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公诉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公诉(英语:Criminal charge)又称刑事起诉刑事检控,指检察官代表国家对刑事案件的被告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法院将其定罪的一项法律行动。相较于公诉制度是由检察官进行刑事起诉,倘若由被害人自行起诉被告者则称为自诉,其所适用的程序规范与公诉差别甚钜。然而,并非每个国家都存在自诉制度,因此刑事诉讼程序大多数时候仍是以公诉制度为主。

纽伦堡大审的苏联公诉检察官

“公诉罪”的误用

[编辑]

在台湾,媒体与普罗大众常使用“公诉罪”一词来指称非告诉乃论之罪;然而事实上,刑事法律程序并不存在这样的罪名类别,“公诉”与“告诉乃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指的是刑事起诉由国家提起的程序,后者则是基于刑事政策考量,对于起诉条件设下的特殊限制,二者之间毫不相干,更非属相对立的概念。因此,所谓“公诉罪”仅是讹传而已,非真正的法律术语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