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塞尔资本协定
外观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5年1月15日) |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英文简称Basel II),是由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BCBS)所促成,内容针对1988年的旧巴塞尔资本协定(Basel I)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标准化国际上的风险控管制度,提升国际金融服务的风险控管能力。
简史
[编辑]为强化国际型银行体系的稳定,避免因各国资本需求不同所造成不公平竞争之情形,国际清算银行下的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于1988年公布以规范信用风险为主的跨国规范,称为巴塞尔资本协定。然而 Basel I 未涵盖信用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而信用风险权数级距区分过于粗略,扭曲银行风险全貌,加上法定资本套利(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的盛行,以及近几年大型银行规模及复杂度的增加,也都突显 Basel I 的不足。
1996年的修正案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需求的计算,于次年底开始实施。
1999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公布了新的资本适足比率架构(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谘询文件,对 Basel I 做了大量修改。
2001年1月公布新巴塞尔资本协定草案[1],修正之前的信用风险评估标准,加入了作业风险的参数,将三种风险纳入银行资本计提考量,以期规范国际型银行风险承担能力。
2004年6月正式定案,并希望在2006年年底以前,大多数的国家都能采用此架构。
三大支柱
[编辑]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强调的三大支柱:
1.最低资本适足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
- 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
- 标准法
- 基础内部评等法
- 进阶内部评等法
2.监察审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
3.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自律(Market Discipline)
目标
[编辑]新巴塞尔资本协定主要的目标如下:
- 增进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
- 强调公平竞争
- 采用更完备的方法来因应风险
- 资本适足要求的计算方法,能与银行业务活动保持适当的敏感度
- 以国际性的大型银行为重点,但也适用其他各类银行
参考资料
[编辑]- ^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草案. [2005-06-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18).
另见
[编辑]外部链接
[编辑]-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全文中文版-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Basel II Portal for Asia-Pacific Region
-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Basel II: Revised international capital framework (BCB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Basel II: 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 a Revised Framework (BCBS)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