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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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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级产业,指体现出文化创意的产业,包括文化产业创意产业(或合称文化创意产业),为“克拉克大分类法”(第一产业:农业、第二产业:工业、第三产业:(服务业)除第一、二产业外的所有其他产业)与第四产业的延伸。
第五产业一般分为三大类别:

  1. 创作生产销售管理一些运用个人团队智慧、文化知识创意之作品的行业,如出版业画家电子游戏业动漫业、作家作曲家影视制作、图书馆
  2. 以其身体行动的方式,来表现出文化及创意的行业,如演员配音员歌手行为艺术企划经纪
  3. 增强其他行业、商品与顾客之文化度的行业,如形象设计、装修指甲彩绘等。

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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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产业最初由一位丹麦的未来学家沃尔夫·伦森提出,他指“人类在经历狩猎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之后,将进入一个以关注梦想、历险、精神、及情感生活为特征的梦想社会,人们消费注意力将主要转移到精神需要。在此基础上,文化经济一体化、文化产业作为时代发展的潮流幸运而生,并为世人关注。而这种以精神文化生产方式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文化产业即第五产业之勃兴锐不可当。文化产业成为了21世纪新的经济增长点。”

近年来,世界各地如日本欧美中国等的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发展迅速。而以前的三级产业分类被人们认为已经过时,使得第四产业的产生,但无奈近年与资讯科技等第四产业发展同样迅速的文化产业与创意产业仍被标签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加上文化及创意产业与以工业为主的第二产业和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工作的意义根本不同层次,以上种种原因,最终促成第五产业说法的产生。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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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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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n D. Nimmo and James E. Combs (1992). The Political Pundits. Praeger/Greenwood. p. 20. ISBN 0-275-93545-0
  • Stephen D Cooper (2006). Watching the Watchdog: Bloggers as the Fifth Estate. Marquette Books. ISBN 0-922993-47-5
  • Dutton, W. H.(2009),‘The Fifth Estate Emerging through the Network of Networks’, Prometheus, Vol. 27, No. 1, March: pp. 1-15
  • Al-Rodhan, Nayef R.F., The Emergence of Blogs as a Fifth Estate and Their Security Implications, Geneva, Slatkine, 2007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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