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爾伯爵
馬爾伯爵 第一次冊封(1404年) 第七次冊封(156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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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始日期 | 1404年 (第一次冊封,按照國會法令) 1426年 (第二次冊封) 1459年 (第三次冊封) 1483年(第四次冊封) 1486年(第五次冊封) 1562年(第六次冊封) 1565年(第七次冊封) |
授予君主 | 羅伯特三世 (第一次冊封,按照國會法令) 詹姆士一世 (第二次冊封) 詹姆士二世 (第三次冊封) 詹姆士三世 (第四次冊封) 詹姆士三世(第五次冊封) 瑪麗一世 (第六次冊封) 瑪麗一世(第七次冊封) |
爵位種類 | 蘇格蘭貴族爵位 |
首任持有者 | 魯阿德里 |
現任持有者 | 第三十一代馬爾女伯爵馬爾的瑪格麗特(第一次冊封) 第十四代馬爾伯爵、第十六代凱利伯爵詹姆士·索恩·厄斯金(第七次冊封) |
消滅日期 | 1435年(第二次冊封) 1479年(第三次冊封) 1483年(第四次冊封) 1503年(第五次冊封) 1570年(第六次冊封) |
原先住所 | 馬爾公寓(Mar's Wark)、基爾德拉米城堡(Kildrummy Castle)及因弗諾蒂的杜恩城堡 |
現時蘇格蘭貴族爵位當中共有兩個馬爾伯爵(英語:Earl of Mar),分別為第一次及第七次冊封的爵位,各由不同人持有。第一次冊封的爵位現由馬爾氏族族長,第三十一代馬爾女伯爵馬爾的瑪格麗特所持;而第七次冊封的爵位則由厄斯金氏族族長,第十四代馬爾伯爵及第十六代凱利伯爵詹姆士·厄斯金所持。
馬爾伯爵此一爵位可以上溯至中世紀中期,最早在1014年的克朗塔夫戰役(Battle of Clontarf)時就在文獻中獲提及,而首位獲記載姓名的伯爵為魯阿德里,活躍於1130年代。1435年詹姆士二世沒收爵位及附連的財產,並將爵位改封與他的子女。第六次冊封的爵位是封於詹姆士五世之私生子詹姆士·史都華,但該爵位因詹姆士叛亂而被瑪麗女王於1565年剝奪。瑪麗女王及後於同年將爵位重新授予1435年前原伯爵之後代,約翰·厄斯金。
1866年時任伯爵逝世,並無後代。雖然爵位應由其外甥繼承,但由於繼承規則不明,導致伯爵堂弟於1867年向上議院提訴,主張爵位應由他繼承[注 1]。及後八年間爵位歸屬一直懸而未決,直至1875年上議院特別權益委員會(Committee on Privileges)裁定在1565年冊封之爵位並非原有爵位之延續,而是一新設爵位[注 2]。因此原第一次冊封之爵位並不存在,新爵位(第七次冊封)則應由伯爵之堂弟繼承。儘管上議院做出最後裁決,但其並未理清原第一次冊封之爵位是否仍然存在的爭議,其他貴族也不滿裁決貿然斷絕蘇格蘭其中一個歷史最悠久的爵位。結果為平息爭議,國會於1885年通過《恢復馬爾伯爵爵位法令》(Earldom of Mar Restitution Act),宣告第一次冊封之爵位仍然存在,其繼承規則允許所有血親之後代,不論性別繼承爵位,仍由伯爵外甥繼承。
