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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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机构(英语:Institutions of the European Union)是指欧洲联盟构成的7个主要机构,《马城条约》第十三条根据以下的次序排列它们: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盟法院、欧洲中央银行及欧洲审计院[1]。
需要注意的是,欧洲联盟公署、欧洲联盟谘询组织跟欧洲联盟机构是不同层级的机构群体。
历史
[编辑]在欧洲煤钢共同体成立的时期,亦同时间建立了大部份欧洲联盟的机构。相比成立的初期,机构间的权力核心逐渐由欧盟理事会转移至欧洲议会的手中。欧盟委员会的角色原本是上述两个机构的调停人,当两者出现冲突时,委员会对最终决定有举足轻重的作用,[2]但它亦渐渐变为向议会负责的机构。例如1999年该议会曾逼使桑特委员会总辞[3]及2004年逼使巴罗佐委员会总辞。[4]欧盟机构的发展一直是跟随不同的条约及协定而改变,欠缺一个总体规划,华盛顿邮报的前记者雷德(T. R. Reid)就曾著书批评欧盟的是一个繁复及累赘的组织。[5]
成立
[编辑]1950年,法国外交部长罗贝尔·舒曼提出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建议,欧洲六国于来年签定《巴黎条约》,欧盟各机构的雏型都是根据这条条约产生。当时共建立了四个机构,分别是高级公署机构(High Authority)、共同议会(Common Assembly)、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及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6]
高级公署机构是拥有决策权力的超国家机构,它的工作是确保能够达到条约的目标及保障签署国的共同利益。共同议会由各国的议会成员组成,功能是监督共同体的运作。部长理事会是一个协调组织,它的工作是令高级公署及成员国各自的政策能够保持一致,不互相抵触。欧洲法院则主要是监察各成员国的机构,确保他们遵守及实行条约中的内容。[7]
改变
[编辑]1957年,《巴黎条约》的签署国签定《罗马条约》,成立了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及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连同欧洲煤钢共同体,三个组织分享共同的法院及议会,但各自有独立的理事会及高级公署。[8][9]
1967年,由于法国政府对于新成立的两个公署有所猜忌,促使了合并条约的出现,将三个组织的行政机构合并为一;合并后的委员会及理事会亦即现今欧盟委员会及欧盟理事会的前身。[10]
2009年的里斯本条约提升了欧洲议会的权力,将一般立法程序(即原来的共同决定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至绝大多数的议题。另外,条约增设了常任的欧洲理事会主席及对外关系暨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两个职位。在欧盟理事会的投票方式上则采用了双重多数决来代替过往复杂的投票方式。[11]
机构列表
[编辑]欧盟的行政及立法权力集中于三个机构手中,欧盟理事会代表各国政府、欧洲议会代表各国公民,欧盟的整体利益则由欧盟委员会代表。[12]原则上,当委员会认为需要立法,又或理事会、议会或其他团体向委员会提出立法的要求时,委员会便会草拟建议书,并提交到议会。大部份的项目都必须得到议会及理事会共同通过才能成为法律。[13]除了草拟法律的建议书,欧盟委员会的工作还包括确保成员国遵守欧盟的法律,否则会在欧盟法院中控告违反欧盟法律的成员国。[12]
欧洲议会
[编辑]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与欧盟理事会共同拥有立法及财政预算的权力。它现在共有 705名议员,由普选产生,任期为五年。它代表欧盟超过5亿的公民,是世界上第二大的民主选区。经过选举后,各议员会根据政治立场建立不同的政治团体,现今议会中共有7个政治团体。[14]
欧洲议会的主要工作是修改及通过欧盟委员会提交的法律议案、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及通过欧盟的财政预算。尽管在某些议题上,议会的权力仍然低于欧盟理事会,但前者的权力正透过新的条约不断壮大中。[15]
欧洲议会主席由议会的成员选举产生,现任主席是罗柏塔·梅索拉。
欧洲高峰会
[编辑]欧洲高峰会(European Council)的主要成员是各成员国的元首、欧洲理事会的主席及欧盟委员会的主席。他们每半年会举行两次会议,决定欧盟发展的方向及各种政策的实行次序等;但该会不会涉及任何立法程序。欧洲高峰会的主席由该会成员选出,负责主持及推动理事会的工作。他同时需要肩负欧盟的外交事务,增加欧盟更加受国际社会关注。[16]
现任欧洲高峰会主席是夏尔·蜜雪儿。
欧盟理事会
[编辑]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另称为部长理事会或理事会)是拥有立法权力及部份行政权力的决策机构。它并非由固定的成员组成,每一次理事会的会议都有不同的政策议题,每个国家会派遣相关的部长出席会议,例如讨论环境问题时会派环境部长出席。理事会的主席由会员国轮任,任期为半年。[17]
理事会的工作包括通过欧盟的法律、签署欧盟与其他国家建立的协定、制定欧盟的外交及防卫政策、批准财政预算及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政策等。[17]
欧盟委员会
[编辑]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是欧盟的行政机构。它的宗旨是维护欧盟整体的利益,主要工作包括拟定欧盟法律的建议书、执行欧盟制定的政策及草碍财政预算等。[18]
委员会由27名委员组成,委员从每个成员国中各选出一人担任,任期为5年;每个委员都会负责特定的政策,负责的政策由委员会主席分配。委员会主席由欧洲委员会提名,经欧洲议会同意后产生,现任主席是乌尔苏拉·冯德莱恩。[18]
欧盟法院
[编辑]欧洲联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是欧盟的司法机构,主要负责解释欧盟的法律及确保欧盟成员国遵守那些法律、处理成员国与各欧盟机构间的法律问题及处理各种申诉等。欧盟法院由三个法院组成,分别是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及欧盟公务员法庭(Civil Service Tribunal)。[19]
欧洲联盟法院的总部设于卢森堡。
欧洲中央银行
[编辑]欧洲中央银行(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的主要工作是制定欧元区的货币政策。使用欧元的欧盟成员国当中,他们的中央银行与欧洲央行组成了欧元体系,这个体制旨在促进欧洲金融的整合及保持稳定的金融体系。[20]
