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优位原则
外观
法律优位原则(英语:principle of legal supremacy)又称法律优越原则,即指依法行政都须符合法律规范,不得与上位阶的法令规则“抵触”;如此依法行政仅须消极的不违背抵触法律规定谓之,所以又称“消极的依法行政”。而在法律优位原则的适用前,须确认规范之位阶,且法律内容须具体明确。比如,中华民国宪法第171条:“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以及中华民国宪法第172条:“命令与宪法或法律抵触者无效。”在法治国中,依法行政原则可区分为消极的依法行政及积极的依法行政;而法律优位原则即属消极的依法行政,即一切下位的行政权之行使均应受上位的法律拘束,不得与法律“抵触”。反之积极的依法行政则谓之法律保留原则。
起源
[编辑]法律优位原则,为纯粹法学派凯尔森所创立,即指下位的命令不能抵触上位的法律;再而下位的法律不能抵触上位的宪法,如抵触则下位者无效(Lex superior derogat inferiori)。
参考文献
[编辑]- Baume, Sandrine. Hans Kelsen and the Case for Democracy. Colchester: ECPR. 2011. ISBN 9781907301247.
- Kelsen, Hans. Pure Theory of Law. Translated by Knight. Berkeley, C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0 [1934].
参见
[编辑]外部链接
[编辑]- 法理学经典导读系列演讲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由台湾法理学会、台湾法学会与台大人权暨法理学研究中心共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