數位領有「馬爾伯爵」稱號之人為蘇格蘭歷史上之重要人物。約翰·厄斯金(卒於1572年)為詹姆士六世登基初期之攝政,約翰·厄斯金(1675年-1732年)則爲著名的詹姆士黨指揮官。
歷史
[編輯]九至十四世紀
[編輯]首位馬爾省督(Mormaer)通常被認爲是於迪爾經中提及的魯阿德里(Ruadrí),於1131年仍在世。部分現代文獻則提出部分更早的省督,如馬爾科姆三世時期就成立利文湖(Loch Leven)旁的修士聚落;以及亞歷山大一世時期就成立斯昆修道院的敕書中分別提及Muirchertach(拉丁化作Martachus)及Gartnait為省督,但文獻並未提及二人轄省所在。部分愛爾蘭編年史如《阿爾斯特編年史》(Annals of Ulster)及《愛爾蘭王國年鑑》(Annals of the Four Masters)在記述1014年的克朗塔夫之戰時則將馬爾省督唐納·麥克·亞爾賓·麥克·肯尼列為其中一個與愛爾蘭至尊王布賴恩·博魯一同戰死之將領。
馬爾省轄地北至頓河,南及芒斯山,範圍約為今亞伯丁郡。[參 1]省督駐所為米維城堡及因弗諾蒂的杜恩城堡。早期省督一職應由兩個家族輪流出任(第三任省督摩根與第四任省督吉爾·基斯並無血緣關係;而第五任省督鄧肯則為摩根之子)。[參 2]:398-400[參 3]:1332
省督一職在十三世紀初期逐步演變成世襲職位,其權力區限於領地之內,不再延至全省。[參 1]而源於低地蘇格蘭語的「伯爵/Earl」一詞亦逐步取代源於蘇格蘭蓋爾語的「省督/Mormaer」。十三世紀中期馬爾伯爵被承認為「蘇格蘭的七位伯爵之一」。[參 1]最後一位塞爾特馬爾伯爵為托馬斯,他於1374年去世,無嗣,但爵位及領地傳至托馬斯之妹瑪格麗特,並經由她與道格拉斯伯爵威廉之婚姻傳至道格拉斯家族。[參 2]:406-407
十五世紀
[編輯]第十一代馬爾女伯爵為瑪格麗特與威廉之女伊莎貝爾·道格拉斯,她所繼承的馬爾伯爵領地及道格拉斯家族之部分領地,成爲其他貴族虎視耽耽的對象。結果布臣伯爵亞歷山大·史都華之私生子亞歷山大在1404年攻佔伊莎貝爾身處之基爾德拉米城堡(Kildrummy Castle),並於同年8月12日強迫她簽署特許狀,將爵位及領地轉交至亞歷山大及其後代(時任國王羅伯特三世從未批准該特許狀)。雖然伊莎貝爾及後在同年9月取消該特許狀,但有鑒於亞歷山大與王室之關係(其叔父為時任蘇格蘭攝政奧爾巴尼公爵羅伯特·史都華),她被迫在同年12月9日嫁給亞歷山大,並准許亞歷山大為終身伯爵,擁有終身產權,爵位及領地則由伊莎貝爾一方之繼承人繼承。新特許狀獲羅伯特三世於翌年批准。伊莎貝爾在1408年去世,並無後嗣。[參 2]:409-411
亞歷山大及後在1426年放棄爵位(此行爲之合法性存在爭議[注 3]),並游説其侄子詹姆士一世重新封他為馬爾伯爵,以確保他的私生子有權繼承爵位。儘管詹姆士同意重封,他在特許狀中加上條款,指明如果爵位沒有任何合資格繼承人選的話,領地即轉歸國王所有。亞歷山大的私生子托馬斯早於亞歷山大逝世,他本人亦於1435年逝世。[參 2]:411-414
亞歷山大逝世後,厄斯金勳爵羅伯特作爲伊莎貝爾血緣最近的繼承人,宣稱伯爵爵位(及領地)均應由其繼承。但詹姆士以1426年的特許狀作依據,主張爵位不復存在,而領地則應歸國王所有。厄斯金與王室雙方就領地所有權一直爭持不斷,直至1457年詹姆士二世取得法庭手令,宣告領地歸入王家財產後才平息爭議。[參 4]:601-605
