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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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医疗服务(英文: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s,缩写:EMS、急诊医疗服务)是一种专业医疗服务,为尽快将于某处环境或者地方受到伤害、甚至具有濒临死亡威胁的人士提供紧急医疗服务,并且尽快将伤者运送至医院急症室接受更深切的医疗。紧急医疗服务通常由接受过相关专业训练的政府部门进行,最常见的包括救护、消防及飞行拯救队伍等。紧急医疗服务的提供,通常是透过紧急救助电话召唤的。
紧急医疗服务内容不单止包括简单的院前护理(通常是指简单急救),而是包括了在运输伤者途中,为其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医疗。各地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单位均有不同的名称或者叫法,当中包括紧急、急救、救援(或者拯救)、救护车等字词。惟使用上述字词的单位,未必等于有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资格。故此,在一些救护服务落后的地方,相关单位可能有标明到提供紧急医疗服务,但其人员未必是合资格的紧急医疗技术员。
对于紧急医疗服务的训练、资格以至其系统,世界各地均有不同规定,未有划一标准,惟当中以加拿大的标准为其中一个最为受到参考的系统。
历史
[编辑]第一次有使用专门车辆作为救护车的纪录,是由拿破仑军队的主任医师多明尼克·桑·拉利于战争期间所设计的飞行救护车[1][2]。拉利参与过法国同普鲁士之间的尖顶战事(the Battle of Spires)。由于拿破仑要求军医队伍驻扎于距离战场两英里半外的地方,为此,拉利对于有军医的存在,却是战争未停止前,无人去治理受到伤害士兵的而到深感难过,故此他着手开发了一套新的救护系统[1][2][3]。拉利决定使用两轮或者四轮马车,将战场上接受过初步护理的受伤士兵运输离开[2]。1793年,拿破仑的莱茵河军首次试行运用此种飞行救护车。拉利其后将类似的概念推展至其他武装部队使用,并且将其设计的飞行救护车改为安装成为可以由骆驼拉动,以应付于埃及的战区中。[2]
至于民间的救护车方面,有记载于1832年,伦敦有运送患有霍乱的病人到医院接受诊治的马车[4]。
1865年,美国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市的商业医院(即现今的辛辛那提总医院)开始经营救护车服务,系美国首个由医疗机关营运的救护车团队[3]。其后,其他救护服务亦开始营运。
1887年6月,圣约翰救护机构成立,为到英国伦敦各个公共盛事提供急救及救护车服务[5]。
至于最早的“紧急医疗服务”为维也纳的门迪(Jaromir · V. Mundy)、伟晳(Count J. N. Wilczek)和爱德华·拉梅灿-沙林士于1881年维也纳环剧院(Vienna Ring Theatre)发生灾难性火灾后所创办的救援协会──维也纳自愿救助会(Vienna Voluntary Rescue Society)”,此会成为了世界各地类似组织的典范[6]。
19世纪后期,开始有使用汽车作为救护车的例子。至20世纪初期,除了马车,救护车辆亦有使用蒸汽、汽油以至电力作为动力。1899年2月,美国芝加哥市的米高·里斯医院得到500名当地商人的捐献,首辆机动性的救护车投入服务[3]。1900年,美国纽约市引进了两辆达到两匹马力的电动救护车[3]。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救护部队开始用牵引夹板,并且证明这种夹板对于固定肢体骨折相当有用[7]。一战后,双向无线电设备面世,有些地方因为配备了无线电系统,于是可以更有效率调度救护车。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现代化的救护车配备了相关的医疗设备,包括有医生随员,并且可以运用无线电与派遣中心联络。当时世界上很多大城市的医院都有提供救护车服务。可是战争使到人力资源严重短缺,很多医院都无能力维持其救护服务,故此政府多数会将救护服务交由警察或者消防单位负责。然而,当时在很多地方所谓的救护车只是由殡仪馆营运的灵车。因为在当时,灵车为少数设计车厢可以容纳病人的车辆。由于此种车辆既用作运输病人,又用作运输死人,故此当时被戏称为百搭车[8][9]。
1960年代,特别是心肺复苏法及除颤作为院前护理时应付心脏衰竭的标准程序,以及新型药物研究成功,导致救护服务的任务有所变化[10]。
1970年代以前,美国救护车服务基本上为无人管理。一些地方的救护车配备比较先进,车上亦有接受过相关训练的人员;然而更多地方的救护服务只是殡仪馆或者家俱店(以制造灵柩为副业)兼顾营运。原因是后者的车队车厢能够容纳运输病人。
1966年,美国国家科学院发表了震撼性的白皮书,报告中大力批评当时美国国内大部分的救护服务部门效率佛等、管理混乱、装备缺乏及从业员的技术水平低劣等[11]。此份报告的推出后,使到美国政府立定法例规定救护车的规格、车上装备标准以及随员的技术水平规定等。自此,院前紧急医疗服务得到大幅度地改善[12]。包括R·亚当斯·考利于美国马里兰州创造建立了美国首个通行于全州域的紧急医疗服务系统[13]。
医疗等级
[编辑]基本生命维持
[编辑]高级生命维持
[编辑]传统健康维护专业
[编辑]进院前医护
[编辑]提供单位
[编辑]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单位包括政府、志愿组织、慈善团体以至私营机构。
公营
[编辑]独立
[编辑]独立单位即为与警察或者消防等部门分开为单一机构,由其政府营运,比如中国上海市急救中心。
附属
[编辑]有些地方──例如香港、台湾及日本等,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的单位为附属于消防辖下的部门;亦有一些地方的单位为附属于警察部门。
医院
[编辑]有些地方──例如中国大陆部分城市及美国等,其医院可能提供其直属的救护车车队服务。
混合
[编辑]联合单位即为其单位中所有人员不单止接受过紧急医疗训练,而且接受过警察或者消防等训练,成为混合式的服务人员。于一些小型城镇会有此类型的多功能混合型服务单位。
志愿
[编辑]慈善团体
[编辑]有些慈善团体或者非牟利组织的救护车车队亦有提供紧急医疗服务。红十字会、圣约翰救护机构及耶路撒冷、罗得岛及马尔他圣若翰主权军事医院骑士团等机构就是当中最著名的例子。
有些地方──例如澳洲部分地区、爱尔兰、德国及奥地利等,其志愿机构则可能是会聘请职业人员出任负责相关工作[14][15][16][17]。
私营机构
[编辑]私营机构是为聘请雇员的商业公司,但是往往与政府有合约,以接受适当的监察管理。私营机构可能仅仅提供病人运输服务(即非紧急服务),但是一些地方──例如香港,亦有达到提供紧急医疗服务水平及资格的私营机构。此外,更常见的例子,是为私营机构与政府签约,以承办商的身份,接管或者成为政府的救护服务单位,以提供紧急医疗服务[18]。
公司
[编辑]有些大型工厂,例如化学工业、炼油及酒精发酵等工厂,部份会有雇主提供救护车车队服务,以保障厂方的权益及雇员的健康福利。
世界各地负责紧急医疗服务的单位
[编辑]相关职业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1.0 1.1 Skandalakis PN, Lainas P, Zoras O, Skandalakis JE, Mirilas P. 'To afford the wounded speedy assistance': Dominique Jean Larrey and Napoleon. World Journal of Surgery. August 2006, 30 (8): 1392–9. PMID 16850154. doi:10.1007/s00268-005-04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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