欧洲央行与欧盟所有成员国的中央银行组成了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没有加入欧元体系的欧盟国家亦需要协助维持欧元区内的价格稳定及参与欧洲支付系统(TARGET2)的工作。[21]
欧洲中央银行的总部设于德国法兰克福,现任行长是马里奥·德拉基。
欧洲审计院
[编辑]欧洲审计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是监督欧盟财政的机构,旨在确保欧盟纳兑人的兑款能够发挥最大的效用。审计院于1975年成立,总部设于卢森堡,他的成员由欧盟理事会任命。理事会从每个成员国中选出一名人士担任审计院成员,任期为六年;审计院的主席任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现任主席是域陀·卡尔代拉。[22]
欧洲审计院自身并没有司法的权力,所以当发现涉嫌诈骗或其他讳法的案件时,它会将案件交由欧盟反诈欺局处理。除了防止诈骗的发生,审计院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时每年交给议院及欧盟理事会的年终报告,议会审视这份报告后会决定是否通过欧盟委员会的预算安排。[22]
参考文献
[编辑]- ^ Consolidated versions of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and of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PDF). Eur-lex. [May 5, 2014].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2-03-02).
- ^ Hoskyns, Catherine; Michael Newman. Democratizing the European Union: Issues for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Perspectives on Democratization.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2000. ISBN 978-0-7190-5666-6.
- ^ 邱淑美,2000,《两岸关系与欧盟经验(上)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新世纪智库论坛,第12期,12月30日,第81页
- ^ Tobais, Troll. We have to democratise procedures. Café Babel. 2 November 2004 [May 5, 20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5-11-29).
- ^ Reid, Tom. The United States of Europe. London: Penguin Books. 2004: 272. ISBN 0-14-102317-1.
- ^ 经济部国际贸易局,2004,《欧洲联盟发展沿革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ECSC Treaty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uropa. Retrieved date: May 8, 2014.
- ^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CVCE. [May 9, 20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1).
- ^ European Commission. CVCE. [May 9, 20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9-28).
- ^ Merging of the executives. CVCE. [May 9, 20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0-19).
- ^ 卢倩仪,2010,《整合理论与欧盟条约修改之研究 - 以欧盟宪法条约与里斯本条约为例》,政治科学论丛(46),页115-116
- ^ 12.0 12.1 Institutions: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Europa (web portal). [May 5, 20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7-10).
- ^ Law-making procedures in detail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ur-lex. Retrieved date: May 5, 2014.
- ^ Organisation and work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uropa. Retrieved date: May 5, 2014
- ^ Powers and procedure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uropa. Retrieved date: May 9, 2014
- ^ The European Council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uropa. Retrieved date: May 6, 2014
- ^ 17.0 17.1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uropa. Retrieved date: May 9, 2014.
- ^ 18.0 18.1 European Commission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uropa. Retrieved date: May 9, 2014.
- ^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Europa. Retrieved date: May 6, 2014
- ^ The mission of the Eurosystem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Europa. Retrieved date: May 7, 2014
- ^ The European System of Central Bank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Europa. Retrieved date: May 7, 2014
- ^ 22.0 22.1 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Europa. Retrieved dated: May 8,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