉枢机。汤汉及杨鸣章出席明爱专上学院联校毕业礼期间,有毕业生及学生在台下举起“反释法”及六色彩虹旗等,抗议杨鸣章曾就同性恋发表具争议言论,以及天主教区在政治议题上未有作回应。 [179]
明爱关社
[编辑]2015年11月,天主教教区辖下的明爱专上学院,学生组织“明爱关社”早前在校内楼梯贴上彩虹Love No Limit(爱无限)字样,支持同性恋平权。[180]
联署声明:“我是基督徒,但明光社不代表我!”
[编辑]批评
[编辑]《挛挛少女心》海报事件
[编辑]2000年, 同志电影《挛挛少女心》海报因两少女相拥露背被评为三级淫亵。[182]
七一游行事件
[编辑]2005年6月,明光社极为不满民间人权阵线安排七一游行由同志组织带头拉横额,担心同性恋者的诉求成为焦点,发动杯葛游行,引起争议。[183]
《同志·恋人》事件
[编辑]2006年7月,香港电台于合家欢时段播出一纪录片节目,名为《同志·恋人》。该纪录片透过对一对女同性恋者及曹文杰作出访问,用以反映香港同性恋者的日常生活、困难、想法及感受。在纪录片访问情节当中,这三位同性恋者表达了他们对将来政府可以透过同性婚姻或公民结合的方式来承认他们合法地位的渴望。在纪录片播放后不久,广播事务管理局收到了对该纪录片的投诉,并开始着手处理有关的投诉。于2007年1月广播事务管理局下达并公布其强烈劝谕裁决,指责香港电台在制作该纪录片的过程并未能满足《通用业务守则》中要求纪录片“持平报道”的准则。广管局认为,这纪录片是偏向于鼓吹同性恋和同性婚姻,而且题材敏感,不适合于合家欢时段内播放。[184]
后来,香港不同的组织,包括香港电影导演会、香港电影编剧家协会、香港记者协会等,均对广管局的判决都表示了极大的关注,尤其担心该判决对将来纪录片编辑工作方面的负面影响。另外,于2007年3月12日,立法会的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亦通过一项动议,希望广管局可以撤回有关的裁决,因为该裁决带有性倾向歧视。[185][186]广管局于11日后发表声明,回应立法会要求撤回裁决的动议,指有关的裁决已在法律层面上“履行完了职责”(functus),亦即广管局无权撤回有关裁决。同年6月,原诉人曹先生入禀法院申请进行司法复核。高等法院夏正民法官于2008年2月听取了双方的口头辩论后,并于同年5月8日作出判决,指广管局的裁决带有性倾向歧视,和因而产生对言论自由不合理的干预,所以广管局的裁决被即时推翻,而且法官夏正民亦宣布广管局错误理解法律条文,指广管局无权撤回有关裁决的见解是不正确的。[187]2008年7月3日,广管局宣布接纳法院的判决并不打算上诉。[188]
“自己人”节目
[编辑]2006年,一名公众人士投诉电台节目自己人(香港电台第二台凌晨零时至2时播放)节目立场偏袒同性恋,因为该节目只反映同性恋者的意见,但没有反映其他人如天主教徒和教师的意见。而节目亦应预先播出警告,因为同性恋题材可能使很多香港市民感到不安或不快。
广管局认为,有关节目是一个小众节目,描绘另类生活方式,并以少数听众为对象。广管局在考虑节目的性质和表达方法后,认为并不属于有关香港公共政策或备受公众关注而又富争议的真实题材节目。由于有关持平的规定不适用于并非涉及公共政策或具争议的真实题材节目,因此有关节目并无违反持平规定。然而,广管局认为节目性质敏感,有理由加上劝谕字句。广管局认为,根据《电台业务守则-节目标准》第20段,有关节目的开场白“走出衣柜……挛家路窄”,并不能视为已就节目内容对听众作出充份警告。
广管局向香港电台发出劝谕,促请严格遵守《电台业务守则-节目标准》第20段有关提出警告的规定。[189]
“女同学社”同志创作展事件
[编辑]2007年1月24日至29日,“女同学社”在尖沙嘴文化中心大堂举办同志创作展,资助展览的民政事务局要求女同学社先将展品送检,结果淫亵及不雅刊物审裁处将展览评为二级不雅,不适合未满18岁人士观看,有一首诗需临时抽起。“女同学社”指只因涉及同性爱即遭打压。[190]
城巴拒绝租赁巴士予同志游行事件
[编辑]2008年12月13日,多个团体发起的首届“香港同志大游行”,游行筹委会拟向城巴租用一辆开篷双层巴士,带领队伍由铜锣湾游行到湾仔修顿球场,但城巴以要“顾及公司形象”为由拒绝。同志组织批评城巴歧视。[191]
第7届国际不再恐同日活动被警方要求停止
