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燦 (臺灣府同知)
外观
陳燦(?—?),清朝末年官員。
生平
[编辑]光绪十三年(1887年),以五品銜補用知縣、福建候補庫大使代理台灣府南路撫民理番同知一職,八月到任,駐紮臺東卑南,專司東臺灣治安與原住民事務。次年九月二十六日奉旨以「不恤番情、挪用口糧、擅離職守、苛派學費」革職,聽候查辦,十月卸任。[1]
註釋
[编辑]- ^ 《重修台灣省通志》:陳燦,光緒十三年以五品銜補用知縣福建候補庫大使代理,八月到任。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奉旨以「不恤番情、挪用口糧、擅離職守、苛派學費」革職聽候查辦,十月卸。
參考文獻
[编辑]- 劉寧顏編,《重修臺灣省通志》,臺北市,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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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歐陽駿 |
台灣府南路撫民理番同知 光绪十三年(1887年)上任 |
繼任: 吳本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