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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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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师秘本是指中国明清两朝讼师私家撰述的官司“必胜手册”。

明清以来,讼师的职务有世袭化的趋势,因此讼师有必要将毕生参讼之心得与经验透过文字传统给下一代。讼师秘本教导讼师如何在诉状以极夸张的语言,通常是四句珠语,达到“耸听”而捏造的假象。对讼师而言,案例发生的事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高度概括起诉案由,夸大“细故”纠纷的严重性。达到司法必胜的效果。讼师秘本《两便刀》提出:“凡兴讼务宜量力而行,不可安置异说枉法前。民一时告状容易,他日受刑难当。如果冤不伸,乡都莫分曲直,毕竟要鸣府县,须待高明作为有理词状。凡作状词之人,甚不可苟。商一时润笔之资,飘空望砌,妄隐生灵,致两家荡业结仇,大小惊惶……。”[1]讼师代人作状词时“不可混浊不洁,不可繁枝粗叶,不可妄控招非,不可中间断节,不可错用字眼,不可收后无结,不可失律主意,不可言无紧切,不可收罗杂砌,不可妄控扯拽。”[2]

讼师秘本一再被官方查禁[3],因其对封建体制易引起强力的压迫,讼师的行为容易破坏族众与邻里间的关系。为了中饱私囊,讼师在当事人之间从中作梗,使诸多词讼未能及时审结。不少官员看来,讼师与积案之间有直接联系, “因思积案所以不结者,讼棍之把持,串唆为之也。”[4]王有孚在《一得偶谈》记载:“讼师教唆词讼,例禁綦严,恶其拨弄乡愚,恐吓良善也。若夫安分良民,或为豪强欺压,或为仇盗扳累,大则身家几陷,小则名节攸关,捶胸饮恨,抱屈莫伸。”。但讼师秘本禁之不绝,反而更细密化。讼师秘本中绝大部分内容都是状词范例,著名的讼师秘本有《萧曹遗笔》、《惊天雷》、《透胆寒》、《折狱明珠》、《两便刀》。有专家指出《萧曹遗笔》是刑名幕友应该研读之书[5]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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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萧曹雪案校正两便刀》卷一《兴讼人明要决》
  2. ^ 《萧曹雪案校正两便刀》卷一《法门箴规》
  3. ^ 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诉讼》“教唆词讼”乾隆七年(1742年)定例规定:“坊肆所刊讼师秘本,如《惊天雷》、《相角》、《法家新书》、《刑台秦境》等一切构讼之书,尽行查禁销毁,不许售卖。有仍行撰造刻印者,照淫词小说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将旧书复行印刻及贩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者,杖一百。藏匿旧版不行销毁,减印刻一等治罪。藏匿其书,照违制律治罪。其该管失察各官,分别次数,交部议处。”
  4. ^ 李方赤:《视己成事斋官书》卷十一《访拏讼棍衙蠹示》
  5. ^ 张伟仁《清代的法学教育》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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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马进《讼师秘本<萧曹遗笔>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