[编辑]2011年5月15日,第7届国际不再恐同日香港区集会在铜锣湾东角道行人专用区举行,大会主题是“与生俱来”。现场有展览、舞蹈等活动,大会安排约20分钟的舞蹈。台上的Dancing angels跳到一半,约20名军装警员指他们没申领公众娱乐场所牌照,要求停止跳舞活动,否则警察保留起诉权利。语毕即开脚架、开摄影机进行拍摄。主办单位认为警察的举动极不合理。[192]
林以诺将同性恋等同吸毒事件
[编辑]2012年,香港福音派的林以诺牧师在一个布道会上发表反同性恋言论:“无论同性恋、无论系吸毒、无论系毒瘾,其实我哋一视同仁,所有罪行冇分大细。”(无论同性恋、无论是吸毒、无论是毒瘾,其实我们一视同仁,所有罪行不分大小)之后他反驳同性恋是与生俱来,并以患癌症为例说:“如果医生同你讲你患咗cancer系遗传,咁你会唔会唔医?”(如果医生跟你讲你得了癌症,是遗传,那你会不会不医治?)。其言论引起一众艺人不满之馀,亦令不少基督教徒反感。[193]其后他接受商台《光明顶》访问时,为言论解画,并多次向受影响人士致歉。[194]
ICS事件
[编辑]2014年1月24日,《明报》报道沙田的基督教国际学校(ICS)要求学校员工跟随《圣经》的道德标准,列明“从事任何形式的同性恋、乱伦、通奸、易服癖、人兽交、另一种性别认同、沉迷色情或任何会违反《圣经》性纯洁、或违反一男一女婚姻的行为”都是违反操守,并要求教职员签署。[195]
2018年9月郭伟亮恐同言论事件
[编辑]2018年9月2日,歌手郭伟亮在社交网发文,相片是他在《Good Night Show 全民造星》节目向参赛者指导/分享的场面。郭伟亮写道:“This was a memorable day. I'll never forget when I walked in the room, the first thing I asked these boys was. Raise ur hand if you are not gay!”。意谓,他向参加者说:“如果你不是同性恋者,请举手。”[196][197]。事后被蓝奕邦批评发布恐同言论,也使郭及EAS Music的声誉受损,郭事后辩称是为了节目效果[198]。组织“关怀爱滋 AIDS Concern”也质疑以性取向作笑话似乎不当。林作则认为蓝奕邦似乎对性倾向过于介怀,疑似“对号入座”,认为对于说笑成份的谈话毋须过份敏感[199]。
最后,郭伟亮删除有关文章,并以英文发“千字文”回应并就事件造成部分人困扰而道歉,澄清自己非恐同而且尊重同性恋者[200]。
示威
[编辑]2017年2月,反同性恋团体性倾向条例家校关注组到竞选办公室递交请愿信,要求参选行政长官的林郑月娥于公开场合澄清对同性婚姻及性倾向歧视条例立法的立场。此前,林郑月娥曾说不排除会为同性婚姻立法作公众谘询,但该关注组认为同性婚姻破坏家庭价值[201]。
投诉
[编辑]2018年6月,性倾向条例家校关注组投诉香港公共图书馆馆藏中有10本宣扬同性恋和跨性别意识的儿童图书,要求将书籍下架。民政事务局回复指“为了确保儿童在阅读时得到适当引导,决定将10本相关书籍存放于‘闭架’区域”,读者需主动向职员索阅才能取得书籍[202]。
联署
[编辑]- 2005年4月,明光社发起网上联署,捍卫一夫一妻,反对同性婚姻。[203]
- 2005年9月,明光社发起网上联署,医护人员联署声明: 男性之间的性接触对公共卫生的风险。[204]
- 2009年1月,明光社发起网上联署,有关修订《家庭暴力条例》的声明。[205]
- 2013年11月,明光社发起网上联署,基督教对同性恋的立场书。[206]
- 2014年8月,明光社发起网上联署,回应平机会《歧视条例检讨谘询文件》[207]
- 2015年6月,性倾向条例家校关注组网上发起“反美国同性婚姻”联署。[208]
- 2016年12月,性倾向条例家校关注组网上发起联署,反对汇丰银行总行门外近日摆放了两头涂上彩虹颜色的狮子艺术品。[209]
- 2017年3月,性倾向条例家校关注组网上发起联署,反对《美女与野兽》真人版电影。[210]
- 2017年5月,明光社发起网上联署,促检视法例与婚姻政策一致性。[211]
- 2018年10月,性倾向条例家校关注组网上发起联署,要求政府取缔香港同志游行,大会发言人批评打压公民团体自由是“不讲道理”。[212][213]
- 2019年1月,性倾向条例家校关注组网上发起联署,要求香港政府禁止2022同志运动会举办。[214]
其他
