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電信法修正草案第九條爭議事件
外观
删除争议
[编辑]以名詞使用來說,「電信法修正草案第九條」要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信法T9修法」更通用也更正式,前者可使用搜尋驗證,後者則是在另一條目中創建。 原先是前者重定向後者,我想將兩者反轉,之後認為前者名稱不完整,所以進行移動到「電信法修正草案第九條爭議事件」。—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Nchild(對話|貢獻)於 2014年2月1日 (日) 16:10(UTC)加入。
- 我提起删除就是为了移动做准备,请您理解!请不要直接复制粘贴来移动页面,这样会丢失页面编辑历史--南瓜(留言) 2014年2月1日 (六) 16:11 (UTC)
- 了解了,剛剛已經看到你的通知。--nchild(留言) 2014年2月1日 (六) 16:20 (UTC)
建議改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信法T9修法爭議事件”→“電信法修正草案第九條爭議事件”
[编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信法T9修法爭議事件” → “電信法修正草案第九條爭議事件”:参见Talk:電信法修正草案第九條爭議事件--南瓜(留言) 2014年2月1日 (六) 17:19 (UTC)
- (+)支持:兩者的討論頁內容建議已保存作為日後佐證。--bnb674(talk) 2014年2月13日 (四) 15:15 (UTC)
外部链接已修改
[编辑]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電信法修正草案第九條爭議事件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www.giddens.tw/blog/post/39222017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40202102143/http://www.giddens.tw/blog/post/39222017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