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警察法令
《1967年警察法令》 Police Act 19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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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国会 | |
一项与马来西亚皇家警察的组织、纪律、权力和职责及其附带事项有关的法令。 (An Act relating to the organization, discipline, powers and duties of the Royal Malaysia Police and matters incidental thereto.) | |
引称 | Act 344 |
地域范围 | 马来西亚 |
制定机关 | 下议院 |
制定日期 | 1967年8月21日 |
通过日期 | 1967年8月23日 |
制定机关 | 上议院 |
制定日期 | 1967年8月28日 |
通过日期 | 1967年8月28日 |
御准日期 | 1968年6月10日 |
签署人 | 端姑依斯迈·纳西鲁丁沙陛下(时任最高元首) |
施行日期 | 1967年8月29日 |
生效日期 | 1988年9月29日 |
立法历史 | |
法案呈交至下议院时的名称 | Police Bill 1967 |
法案引用 | Col. 2065 |
法案公布日期 | 1967年8月21日 |
呈交者 | 曾永森(时任副首相国会秘书代表副首相) |
首读 | 1967年8月21日 |
二读 | 1967年8月23日 |
三读 | 1967年8月23日 |
法案呈交至上议院时的名称 | Police Bill 1967 |
法案引称 | Col. 768 |
法案公布日期 | 1967年8月28日 |
呈交者 | 阿都哈密·卡纳(时任福利与服务部长) |
首读 | 1967年8月28日 |
二读 | 1967年8月28日 |
三读 | 1967年8月28日 |
修订 | |
《1971年警察(修正)法令》 《1975年马来西亚货币(令吉)法令》 《1976年警察(修正)法令》 《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 《1981年警察(修正)法令》 《1987年警察(修正)法令》 《2012年警察(修正)法令》 《2015年警察(修正)法令》 | |
相关法例 | |
《警察条例》(马来亚 14 of 1952) 《警察条例》(砂拉越 Cap. 22) 《警察部队条例》(沙巴 Cap. 101) 《1963年马来西亚皇家警察法令》 《1966年马来西亚皇家警察(修正)法令》 | |
关键字 | |
马来西亚皇家警察、警察 | |
现状:已生效 |
《1967年警察法令》(英语:Police Act 1967)是马来西亚国会于1967年制定的国会法令。该法令规划和管理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包括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后备队和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学员团)[1]的组织架构、控制、警员招聘方式、资金来源等。此外,该法令也规范了警队的权力、职责和纪律。
《1967年警察法令》于1967年首次颁布(1967年第41号法令),并在1988年进行修订(1988年第344号法令)。迄今为止,该法令已被马来西亚国会进行多次修正,以更符合国际公认的人权实践。
法令内容
[编辑]现行版本的《1967年警察法令》由马来西亚国会于2015年8月24日完成修正。[2]该法令由14个部分组成,其中包含100个条文、3个附表和9个修正案。
部分 | 标题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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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 初步 Preliminary |
第1条:法令简称及应用 |
第2部分 | 解释 Interpretation |
第2条:解释 |
第3部分 | 马来西亚皇家警察 The Royal Malaysia Police |
第3条:警察部队的章程 第4条:对部队的控制 第5条:督察警长的任命等 第6条: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在州内的控制等 第7条:紧急情况下的武力使用 |
第4部分 | 额外的警官和值班警员 Extra Police Officers and Watch Constables |
第8条:额外的警察 第9条:值班警员 |
第5部分 | 马来西亚境外和马来西亚其他地区的警察服务 Service outside Malaysia and Service of Police of Other Territories in Malaysia |
第10条:最高元首可指示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在马来西亚境外服务 第11条:在马来西亚境外服务的警员应受本法约束 第12条:对等待遇 |
第6部分 | 委任、服务等 Appointments, Service, etc. |
第13条:警务人员就任宣誓 第14条:任职证明 第15条:战时或紧急情况下的退休或辞职 第16条:纪律处分期间辞职 第17条:不再属于警队时交出的武器、装备等 第18条:警务人员须遵守适用于公职人员的规定 |
第7部分 | 警务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Duties and Powers of Police Officers |
第19条:警务人员须视同执勤 第20条:警务人员的一般职责 第21条:在公共道路上的责任 第22条:无人认领的财产 第23条:无人认领的遗产 第24条:警务人员检查牌照、车辆等的权力 第25条:扣留和搜查飞机的权力 第26条:设置路障的权力 第27条:(已删除)[3] 第27A条:(已删除)[3] 第27B条:(已删除)[3] 第27C条:(已删除)[3] 第28条:规管在公众地方播放音乐的权力 第29条:制定交通管制规则及命令的权力 第30条:发出命令以控制旗帜等的展示的权力 第31条:发出命令要求人留在室内的权力 第32条:对逮捕令授权下作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33条:民事诉讼豁免 |
第8部分 | 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志愿警员储备队 Royal Malaysia Police Volunteer Reserve |