在確定爵位及領地所屬後,詹姆士二世便於1458年封其四子約翰為馬爾及基亞里伯爵(為第三次冊封——第二次冊封為亞歷山大於1426年之重封)。約翰在1479年逝世,無嗣。奧爾巴尼公爵亞歷山大在1483年獲詹姆士三世封為馬爾及基亞里伯爵,但爵位在幾個月後被剝奪。他本人亦在1485年被殺。詹姆士三世在1486年封其幼子約翰為馬爾及基亞里伯爵,為第五次冊封。約翰在1503年去世,無嗣。[參 2]:416-417
十六至十八世紀
[編輯]1562年2月瑪麗一世封其同父異母之兄摩瑞伯爵詹姆士為馬爾伯爵(他剛於一星期前獲封為摩瑞伯爵),但幾個月後詹姆士便不再使用馬爾伯爵此頭銜。[參 2]:417摩瑞伯爵在1565年發動叛亂,抗議瑪麗與達恩利勳爵亨利·史都華結婚。[參 5]結果瑪麗在同年6月23日重新承認(或加封)厄斯金勳爵約翰為馬爾伯爵。約翰為厄斯金勳爵羅伯特之直系後代。特許狀中承認他爲「古老(馬爾)伯爵爵位之合法繼承人,並對爵位擁有無可置疑之繼承權」。[參 6]約翰在1571年被選作蘇格蘭攝政,一直出任至他在翌年去世。[參 2]:420其兒子約翰協助促成詹姆士六世繼承英格蘭伊莉莎白一世之王位,並在1615年至1630年間出任蘇格蘭財務大臣。[參 7]約翰窮盡一生致力收復厄斯金家族在失落伯爵爵位後被君主售出的產業。[參 2]:422-423
第二十三代伯爵(從1565年起計則爲第六代伯爵)約翰·厄斯金作爲詹姆士黨領導人,於1715年起兵反抗剛即位的喬治一世,但在敗勢已定後與老僭王詹姆士一同出逃至法國。[參 8]約翰之爵位被國會因叛國罪而褫奪。[參 2]:427[參 9]
十九世紀
[編輯]1824年英國國會立法(5 Geo. IV c. 59)回復馬爾伯爵爵位予第二十三代伯爵約翰之孫,時年83歲的約翰·法蘭西斯·厄斯金,是爲第二十四代伯爵。其孫約翰·厄斯金,第二十六代伯爵,在1835年提請繼承凱利伯爵爵位及其附屬爵位,獲得上議院批准。[參 1]
約翰作爲第二十六代馬爾伯爵(從1565年起計爲第九代伯爵)及第十一代凱利伯爵,於1866年去世,並無子嗣。凱利伯爵爵位及厄斯金一族之家產傳至約翰之堂弟,華特·厄斯金;而馬爾伯爵爵位假定由約翰之外甥,約翰·法蘭西斯·古迪夫繼承。[參 1]約翰·法蘭西斯將其姓由古迪夫改爲古迪夫-厄斯金。[參 2]:827儘管起初同意馬爾伯爵由約翰·法蘭西斯繼承,華特(現為第十二代凱利伯爵)在1867年5月23日向上議院提訴,要求上議院將馬爾伯爵爵位判歸華特。第十二代凱利伯爵在上議院開審前逝世,其兒子第十三代凱利伯爵接棒繼續訴訟。上議院將案件轉介至特別權益委員會(Committee on Privileges),委員會及後於1873至1874年間處理案件。
凱利伯爵在訴訟中提出多項理據:[參 2]:830
- 馬爾伯爵作爲由省督演變而成之頭銜,其爵位附帶領地(territorial Earldom),並非單純貴族頭銜。因此其領地與爵位兩者不可分割。
- 1426年發出之特許狀為給予亞歷山大·史都華伯爵爵位,亞歷山大並非依其妻子伊莎貝爾之權利而獲得爵位。
- 在亞歷山大死後,其領地由君主依照特許狀收回並被其售出。
- 由於爵位與領地不可分割,當領地被收回時,爵位亦應同時不復存在。
- 如果中世紀流傳下來之爵位不復存在,1565年瑪麗一世發出之特許狀即不是重新承認舊有爵位,而是冊封一新設爵位。該爵位亦不附帶領地,而是單純一貴族頭銜。
