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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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英语:Dangerous Driving Causing Death),是一项香港的刑事罪名,是交通意外的司机有机会被指控的刑事罪名。
自2000年7月1日起,“鲁莽驾驶”和“鲁莽驾驶引致他人死亡”分别被“危险驾驶”和“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所取代。[1]
危险驾驶
[编辑]危险驾驶(英语:Dangerous Driving)有别于不小心驾驶[2][3]。
危险驾驶包括无牌驾驶、不理会交通讯号、不理会路面交通情况、不顾警方路障或交通指挥、超速驾驶、小路出大路不停车又不减速、扒头(超车)、玩飘移、逆线、酒后驾驶、冲红灯等。
危险驾驶本身已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罚为罚款港币25,000元及监禁3年,如属首次定罪,将被取消驾驶资格半年或以上;如其后再次被定罪,则将被取消驾驶资格1年半或以上。并须强制修习驾驶改进课程及交通违例记分制之中记10分。
但如因为危险驾驶,引致他人(包括乘客、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司机)死亡或受到严重伤害,一般将会控以“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和“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的罪行。
法例
[编辑]依《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的“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最高刑罚为罚款HK$50,000及监禁10年;如属首次定罪者,可被取消驾驶资格5年或以上;如其后再次被定罪,则可被取消驾驶资格10年或以上[4]。
而“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最高刑罚为罚款港币5万元及监禁7年;如属首次定罪者,可被取消驾驶资格2年或以上;如其后再次被定罪,则可被取消驾驶资格5年或以上。
如受害者为警务人员,如警务人员伤势较轻,亦可以被加控“袭击警务人员”罪,该罪之最高刑罚为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上述三项罪名均须强制修习驾驶改进课程,及交通违例记分制之中记10分;另外加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加刑因素,如司机干犯任何危险驾驶罪行时,其体内
- 酒精浓度达第3级(即每100毫升呼气/血液/尿液分别超过66微克/150毫克/201毫克的酒精),或拒绝接受酒精呼气/血液/尿液测试;或
- 含有任何份量的指明违禁药物(即海洛英、氯胺酮、“冰”、大麻、可卡因或“摇头丸”)
会视作“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有关罪行的最高罚款额、最高监禁期和最短停牌期各增加50%。在2010年的19修订案增加的2AB款及2011年道路交通条例的修正案年第24号第6条中,法庭有权对再犯者或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者判处终身停牌等更严格的刑罚。
此外,如犯罪情节相当恶劣,根据案例有机会以严重伤人、误杀甚至企图谋杀作为交替控罪。例如为1983年邱德根儿子邱达成在何文田公主道撞死交通警员,由于遇害者为警务人员,加上邱达成在案发前后一直酗酒,最后因误杀罪入狱4年。[5]至于落马洲车祸案及大埔公路车祸案,两名驾驶者的驾驶态度均极其恶劣,他杀证据明显,其中前者本身酗酒,后者则患上阿氏保加症,在精神上无法控制情绪(但并非精神分裂),导致灾难性后果,最终不得不控以误杀及意图谋杀(后者)。
引致他人死亡
[编辑]- 他人,所指的是肇事司机以外的人,包括乘客、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司机等。
- 死亡有别于受伤、重伤,包括并发症。例如一位的士司机在单程路反向行车,后座乘客受惊引致心脏病发死亡。
- 导致,是因果关系。他人死亡未必因为当时的危险驾驶即时引发。
- 如情节严重甚至有蓄意成份的话更能改控误杀甚至企图谋杀作为交替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