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東志
徐東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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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世 | 1984年5月14日 中華民國臺灣省臺南縣歸仁鄉臺南監獄附設刑場 |
死因 | 槍決 |
国籍 | 中華民國 |
职业 | 電機維修員 |
刑事指控 | 謀殺7人 |
刑事处罚 | 死刑 |
动机 | 情、財、仇等因素 |
徐東志(?—1984年5月14日),臺灣死刑犯,涉嫌兇殺7人,已於1984年5月14日於台南執行槍決。徐東志於1976至1983年間殺害7人[1],與殺害7人的死刑犯管鐘演被合稱「徐管不離」。
經歷
[编辑]因妨害家庭罪入獄
[编辑]徐東志曾於1973年因妨害家庭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後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為1年6個月,於1975出獄。服刑期間,徐母曾託具遠房親戚關係之監獄管理員張金樹照顧。[2]
第一次殺人
[编辑]出獄後,徐東志多次拜訪曾照顧其之管理員張金樹,並認識其嫂張林熟與姪女張碧春(即張林熟之女),遂與張林熟建立情侶關係。[1]
1976年1月29日,徐東志藉口請張碧春協助自己維修車輛,將其自桃園縣觀音鄉(今桃園市觀音區)帶往台北市徐之住處。下午,張林熟前往徐住處,借住一夜,期望明天能帶張碧春返回桃園過年,並向徐東志借錢,惟徐東志拒絕。當晚,張林熟再次企圖向徐東志借錢,更要脅徐不得與張碧春來往,徐東志心生憤怒,及後更生殺機,扯住張之頭部拖行,導致其顱骨斷裂,顱內出血而亡。徐東志隨後更欺騙張碧春其母親已返桃園,將其帶回觀音鄉後離去。
次日(1月30日),徐東志將張之屍體以棉被、帆布包裹,並駕駛鄰居託付修理的小貨車,棄屍於台中市(其姊夫塑膠工廠所在處)附近之竹林。[2]
第二次殺人(酒女案)
[编辑]1977年,徐東志認識酒女江玉雲,其一直期望移居日本,徐則謊稱自己有辦法幫助江偷渡到日本,以取悅江。江其後與徐同居,另夥同生意夥伴鄔財[3],三人共住一處。
1977年8月14日,江玉雲與鄔財兩人藉徐東志出門時偷情,被徐東志突然返回發現。徐東志心生殺意,將連接220伏特電源之線路接通,將江、鄔二人活活電死,直到屍體發出焦味才停手。隔日,徐東志將兩具屍體包裹,自行駕車,同樣棄屍於張之棄屍處(即台中市之竹林處)。[2]
警察起疑
[编辑]此三人之失蹤後來經警察調查,均為與徐東志有關之人,故徐東志亦受警方盤問。徐東志聲稱此三人已前往日本拍攝成人電影。當時台日之間偷渡之行為,拍攝成人電影極為常見,再加上並無證據證明徐東志涉案,故僅將徐東志列管,並未逮捕。[1][2]
第三次殺人(藏寶案)
[编辑]1983年1月4日,徐東志捏造1張藏寶圖,聲稱為當年日本人在台東縣太麻里鄉的一處藏寶基地,並藏有300多公斤的黃金,誘騙高雄4名金主林進壽、吳春榮(一說吳君榮)、郭梁、郭連成,出錢隨他上山「尋寶」。其後,數人由高雄市出發,由徐開車前往台東挖寶。隨後,徐東志攜同一個大鐵桶,謊稱能裝寶藏、躲警察。在山上,徐東志突然大喊一聲「警察來了」,讓四位金主躲進鐵桶內,隨後灌入大量瓦斯氣體,將四人毒殺致死。[1]
隨後,徐東志將鐵桶送下山,於台南縣關廟鄉(今台南市關廟區)空地將鐵桶埋入地底。[3]
東窗事發
[编辑]1983年2月,吳春榮之妻陳玉發現吳失蹤多時,質問徐東志無果後將其送至警局。經警察局調查一個多月後,終於發現關廟藏屍處,使案件被揭發。[3]
其後,徐東志在偵訊時聲稱日本黑道「木村勝雄」指使他殺害四人,更要求他在臺東走私黃金,證詞前後不一,真假參半,使警方無法調查事件。警方也曾一度依徐東志的證詞調查木村勝雄的來歷,惟一無所獲,令警方調查一時陷入膠著。
直到鄔財、江玉雲、張林熟等前三位被害人家屬看到新聞,出面指控徐東志殺人,警方遂開始調查前三人的命案。當時家屬們指證,江玉雲是北投酒家的紅牌酒女,有數百萬積蓄;鄔財失蹤前賣了1塊地,遇害當晚身上有100多萬元新台幣的鈔票,兩人皆沒理由到日本下海賺錢。經過警方長期調查後,終於在台中市竹林找到三人已腐爛的屍體。[3]
在警方長達10小時的逼問下,徐東志最終承認所有罪行。
自此,警方確認七人遇害,就此偵結,經地檢署檢控,移送高雄地方法院提堂。
犯案動機
[编辑]- 徐東志聲稱謀殺江玉雲、鄔財皆因為其偷情行為,屬情殺。
- 中時新聞網針對其犯案動機,則認為其為謀財,並指出:「先殺了出獄後十分關照他的張林熟,再電死江玉雲與鄔財,得到數百萬積蓄與賣地的100多萬元,貪得無厭的味口變大,再編造一個『尋寶大夢』,誘騙想發財的林進壽等4人,走進他精心設計的陷阱之中,他就這樣奪走了7條人命。」[1]
審判過程
[编辑]日期 | 判決法院 | 判決書字號 | 罪行 | 刑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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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 | 1983年6月6日 | 中華民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未知 | 三項謀殺罪 | 未知 |
二審 | 1984年3月26日 | 中華民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72年度重上二更(三)字第927號 | 三項謀殺罪各處死刑,剝奪公權終身。 | |
三審 | 1984年5月4日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 73年度台上字第2406號 | 三項謀殺罪各處死刑定讞,剝奪公權終身定讞。 |
逸聞
[编辑]1984年5月14日,徐東志於臺南監獄執行死刑前,請求向被害人敬酒,然而他卻擺放了9個酒杯,比已知受害者7人多出2個。檢察官當時頗為疑惑,未知是否多於7名被害人,惟死刑執行令已發下,需盡快執行死刑,故此事難以確證。[3]另有一說認為此乃徐東志拖延死刑執行之手段,惟始終難以查證。
相關戲劇
[编辑]參考文獻
[编辑]- ^ 1.0 1.1 1.2 1.3 1.4 中時新聞網. 社會10點檔》日本人藏300kg黃金!台史最狠「殺人魔王」誆尋寶 騙4人進鐵桶毒死 - 社會. 中時新聞網. [2022-0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22) (中文(臺灣)).
- ^ 2.0 2.1 2.2 2.3 2.4 最高法院 73 年度台上字第 2406 號刑事判決.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2022-0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2-13) (中文(臺灣)).
- ^ 3.0 3.1 3.2 3.3 3.4 中華民國文化部. 徐東志連續殺人案-文化部國家文化記憶庫. memory.culture.tw. [2022-02-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2-15) (中文(臺灣)).
- ^ 法律白話文運動. 臺灣法曆:法律歷史上的今天(一月-六月). 新北市新店區. 2020.01. ISBN 978-957-05-3245-6. OCLC 1151798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