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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仲裁委員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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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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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仲裁前的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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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通常要求編者在發起仲裁前嘗試以其他方法解決爭議。以下為例外情況:

  • 事件涉及对管理人員行為不當的指控,或管理員間難以解決的糾紛;
  • 事件已獲廣泛社群參與深入討論仍無果;
  • 事件走向使委員會可合理認為前設爭議解決方法不會達成任何建設性結果。

發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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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符合以下條件即可發起仲裁案:

  1. 獲多數同意受理,或淨正三票同意
  2. 自滿足第一條已達24小時;
  3. 自提案已達48小時。

經多數仲裁員同意可豁免第二、三條提早受理案件。

新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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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後,會安排建立案件頁面,包含案件名稱、結構及時間表等資訊。仲裁委員會將委任若干名仲裁員擔任該案之主委,負責起草案件、推進仲裁程序,並在出現問題時擔任案件的聯絡人。

仲裁案的正常架構如下:

  1. 證據提交期,自建立案件頁面起計,為時兩週;
  2. 辯論期,自證據提交期結束起計,為時一週;
  3. 案件結論將於辯論期結束一週內發佈。

仲裁委員會可經決議調整任何案件的時間表及架構,包括在合理範圍內延長、縮短、增加或取消特定審議階段(註:以上三個階段均不可取消)。為確保仲裁流程期間用戶行為符合規範,主委有權在審議案件期間制定該案的討論規則(如在辯論階段設置字數限制)。擬議各方亦可提請修改時間表及討論架構。

參與仲裁程序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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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將會在立案時依證據認定當事方,並會按需通知用戶參與調查。獲通知用戶將有七天事件回應表明是否參與調查。

若當事方於通知後七天內未回應、拒絕參與以至退出維基百科,仲裁委員會有權在沒有該用戶參與下繼續調查程序。

提交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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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提交證據時應簡明扼要。一般而言,當事各方的提交內容不應超過2000字和100個差異連結,其他用戶的提交內容則限制為1000個單字和50個差異連結。如有意提交超過限制的證據,則應先徵求主委批准。

提交的證據必須發佈在案件的「/證據」子頁面上;仲裁委員會將不會採納在用戶空間子頁面作為證據。未經批准而提交超長的證據可經委員會決議移除、重構或刪減。

仲裁决议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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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可以在案件的“/辩论”子页面上分四个方面发表其决议意见:

  1. 基本原则:包括案件主要相关的方针、指引和社群共识。若有需求,仲裁员也可以加入仲裁委员会在案件背景下对方针、指引和社群共识的解读。
  2. 事实认定:包括涉案用户与案件相关行为的描述。
  3. 补救措施:包括仲裁委员会为解决案件而做出的命令。命令分为可强制执行的规定(如禁制)和不可强制执行的规定(如警告和提醒),其适用对象包括个别涉案用户、所有涉案用户以及所有做出特定行为或在特定主题编辑的用户。
  4. 仲裁执行:包括对执行仲裁結果的管理员的指示,以及受补救措施约束的用户违規时应遵循的程序。

票决案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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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决议意见将放置于“/拟议案件结论”子页面,并由仲裁员对每项意见进行票决。拟议案件结论将包括所有得绝对多数通过的决议意见。

关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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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拟议案件结论的票决结束后,仲裁员可提出正式的案件结论。案件结论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通过:

  1. 同意比不同意净多四票;
  2. 获得多数同意。

从案件结论获得第四张净同意票到采取任何补救措施,通常需要至少24小时的最后审议期。但若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快速结案:

  1. 所有决议意见均已通过;
  2. 多数仲裁员同意跳过最后审议期。

驳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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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如果在案件中的任何时刻以多数同意认定:

  1. 发布案件结论对于此案件无用;
  2. 委员会无法达成案件结论上达成绝对多数支持;
  3. 单条动议比完整的案件结论更适合。

那么仲裁委员会可以通过以动议结案、驳回案件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案件。

撤回案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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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请仲裁案件的用户撤回该请求,并满足下列条件中任意一条,则该请求可在24小时后撤回:

  1. 没有仲裁员开启受理投票;
  2. 淨正三票同意

如不满足上述条件,案件申请应一直开放至满足上述条件的24小时后或案件根据“發起仲裁”段落所述由仲裁员接受或拒绝此案件。

仲裁員履職及計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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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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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員在維基假期及已向委員會請假期間將被假定缺席仲裁工作;尚有未參與的仲裁事務投票時,七天內未參與進行中仲裁事務而未有事先通知的仲裁員亦會列為缺席。缺席者在任何階段的仲裁事務投票則視作回歸當前的仲裁工作。仲裁員若因構成以上條件而改列缺席,在席期間投的票將被劃票並不納入計算。