- 由於特許狀中有關繼承方式之文件業已遺失,應假設爵位之繼承方式為第一位伯爵之男性直系後裔,而不承認女性繼承權(如無註明,此爲爵位之預設繼承方式)。因此凱利伯爵作爲與前代馬爾伯爵血緣最近之男性直系後裔,理應繼承爵位。(古迪夫-厄斯金只為與前代馬爾伯爵血緣最近之直系後裔)
而古迪夫-厄斯金一方則認爲君主並非在亞歷山大死後依照特許狀收回馬爾伯爵領地,而是非法侵占馬爾伯爵之產業:[參 2]:838[參 10]:444-445
- 詹姆士一世在財產存在合法繼承人(厄斯金勳爵羅伯特)的情況下以專橫手段侵占亞歷山大之財產(即不承認1426年特許狀為合法)
- 伊莎貝爾及羅伯特·厄斯金以降之所有聲索者從未同意放棄追討爵位及財產
- 1565年的特許狀重新恢復舊有附帶領地之爵位,而非冊封一新設爵位
- 由於特許狀重新恢復舊有爵位,其繼承方式為第一位伯爵之直系後裔(含女性)。約翰·古迪夫-厄斯金作爲與前代馬爾伯爵血緣最近之直系後裔,理應繼承爵位。
上議院特別權益委員會同意凱利伯爵一方理據,在1875年2月25日裁定1565年之特許狀實際上冊封一新爵位,其繼承方式為第一位伯爵之男性直系後裔,而因此爵位應歸於凱利伯爵所有。委員會亦「不能確定」舊有之爵位「是否於1565年之前合法地被放棄或與王位合併」。[參 11]時任大法官塞爾伯恩勳爵宣告裁決「無論對錯,仍為最終、不容質疑的決定。」[參 2]:431[參 1]
儘管如此,部分貴族,特別是於蘇格蘭貴族之間(如第二十五代克勞福德伯爵亞歷山大·林賽等),認爲上議院對蘇格蘭貴族當中附帶領地的爵位毫無認識(英格蘭貴族及合併後的大不列顛貴族從未存在類似爵位)[參 10]:5,並不認同上議院貿然廢掉一個歷史悠遠的蘇格蘭爵位。[參 10]:8[參 12]為了平息爭議,國會在無異議下於1885年通過《1885年恢復馬爾伯爵爵位法令》(The Earldom of Mar Restitution Act 1885,48 & 49 Vic c. 48)宣告有鑒於與1565年特許狀相關之爭議,國會將假設蘇格蘭貴族中同時存在兩個馬爾伯爵爵位。1565年所冊封之爵位將繼續由凱利伯爵持有,並恢復舊有之爵位予約翰·古迪夫-厄斯金。在排名順序中舊爵位會被視作為於1404年冊封。[參 13]:279-282
爵位持有者
[編輯]早期馬爾省督/伯爵
[編輯]- 魯阿德里(Ruadrí;1130年代在世)
- 摩根(Morggán;1183年前去世)
- 吉爾·基斯(Gille Críst;約於1203年去世)
- 鄧肯(Donnchadh;約於1244年去世)
- 威廉(Uilleam;約於1276年去世)
- 唐納一世(Domhnall I;約於1301年去世)
- 格拉蒂尼(Gartnait;約於1305年去世)
- 唐納二世(Domhnall II;約於1332年去世)
- 馬爾伯爵托馬斯(約於1374年去世)
- 馬爾女伯爵瑪格麗特(約於1391年去世)
- 第一代道格拉斯伯爵威廉·道格拉斯,依據妻權亦同時為馬爾伯爵(1327-1384年)
- 第二代道格拉斯伯爵詹姆士·道格拉斯,依據母權亦同時為馬爾伯爵(1358-1388年於奧特本戰役中被殺)
- 馬爾女伯爵伊莎貝爾·道格拉斯(約1360-1408年)
- 馬爾伯爵亞歷山大·史都華(約1375-1435年),伊莎貝爾·道格拉斯之第二任丈夫,1404年起依據妻權亦同時為馬爾伯爵。[參 14]:397-413
