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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警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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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警察法令》
Police Act 1967
马来西亚国徽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国会
一项与马来西亚皇家警察的组织、纪律、权力和职责及其附带事项有关的法令。
(An Act relating to the organization, discipline, powers and duties of the Royal Malaysia Police and matters incidental thereto.)
引称Act 344
地域范围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
制定机关下议院
制定日期1967年8月21日
通过日期1967年8月23日
制定机关上议院
制定日期1967年8月28日
通过日期1967年8月28日
御准日期1968年6月10日
签署人端姑依斯迈·纳西鲁丁沙陛下(时任最高元首
施行日期1967年8月29日
生效日期1988年9月29日
立法历史
法案呈交至下议院时的名称Police Bill 1967
法案引用Col. 2065
法案公布日期1967年8月21日
呈交者曾永森(时任副首相国会秘书代表副首相)
首读1967年8月21日
二读1967年8月23日
三读1967年8月23日
法案呈交至上议院时的名称Police Bill 1967
法案引称Col. 768
法案公布日期1967年8月28日
呈交者阿都哈密·卡纳英语Abdul Hamid Khan(时任福利与服务部长)
首读1967年8月28日
二读1967年8月28日
三读1967年8月28日
修订
《1971年警察(修正)法令》
1975年马来西亚货币(令吉)法令
《1976年警察(修正)法令》
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
《1981年警察(修正)法令》
《1987年警察(修正)法令》
2012年警察(修正)法令
2015年警察(修正)法令
相关法例
《警察条例》(马来亚 14 of 1952)
《警察条例》(砂拉越 Cap. 22)
《警察部队条例》(沙巴 Cap. 101)
《1963年马来西亚皇家警察法令》
《1966年马来西亚皇家警察(修正)法令》
关键字
马来西亚皇家警察警察
现状:已生效

1967年警察法令》(英语:Police Act 1967)是马来西亚国会于1967年制定的国会法令。该法令规划和管理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包括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后备队和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学员团)[1]的组织架构、控制、警员招聘方式、资金来源等。此外,该法令也规范了警队的权力、职责和纪律。

《1967年警察法令》于1967年首次颁布(1967年第41号法令),并在1988年进行修订(1988年第344号法令)。迄今为止,该法令已被马来西亚国会进行多次修正,以更符合国际公认的人权实践。

法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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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版本的《1967年警察法令》由马来西亚国会于2015年8月24日完成修正。[2]该法令由14个部分组成,其中包含100个条文、3个附表和9个修正案。

1967年警察法令
部分 标题 内容
第1部分 初步
Preliminary
第1条:法令简称及应用
第2部分 解释
Interpretation
第2条:解释
第3部分 马来西亚皇家警察
The Royal Malaysia Police
第3条:警察部队的章程
第4条:对部队的控制
第5条:督察警长的任命等
第6条: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在州内的控制等
第7条:紧急情况下的武力使用
第4部分 额外的警官和值班警员
Extra Police Officers and Watch Constables
第8条:额外的警察
第9条:值班警员
第5部分 马来西亚境外和马来西亚其他地区的警察服务
Service outside Malaysia and Service of Police of Other Territories in Malaysia
第10条:最高元首可指示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在马来西亚境外服务
第11条:在马来西亚境外服务的警员应受本法约束
第12条:对等待遇
第6部分 委任、服务等
Appointments, Service, etc.
第13条:警务人员就任宣誓
第14条:任职证明
第15条:战时或紧急情况下的退休或辞职
第16条:纪律处分期间辞职
第17条:不再属于警队时交出的武器、装备等
第18条:警务人员须遵守适用于公职人员的规定
第7部分 警务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Duties and Powers of Police Officers
第19条:警务人员须视同执勤
第20条:警务人员的一般职责
第21条:在公共道路上的责任
第22条:无人认领的财产
第23条:无人认领的遗产
第24条:警务人员检查牌照、车辆等的权力
第25条:扣留和搜查飞机的权力
第26条:设置路障的权力
第27条:(已删除)[3]
第27A条:(已删除)[3]
第27B条:(已删除)[3]
第27C条:(已删除)[3]
第28条:规管在公众地方播放音乐的权力
第29条:制定交通管制规则及命令的权力
第30条:发出命令以控制旗帜等的展示的权力
第31条:发出命令要求人留在室内的权力
第32条:对逮捕令授权下作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33条:民事诉讼豁免
第8部分 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志愿警员储备队
Royal Malaysia Police Volunteer Reserve
第34条:建立志愿警员后备队
第35条:志愿警员后备队成员
第36条:志愿警员后备队的任用等
第37条:入选志愿警员后备队的志愿警员等级
第38条:志愿后备警员可能被要求辞职
第39条:志愿后备警察宣誓
第40条:聘书
第41条:辞职
第42条:薪酬和津贴
第43条:动员志愿警员后备队
第44条:督察警长可聘请志愿后备警察执行警务
第45条:志愿后备警察的权力
第46条:恢复文职工作
第9部分 辅助警察
Auxiliary Police
第47条:辅警的委任
第48条:辅警须作出的宣誓
第49条:聘书
第49A条:工资和津贴
第50条:职责及权力等
第10部分 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后备队
Royal Malaysia Police Reserve
第51条: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后备队
第52条:在后备队服役的责任
第53条:无须服务的退休警务人员可选择服务
第54条:后备队服务期限
第55条:后备的动员
第56条:后备服役人员报告
第57条:警务人员动员时的权力
第58条:后备队中的等级
第59条:薪酬和津贴
第60条:退伍
第61条:养老金的保留
第62条:从后备队中调职
第63条:被令退伍和上诉
第64条:动员期间终止服务
第65条:制服和装备
第66条:恢复警务人员在后备队的文职工作
第67条:处罚
第11部分 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学员团
Royal Malaysia Police Cadet Corps
第68条:学员团的建立
第69条:军校学员
第70条:学员军官和学员的任命、晋升和解雇
第71条:辞职
第72条:薪酬和津贴
第73条:解散
第12部分 纪律
Discipline
第74条:受纪律处分的警务人员
第75条:停薪追缴罚款
第76条:无休假或监禁期间不累积的全额工资
第77条:武器、装备等的损失或损坏,停薪补正
第78条:停职
第79条:调查任何警务人员的死伤或财产损失或损坏的部门委员会
第80条:高级警务人员进行研讯时传唤证人的权力
第13部分 警察基金
Police Fund
第81条:警察基金
第82条:基金用途
第83条:资金转移
第84条:解释
第14部分 总则
General
第85条:携带武器
第86条:遗弃
第87条:叛变
第88条:引起不满的处罚
第89条:非法管有、制造、销售或供应提供给警务人员的物品以及未经授权使用警服
第90条:警局内行为不检
第91条:警务人员可因触犯第31(2)、第86、87、89及90条项下的罪行而无需法庭逮捕令被逮捕
第92条:警务人员不得加入工会
第93条:警察协会
第94条:一般处罚
第95条:规则
第96条:警察条例
第97条:常规命令
第98条:废除和保存
第99条:过渡
第100条:其他法律的修改
附表 附表
Schedules
附表1:警衔
附表2:警务人员任职宣誓
附表3:相关旧法律之废除