[编辑]- 2009年3月,时任立法会议员黄成智召开记招待会,批评于2007年由爱滋病信托基金会资助的网站“highnsafe”鼓吹滥药,及另一间获爱滋病信托基金会资助的年轻男同志服务团体制作的刊物鼓吹同性恋。时事评论员吴志森在报刊斥责黄成智是别有用心,专门攻击服务同志社群的非政府组织,以图断绝基金会对它们的资助。[215]
- 2009年4月,香港城市大学被揭封锁校内电脑登入同性恋网站,学生批评校方阻碍学术研究和资讯流通,情况十分荒谬。[216][217]
- 2010年1月3日,据《香港苹果日报》报导,深水湾乡村俱乐部(Hong Kong Country Club)被指歧视同性恋人士。俱乐部表示正检视是否给予会员未婚的另一半,同样可享受会员优惠,但强调同性伴侣就没此优惠。有同志组织批评,俱乐部做法是歧视同性恋人士。[218]
- 2015年5月,同性恋立法会议员于港铁内以政见性向遭辱骂。[219]
- 2018年8月,原定2019年在香港举办的世界同志先生活动,被中国政府下令禁办。[220]
- 2018年1月,“性倾向条例家校关注组”成员赵佩玉最近声称蒙召,参与新东立法会补选,引起教内热议(注1)。[221]
- 2018年11月,一名港人同志游行参与者因企图裸体,被警方以“破坏公众体统”罪拘捕。法庭裁定罪名表证成立,判处900元港币罚款。[222][223][224][225][226]
- 2019年1月,一名同志运动分子被中国驱逐出境,并列入黑名单。[227]
- 2019年5月,一名菲律宾籍跨性别"牧师"主持同性婚礼期间被捕,其后提出司法复核。[228]
- 2021年6月,一部台湾同志纪录片计画在香港上映,因电检处要求删减情节,主办单位取消放映。
- 2021年7月,立法会议员何君尧指控ViuTV剧集《大叔的爱》违反大陆的三孩政策及国安法第二十三条。
- 2023年11月, 香港举办亚洲第一个同乐运动会,但社会氛围并不看好及欢迎。
主要节目
[编辑]香港同志影展
[编辑]1989年,在林奕华的筹划下,香港艺术中心举办了第1届香港同志电影节。其后电影节于每年举行时,均有不同的主题。从1989年至今,香港同志影展有20多年的历史,可算是亚洲区最长寿的LGBT电影节之一。
香港同志游行
[编辑]香港首次同志游行于2008年12月进行,历年有不少同志或支持同志权益的艺人或政党领袖支持,但早期亦曾经被政府及一些商业机构歧视。
香港同读文化节
[编辑]届 | 日期 | 地点 | 内容 |
---|---|---|---|
1 | 2015年2月13-15日 | 赛马会创意艺术中心(JCCAC) | “同读”可解作“同志友善的读物”,亦可解作“一同阅读”。女同学社期望透过供给性/别议题书籍;举办读书会、讲座、分享会;设置书摊、手作摊位、阅读空间等,去营造一个认识、探索、讨论性/别的有利环境,从而推动性/别教育。首届《香港同读文化节》适逢西方情人节,故将以“读 ‧爱”为主题,期望参加者在阅读中认识和了解各式各样,不限于性别、性倾向、年龄和形式的爱。[229] |
2 | 2017年2月17-19日 | 赛马会创意艺术中心(JCCAC) | 真人图书馆邀请了九组性小众与大家对话,包括台湾同志运动代表吕欣洁、双性人细细老师、援交工作者许彤、 香港同志运动会代表戚本乙、性别酷儿(Genderqueer)小风、变装皇后(Drag Queen)Coco Pop、跨性别情侣Damian & Kate、外佣同志Excel及施魅力。参加者可以在借阅期间与他们展开或真诚或激情的对话,体验截然不同的人生旅程。[230] |
3 | 2019年3月29-31日 | 赛马会创意艺术中心(JCCAC) | 本届主题为“连系”。[231]
|
一点粉红
[编辑]届数 | 日期 | 地点 | 主题 | 人数 | 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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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年6月14日 | 添马公园 | 爱多元‧爱多点 | 12,000 | 音乐会参与艺人包括黄耀明、何韵诗、杜德伟、C AllStar、王晶、小尘埃、陈广仁、Shine、卢凯彤和卓韵芝等。“大爱同盟”及“粉红同盟”合办,其他粉红大使还包括:赵式芝、黄耀明、何韵诗、乐队C AllStar、马诗慧及女儿王曼喜。 |
