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学生会会费诉讼案
外观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学生会会费诉讼案 | |
---|---|
法院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
判决下达日期 | 2023年10月16日 |
原告律师 | 张斐昕 |
原告 |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学生会 (代表人:冯辉伦、施信豪、陈宏骏) |
被告 | 吴律德 |
转录 |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简字第46号判决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简上字第37号 |
援引法律 | 大学法 第 33、35 条 |
案件历史 | |
后续行动 | 被告应给付原告新台币700元,及自民国110年10月24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计算之利息。 |
法庭成员 | |
法官 | 林敬超 (一审) 陈心弘、毕乃俊、郑凯文 (二审) |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学生会会费诉讼案,简称师大会费案,为中华民国大专院校学生自治之案件。全案由时任理事长冯辉伦向博士班学生、同时也担任学生代表的吴律德,依相关法规认为吴律德欠缴学生会费109学年度之200元及110学年度之500元,向台北地方法院声请支付命令,并衍生为行政诉讼。2023年3月13日,台北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判决111年度简字第46号)。判决指出,受大学法保障的学生会系属公法人,因台师大全体学生为学生会之当然会员,且大学法及台师大学生会有缴交会费相关规范,故学生应有缴交会费之义务,判台师大学生会胜诉,被告吴律德应给付共计700元的学生会费,并按周年利率5%计算利息,同时因败诉负担2000元的诉讼费用。[1]
诉讼提出时的学生会理事长、即原诉讼代表人冯辉伦,和被告、学生代表吴律德于判决公布后受访坦言,这是一项社会实验。冯辉伦表示,此诉讼并非要追讨学生会费,而是要确认学生是否有缴纳会费的义务,以及学生会是否具有公法人地位。吴律德则欲厘清大专校院学生在大学法中为学生会当然会员的原因为何?这条规定的意义是什么?前辅仁大学学生会会长、现执业律师陈孝贤受访表示,若学生会被认定为公法人,与原先的非法人团体相比,将更具独立性。对此,判决公布时的学生会理事长施信豪在校内社群保证任内不会以诉讼形式向任何学生追讨学生会费,而对于下一步动作,被告吴律德展现出上诉的意愿,而受访的律师陈孝贤也认为若能获得更高层级法院的认定,学术上或实务上都有助益。[2] 2023年10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驳回吴律德上诉,全案定谳。[3]
参考资料
[编辑]- ^ 李芯. 台師大學生會費之訴(上):只因沒繳700元會費被告上法院?當事人還原訴訟前因後果. 关键评论网. 2023-03-21 [2023-05-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04).
- ^ 李芯. 台師大學生會費之訴(下):學生會被認定為「公法人」,這代表什麼意義?. 关键评论网. 2023-03-21 [2023-05-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5-29).
- ^ 首例!博士生拒繳700元學生會費 台師大學生會提告贏了. 自由时报. [2023-10-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