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考[1]是清代创制的一种考试制度。雍正元年(1727年)始行。各省举人在會試、殿试中式之後,一甲三名賜進士及第,直接授予翰林院職位,二、三甲的進士在賜出身之後,復於保和殿試論、奏議、詩、賦各一篇,隨後綜合朝考成績和殿試名次授予官職,最優者選為翰林院庶吉士,餘者分別授六部主事、內閣中書、知縣等。[2]
朝考第一名稱“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