警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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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警察法令》第20条文第3款阐明马来西亚皇家警察的职责范围,即:

  1. 依法逮捕警方有权逮捕的犯罪嫌疑犯;
  2. 处理安全情报;
  3. 进行检控;
  4. 协助执行与税收、消费税、卫生、检疫、移民和登记有关的任何法律;
  5. 协助维护马来西亚境内港口机场的秩序,以及执行海事和港口相关法规;
  6. 执行任何上级主管单位依据法律合法发出的罚款、传票、逮捕令等其他合法程序;
  7. 参展信息;
  8. 保护无人认领和丢失的财产并找到其所有者;
  9. 抓住流浪动物并将它们放入公立流浪动物收容所;
  10. 协助保护生命和财产;
  11. 保护公共财产免受损失或伤害;
  12. 出庭刑事法庭,如果有特别命令,也可以出庭民事法庭,并维持法庭秩序;以及
  13. 护送和看守囚犯和其他被警察拘留的人士。

警务人员就任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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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警察法令》第13、39和48条规定所有警务人员、志愿警员和辅警必须在就任和入伍前,依照附表二的宣誓文进行就任宣誓。

中文翻译:我,(姓名),郑重、诚恳和真诚地宣誓,我将忠实地担任马来西亚皇家警察(职位) ,遵守、秉承和维护马来西亚的法律,以及诚实和勤勉地执行我的职责和权力。

删除第27、27A、27B和27C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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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马来西亚国会通过《2012年警察(修正)法案》,将《1967年警察法令》中的第27、27A、27B和27C条文,有关赋予警方规管集会、会议及游行之权力的法律条款删除。[3][5][6]

《2012年警察(修正)法令》中,被删除的条款如下:

  • 第27条:规管集会、会议及游行的权力
  • 第27A条:禁止在公共场所以外发生的某些活动的权力
  • 第27B条:根据第27或27A条使用武力进行驱散或逮捕
  • 第27C条:根据第27或27A条检控犯罪者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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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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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Mengenai Polis Diraja Malaysia, www.rmp.gov.my, Royal Malaysian Police, [2021-07-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7-02) (马来语) 
  2. ^ Laws of Malaysia (LOM) Act A1495 - Police (Amendment) Act 2015 (PDF), lom.agc.gov.my, Federal Legislation Portal,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英语) 
  3. ^ 3.0 3.1 3.2 3.3 3.4 Laws of Malaysia (LOM) Act A1421 - Police (Amendment) Act 2012 (PDF), lom.agc.gov.my, Federal Legislation Portal,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英语) 
  4. ^ Akta Polis 1967 (PDF), lom.agc.gov.my, Federal Legislation Portal,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马来语) 
  5. ^ 先进国警方不阻挠街头游行,公青团抨凯里扭曲鱼目混珠. www.malaysiakini.com (《当今大马》). 2011-07-28 [2021-07-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7-21) (中文(简体)). 
  6. ^ Section 27 of Police Act 1967 to be amended. www.malaysianbar.org.my. The Malaysian Bar英语The Malaysian Bar. [2019-10-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8-28) (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