计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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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的投票按以下方式統計:

  1. 未回避案件的在席仲裁员皆可投一票;
  2. 不计入回避案件、缺席及弃权的仲裁员的票数。

相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 絕對多数:同意票数占在席仲裁员总数的50%以上。
  • 淨正三票同意:某方票數較另一方票數多最少三票。

执行仲裁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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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仲裁委员会封禁或禁制的用户更改用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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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被仲裁委员会封禁或禁制的用户若想更换主账号或更改用户名,则应通知仲裁委员会。若有用户未通知仲裁委员会便径行更换账号,一经发现可致其所有账号被全站禁制。

对管理人员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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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不得在任何案件中仲裁自己的行为,但可以做出评论或提供证据,以协助仲裁工作。

管理人员应灵活处理违反最终决定的用户。除非仲裁委员会在允許执行仲裁結果時已规定如何对违反最终决定的行为递增其处罚,否则管理人员处罚的强度应与违反最终决定的程度相匹配。

管理人员在执行仲裁結果时通常无需征求共识,但若管理人员不確定如何执行,则应先行征求仲裁委员会的意见。

仲裁標準執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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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帶有須執行或遵守的限制而仲裁委員會未有特別制定執行條款的仲裁案件都會採用以下標準執行條款:

用戶違反仲裁委員會頒佈的規定和限制均可被封鎖。仲裁委員會或執行管理員將按違規持續時長、影響是否嚴重等因素決定實施何等制裁措施。

基本条款:申诉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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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仲裁委员会封禁或禁制的用户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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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只可由被仲裁委员会封禁或禁制的用户提出,且只可针对尚在执行的封禁或禁制进行申诉。任何用户可提出修正案件结论的请求。申诉流程通常分为三个阶段(详见“特别说明”段落):

  1. 有用户要求执行仲裁結果的管理员重新考虑其决定;
  2. 有用户申请在执行仲裁布告板管理员布告板进行复审;
  3. 有用户在修正仲裁结果页面提交修正请求。

管理员修改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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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符合下述条件,则管理员不得修改或撤销其他管理员的处罚:

  1. 已征得执行处罚的管理员的同意;
  2. 在执行仲裁布告板、管理员布告板或修正仲裁结果页面就修改处罚达成共识(详见“特别说明”段落)。

本段落规定并不影响管理员针对已实施处罚且发生新的不当行为的用户执行新的处罚。

管理员可以自由修改曾任管理员的用户执行的处罚,而其修改后的处罚必须符合本段落的规定方可修改。如果曾任管理员的用户重新成为管理员,那么管理员想修改曾任管理员的用户执行的处罚就必须遵循本段落的规定。

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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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For a request to succeed, either
    1. the clear and substantial consensus of (a) uninvolved administrators at AE or (b) uninvolved editors at AN or
    2. a passing motion of arbitrators at ARCA
    is required. If consensus at AE or AN is unclear, the status quo prevails.
  2. While asking the enforcing administrator and seeking reviews at AN or AE are not mandatory prior to seeking a decision from the committee, once the committee has reviewed a request, further substantive review at any forum is barred. The sole exception is editors under an active sanction who may still request an easing or removal of the sanction on the grounds that said sanction is no longer needed, but such requests may only be made once every six months, or whatever longer period the committee may specify.

用户在提交修正请求前,商讯执行管理员或在执行仲裁布告板及管理员布告板寻求复审并非必要。但若仲裁委员会接受修正请求,则不可在他处。 唯一的例外是正在接受制裁的编辑,他们仍然可以以不再需要制裁为由请求减轻或取消制裁,但这种请求只能每六个月提出一次,或委员会可能指定的更长期限。

  1. These provisions apply only to contentious topic restrictions placed by administrators and to blocks placed by administrators to enforce arbitration case decisions. They do not apply to sanctions directly authorized by the committee, and enacted either by arbitrators or by arbitration clerks, or to special functionary blocks of whatever nature.
  2. All actions designated as arbitration enforcement actions, including those alleged to be out of process or against existing policy, must first be appealed following arbitration enforcement procedures to establish if such enforcement is inappropriate before the action may be reversed or formally discussed at another ven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