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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放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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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放领系公地管理机关及县(市)政府依据法令规定之实体与程序,准许符合规定之承租农民依照规定程序申请承领,于缴清全部放领地价后,移转土地所有权之私法上分期付款之买卖行为,其旨在扶植自耕农,实现中华民国宪法第143条“国家对于土地之分配与整理,应以扶植自耕农及自行使用土地人为原则”之土地政策。1951年6月,政府开始实施公地放领,放领耕地由政府委托台湾土地银行征收,使无地之农民取得所有权。[1]

中华民国政府台湾1951年1976年间分九期实施公地放领,共计放领138,957公顷,承领农户286,287户。政府收得放领公地地价稻谷367,366,416公斤,甘薯1,254,768,525公斤,全数由台湾土地银行经收后,拨作扶植自耕农基金。[2]

简而言之,就是政府将公有土地准由承租之农民依照法令规定之要件及程序申请承领,于缴清地价后,承领人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权。公地放领之目的,在于扶植自耕农

自民国四十年起,政府将公有耕地优先由承租公地的现耕农承领。放领面积,每户不超过水田二甲或旱田四甲。公地承领人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地价后,就取得土地所有权。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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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李守孔著,《中国现代史》,台北,三民书局,1973年9月,第184页,ISBN 9571406635
  2. ^ 土地改革纪念馆主题导览. 第六章 耕者有其田. 土地改革纪念馆. [2014-05-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5-02).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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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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