第34条:建立志愿警员后备队 第35条:志愿警员后备队成员 第36条:志愿警员后备队的任用等 第37条:入选志愿警员后备队的志愿警员等级 第38条:志愿后备警员可能被要求辞职 第39条:志愿后备警察宣誓 第40条:聘书 第41条:辞职 第42条:薪酬和津贴 第43条:动员志愿警员后备队 第44条:督察警长可聘请志愿后备警察执行警务 第45条:志愿后备警察的权力 第46条:恢复文职工作 |
第9部分 | 辅助警察 Auxiliary Police |
第47条:辅警的委任 第48条:辅警须作出的宣誓 第49条:聘书 第49A条:工资和津贴 第50条:职责及权力等 |
第10部分 | 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后备队 Royal Malaysia Police Reserve |
第51条: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后备队 第52条:在后备队服役的责任 第53条:无须服务的退休警务人员可选择服务 第54条:后备队服务期限 第55条:后备的动员 第56条:后备服役人员报告 第57条:警务人员动员时的权力 第58条:后备队中的等级 第59条:薪酬和津贴 第60条:退伍 第61条:养老金的保留 第62条:从后备队中调职 第63条:被令退伍和上诉 第64条:动员期间终止服务 第65条:制服和装备 第66条:恢复警务人员在后备队的文职工作 第67条:处罚 |
第11部分 | 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学员团 Royal Malaysia Police Cadet Corps |
第68条:学员团的建立 第69条:军校学员 第70条:学员军官和学员的任命、晋升和解雇 第71条:辞职 第72条:薪酬和津贴 第73条:解散 |
第12部分 | 纪律 Discipline |
第74条:受纪律处分的警务人员 第75条:停薪追缴罚款 第76条:无休假或监禁期间不累积的全额工资 第77条:武器、装备等的损失或损坏,停薪补正 第78条:停职 第79条:调查任何警务人员的死伤或财产损失或损坏的部门委员会 第80条:高级警务人员进行研讯时传唤证人的权力 |
第13部分 | 警察基金 Police Fund |
第81条:警察基金 第82条:基金用途 第83条:资金转移 第84条:解释 |
第14部分 | 总则 General |
第85条:携带武器 第86条:遗弃 第87条:叛变 第88条:引起不满的处罚 第89条:非法管有、制造、销售或供应提供给警务人员的物品以及未经授权使用警服 第90条:警局内行为不检 第91条:警务人员可因触犯第31(2)、第86、87、89及90条项下的罪行而无需法庭逮捕令被逮捕 第92条:警务人员不得加入工会 第93条:警察协会 第94条:一般处罚 第95条:规则 第96条:警察条例 第97条:常规命令 第98条:废除和保存 第99条:过渡 第100条:其他法律的修改 |
附表 | 附表 Schedules |
附表1:警衔 附表2:警务人员任职宣誓 附表3:相关旧法律之废除 |
警察职责
[编辑]《1967年警察法令》第20条文第3款阐明马来西亚皇家警察的职责范围,即:
- 依法逮捕警方有权逮捕的犯罪嫌疑犯;
- 处理安全情报;
- 进行检控;
- 协助执行与税收、消费税、卫生、检疫、移民和登记有关的任何法律;
- 协助维护马来西亚境内港口和机场的秩序,以及执行海事和港口相关法规;
- 执行任何上级主管单位依据法律合法发出的罚款、传票、逮捕令等其他合法程序;
- 参展信息;
- 保护无人认领和丢失的财产并找到其所有者;
- 抓住流浪动物并将它们放入公立流浪动物收容所;
- 协助保护生命和财产;
- 保护公共财产免受损失或伤害;
- 出庭刑事法庭,如果有特别命令,也可以出庭民事法庭,并维持法庭秩序;以及
- 护送和看守囚犯和其他被警察拘留的人士。
警务人员就任宣誓
[编辑]《1967年警察法令》第13、39和48条规定所有警务人员、志愿警员和辅警必须在就任和入伍前,依照附表二的宣誓文进行就任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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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翻译:我,(姓名),郑重、诚恳和真诚地宣誓,我将忠实地担任马来西亚皇家警察(职位) ,遵守、秉承和维护马来西亚的法律,以及诚实和勤勉地执行我的职责和权力。
删除第27、27A、27B和27C条
[编辑]2012年1月,马来西亚国会通过《2012年警察(修正)法案》,将《1967年警察法令》中的第27、27A、27B和27C条文,有关赋予警方规管集会、会议及游行之权力的法律条款删除。[3][5][6]
《2012年警察(修正)法令》中,被删除的条款如下:
- 第27条:规管集会、会议及游行的权力
- 第27A条:禁止在公共场所以外发生的某些活动的权力
- 第27B条:根据第27或27A条使用武力进行驱散或逮捕
- 第27C条:根据第27或27A条检控犯罪者
参见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Mengenai Polis Diraja Malaysia, www.rmp.gov.my, Royal Malaysian Police, [2021-07-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7-02) (马来语)
- ^ Laws of Malaysia (LOM) Act A1495 - Police (Amendment) Act 2015 (PDF), lom.agc.gov.my, Federal Legislation Portal,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英语)
- ^ 3.0 3.1 3.2 3.3 3.4 Laws of Malaysia (LOM) Act A1421 - Police (Amendment) Act 2012 (PDF), lom.agc.gov.my, Federal Legislation Portal,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英语)
- ^ Akta Polis 1967 (PDF), lom.agc.gov.my, Federal Legislation Portal,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马来语)
- ^ 先进国警方不阻挠街头游行,公青团抨凯里扭曲鱼目混珠. www.malaysiakini.com (《当今大马》). 2011-07-28 [2021-07-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7-21) (中文(简体)).
- ^ Section 27 of Police Act 1967 to be amended. www.malaysianbar.org.my. The Malaysian Bar. [2019-10-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8-28) (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