2 | 2015年9月20日 | 添马公园 | 爱就是爱 | 15,500 | [232] |
3 | 2016年9月25日 | 西九文化区苗圃公园 | 爱必胜 | 邀得多位知名歌手为大家演出,包括何韵诗、黄耀明、周柏豪、陈咏谦、C AllStar、连诗雅、李幸倪等等。[233] | |
4 | 2017年10月22日 | 西九文化区苗圃公园 | |||
5 | 2018年5月12日 | 中环遮打花园 | 爱里没有恐惧 |
国际不再恐同日香港区集会
[编辑]2011年5月15日,第7届国际不再恐同日香港区集会在铜锣湾东角道行人专用区举行,大会主题是“与生俱来”。现场有展览、舞蹈等活动,大会安排约20分钟的舞蹈。台上的Dancing angels跳到一半,约20名军装警员指他们没申领公众娱乐场所牌照,要求停止跳舞活动,否则警察保留起诉权利。语毕即开脚架、开摄影机进行拍摄。主办单位认为警察的举动极不合理。[234]主办团体已向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提出投诉,并计划一直跟进直到最后,[235]一名男同性恋者申请司法复核,指警方侵犯市民的言论和表达自由,打压示威,高院决定受理申请,[236]但被判败诉。[237] 大会以粉红色做主题,呼吁参加者穿著粉红色衫作支持
届数 | 日期 | 地点 | 主题 | 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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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届 | 2005年5月16日 | 化恐惧为关爱[238] | 第一次的活动名为国际反恐同日(香港区游行),定于国际不再恐同日前一日下午举行,游行路线由铜锣湾东角道至维多利亚公园的喷水池,沿这短短的路线走几次,游行主题为“化恐惧,为关爱”,唤醒市民对不同性倾向差异的接纳与关爱,共创多元友善社会。这可算是比较初期让大众都有机会参与的同志活动,主办单位更预备面具予同志,以免他们被传媒或其他人认得他们的容貌。最后活动有超过350人参与,部分参与者在终点更脱下面具感动而泣。结果,这个活动成为传统,每年都必定以此举行活动,不过后来有同志游行的关系,所以活动的形式也改变为集会了。 | |
第2届 | 2006年5月21日 | 挺身而行 消除歧视[239] | ||
第3届 | 2007年5月20日 | 立法要同步 教育有出路[240] | ||
第4届 | 2008年5月18日 | 铜锣湾 | 多元性别 不容歧视[241] | |
第5届 | 2009年5月17日 | 游行 | 1.促请港府立即为性倾向及性别认同歧视立法 2.打倒歧视怪兽‧反对白色恐怖‧还我同志平权[242][243] | |
第6届 | 2010年5月17日 | 宗教与恐同[244] | ||
第7届 | 2011年5月15日 | 香港铜锣湾东角道行人专用区 | 与生俱来Born this way[245] | 宣读恐同及恐跨性别的情况、展览、舞蹈表演、拍照留念及许愿树。[242] |
第8届 | 2012年5月12日 | 中环遮打花园 | What To Fear?!怕咩?![246] | 筹办本届IDAHOT的“粉红同盟”邀请立法会议员和新民党主席叶刘淑仪为大会宣传。女同盟会、女同学社、午夜蓝、香港彩虹、彩虹行动、香港十分一会、同志特区等多个同志团体组成的“还我本色”发出声明,表示对粉红同盟邀请邀请叶刘作代言人的决定“感到非常失望”。[247]早前公开自己同志身分的黄耀明,也现身支持,他希望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有同样权利,如结婚、社会福利及领养小孩。[248] |
第9届 | 2013年5月13日 | 铜锣湾骆克道行人专用区 | 无法无天 In.Justice“立刻立法,保障性小众” | [249] |
第10届 | 2015年5月17日 | 尖沙咀 | 同志家暴无配套 挛直都要真保障[250] | [251] |
第11届 | 2016年5月15日 | 铜锣湾东角道 | 超渡恐同无知鬼[252] | |
