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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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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简称文物保护法
公布日期1982年11月19日
施行日期1982年11月19日
最新修订2024年11月8日(第2次修订)
最新修正2017年11月4日(第5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普通法律
立法历程
修正案
列表
  •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
  •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
  •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
  •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1]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现状:施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國内保护文物法律。該法首次于1982年11月19日通過[2],最新的修改2024年11月8日通过[1]。此法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而制定。另外,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而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2]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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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共分8章101條。各章分別為:[2]

  • 第1章 总则
  • 第2章 不可移动文物
  • 第3章 考古发掘
  • 第4章 馆藏文物
  • 第5章 民间收藏文物
  • 第6章 文物出境进境
  • 第7章 法律责任
  • 第8章 附则

该法将文物分爲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2]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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