第12届 | 2017年5月14日 | 铜锣湾东角道 | “听”“讲”同志系家人[253] | |
第13届 | 2018年5月12日 | 铜锣湾东角道 | 正是"性"不同 [254] |
粉红天
[编辑]日期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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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30日至12月4日 | 多元性文化节“粉红天”是由香港同志联席构思,集合多项本地同志活动,于。节庆活动包括电子音乐派对、香港同志先生选举、海上派对、海滩嘉年华、主题公园缤纷同志日及香港同志影展等。[255][256] |
2012年9月30日至12月4日 | 安排多个文娱、展览、艺术活动,无论“直”或“挛”、个人或家庭,皆可参与。今年活动更首次获旅发局正式向海外推介,及大型商业银行赞助。[257] |
2013年 | |
2014年 | |
2015年 | |
2016年10月 | |
2017年 |
2022年同乐运动会
2022年同乐运动会是举办的第十一届同乐运动会。该运动会是由LGBTQ+群体主办并为LGBTQ+运动员、艺术家及音乐家开放的一个国际综合运动会和文化盛事。
本届同乐运动会原计划于2022年11月11-19日在香港举行。但在2021年9月主办方宣布因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此届运动会将延期至2023年11月3日至11日进行。
2022年2月14日,墨西哥城市瓜达拉哈拉增选为本届同乐运动会的共同主办城市。
支持LGBT权益组织
[编辑]- LGBT运动组织:
- 香港性小众平权联盟、争取性倾向歧视立法阵线、午夜蓝、还我本色、跨性别资源中心、香港女同盟会、香港彩虹、彩虹行动、女同学社、大同、虹双囍、原色人、彩虹细胞、启同服务社、站出彩虹、f-union、TEAM、PrideLab、性权会、姊姊同志、起点网播平台、蓝色国度、香港同志电台、同志健康促进会(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爱无界、跨性别权益会、香港十分一会 Hong Kong 10% Club、香港同志辅导热线 Horizons、同窗会 Joint College Queer Union (JCQU)、女同苑 Lui Tung Yuen、G点电视、大爱同盟、女角平权协作组、晚同牵、HEvolution、粉红同盟、爱自由计划、婚姻平权协会、真光社、香港跨性别平权协会、性别空间、跨青时刻
- 宗教组织:
- 香港天主教大专联会、香港基督徒学会、香港基督教工业委员会、基恩之家
- 学界
- 大专政改关注组、大专同志行动 Action Q、中大同志文化小组、教大性、Queer Straight Alliance
- 国际组织
- 国际特赦组织香港分会、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
反对组织
[编辑]- 明光社
明光社及香港性文化学会等基督教右派组织于2008年8月6日在《明报》及《AM730》等报章刊登《维护家庭宣言》,重申家庭是天然及社会基本的单元,呼吁政府及立法会候选人明碓支持维护家庭及一男一女的婚姻政策。联署的包括7048人,以及125个团体,当中多数为主流基督教堂会。[259]其后,数个同志团体到旺角明光社会址楼下示威,抗议《维护家庭宣言》内容歧视同性恋者。[260]
电影
[编辑]YouTube 影片:
剧集:
参见
[编辑]延伸阅读
[编辑]书刊
[编辑]- 赵, 文宗; 周, 华山. "Yi gui" xing shi : Xianggang ji Ying Mei tong zhi yun dong. 「衣櫃」性史‧香港及英美同志運動 Chu ban. Xianggang: 香港同志硏究社出版. 1995. ISBN 9628502611. OCLC 44734190.
- 周, 华山. Xianggang tong zhi gu shi. 香港同志故事 Chu ban. Xianggang: 香港同志硏究社出版. 1996. ISBN 9628502646. OCLC 35207065.
- 周, 华山; 麦, 海珊; 江, 建邦. Xianggang tong zhi zhan chu lai. 香港同志站出來 Di 1 ban. [Xianggang]: 香港同志硏究社出版. 1995. ISBN 962850262X. OCLC 34330190.
- 彩虹路上:香港同志平權運動發展史 1974-2005. 香港: 香港彩虹. 2006.
- 梁, 兆辉. 一直。攣 = Straightly-gay. 香港: Kubrick. 2009年. ISBN 9789881799456.
- 同志心。牧養情年. 香港: 香港基督徒学会:基恩之家. 2005. ISBN 962747164X.
- 伍, 成邦. 同志與傳媒. 香港: 智行基金会. 2001.
- 李, 伟仪; 李, 芍莹. 情長同志:香港12位「男」同志口述歷史研究計劃 = Lbgtq friendly. 香港: 香港性学会出版. 2007. ISBN 9789889982515.
- 看得見的真相:香港同志平權報告. 香港: 香港基督徒学会、基恩之家、性权会、F'union. 2006. ISBN 9627471658.
- 金, 晔路; 曹, 文杰; 赖, 婉琪. 我城我性--香港性/別日常. 香港: 圆桌精英. ISBN 9789881684769.
相关调查
[编辑]- 同性婚姻合法化民意调查
- 香港人婚姻态度研究详细数据(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有关立法禁止性倾向、性别认同 及双性人身份歧视的研究报告(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有關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 公眾電話問卷調查 研究結果補充資料 (PDF). [2017-08-1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7-08-15).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研究表明香港市民虽较少支持同性婚姻,但多数支持同性伴侣权利
- 香港市民对不同性倾向人士之权利意见调查 2013(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香港市民对不同性倾向人士之权利 意见调查(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 研究報告書 有關同性戀行為之法律 (PDF). 1983年4月15日 [2011年5月17日].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4年4月16日).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性傾向與人權在香港報告書. 2005年5月20日 [2018年5月5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3月9日).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06年:看得见的真相 香港同志平权报告
- 市民對同性戀者看法的意見調查 (PDF). 2006年3月 [2011-06-05].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09-04-18).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香港女性因性傾向受歧視狀況」問卷調查(2010). 2010年 [2020-09-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2-20).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2011-12年度香港同/雙性戀及跨性別狀況研究對同/雙性戀及跨性別僱員的態度及他/她們的體驗 (PDF). 2012年5月17日 [2018年5月5日].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7年1月11日).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公眾對性傾向歧視意見》全港住戶電話調查. 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社会政策研究中心. 2014 [2022-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9-01).
- 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香港市民對不同性傾向人士之權利意見調查2013》 (PDF). 2013年10月23日 [2017年8月8日].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7年1月11日).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同志及跨性別平權報告. 2014年3月 [2018-05-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3-17).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同性/雙性戀及跨性別中學生在校園 遇到的騷擾和歧視經歷」研究. 2015年5月27日 [2017年4月8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1月11日).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立法禁止性傾向、性別認同及雙性人身份歧視的研究 (PDF). 2016年1月 [2018-05-0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08-16).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参考文献
[编辑]- ^ 同性恋可能成为合法化 华侨日报〔1969-3-30〕
- ^ 同性恋合法化见仁见智.华侨日报〔1969年4月6日〕
- ^ 男子同性恋在香港不会成合法 华侨日报〔1969年4月27日〕
- ^ 公众反对放宽同性恋法例 南华早报〔1976年5月20日〕
- ^ 圣公会圣约翰座堂主任薛本德牧师倡议同性性行为合法化 英文星报〔197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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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对同性恋者看法的意见调查报告二零零六年三月(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繁体中文)
- 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 立法会何秀兰议员香港市民对不同性倾向人士之权利意见调查(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繁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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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白网香港同志资讯(繁体中文)
- 同志“结婚”申请公屋[失效链接](繁体中文)
- The Lack of Sexual Orientation Anti-Discrimination Legislation in Hong Kong: Breach of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Legal Obligations[永久失效链接](英文)
- 为香港同/双性恋和跨性别雇员创造共融工作间 ﹣雇主资源指南
- 维护家庭宣言
- 跨性别资源中心
- 香港网络大典 同性恋(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香港电台“通识网” 同性婚姻(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书入认识性小众-增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