馬爾伯爵,第一次冊封(依照1885年之國會法令被視作於1404年冊封)
[編輯]馬爾伯爵 第一次冊封[參 3]:1332-13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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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始日期 | 約於1115年[注 4] 1404年[注 5] |
授予君主 | 亞歷山大一世[注 4] 詹姆士一世[注 5] |
爵位種類 | 蘇格蘭貴族爵位 |
首任持有者 | 魯阿德里 |
現任持有者 | 馬爾的瑪格麗特 第三十一代馬爾女伯爵 |
推定繼承人 | 馬爾的蘇珊·海倫 |
繼承方式 | 第一代伯爵之的合法後代 |
附屬頭銜 | 基亞里勳爵(1320年) |
其他頭銜:基亞里勳爵(1320年)
- 第一代厄斯金勳爵羅伯特·厄斯金(1452年去世)依照1885年之國會法令追認為第十三代馬爾伯爵,爵位追認於1404年冊封。[注 6]
- 第二代厄斯金勳爵、第十四代馬爾伯爵托馬斯·厄斯金(1493年去世)
- 第三代厄斯金勳爵、第十五代馬爾伯爵亞歷山大·厄斯金(1509年去世)
- 第四代厄斯金勳爵、第十六代馬爾伯爵羅伯特·厄斯金(1513年去世)
- 第五代厄斯金勳爵、第十七代馬爾伯爵約翰·厄斯金(1555年去世)
- 第六代厄斯金勳爵、第十八及第一代馬爾伯爵約翰·厄斯金(1572年去世)依照1875年的上議院裁決追認於1565年獲封為馬爾伯爵,並依1885年之國會法令追認持有第一次冊封之爵位。
- 第十九及第二代馬爾伯爵約翰·厄斯金(約1558-1634年)
- 第二十及第三代馬爾伯爵約翰·厄斯金(約1585-1654年)
- 第二十一及第四代馬爾伯爵約翰·厄斯金(1668年去世)
- 第二十二及第五代馬爾伯爵查爾斯·厄斯金(1650-1689年)
- 第二十三及第六代馬爾伯爵約翰·厄斯金(1675-1732年)爵位於1716年被褫奪。
- 厄斯金勳爵托馬斯·厄斯金(約1705-1766年)
- 第二十四及第七代馬爾伯爵約翰·法蘭西斯·厄斯金(1741-1825年)國會於1824年回復其伯爵爵位。
- 第二十五及第八代馬爾伯爵約翰·托馬斯·厄斯金(1772-1828年)
- 第二十六及第九代馬爾伯爵約翰·法蘭西斯·米勒·厄斯金(1795-1866年)於1835年獲准繼承凱利伯爵爵位。
- 第二十七代馬爾伯爵約翰·法蘭西斯·厄斯金·古迪夫-厄斯金(1836-1930年)依照1885年之國會法令承認持有第一次冊封之馬爾伯爵爵位。
- 第二十八代馬爾伯爵約翰·法蘭西斯·漢彌爾頓·辛克萊·坎利夫·布魯克斯·富比士·古迪夫-厄斯金(1868-1932年)
- 第二十九代馬爾伯爵萊昂內爾·華特·楊·厄斯金(1891-1965年)
- 第三十代馬爾伯爵馬爾的詹姆士·克利夫頓(1914-1975年)[注 7]
- 第三十一代馬爾女伯爵馬爾的瑪格麗特(生於1940年)[注 8]
爵位之推定繼承人為現任女伯爵之女馬爾的蘇珊·海倫(生於1963年)。[參 14]:414-433[參 15]:464-466
馬爾伯爵,第二次冊封(1426年)
[編輯]其他頭銜:基亞里勳爵(1426年)
- 馬爾伯爵亞歷山大·史都華(約1375-1435年),馬爾女伯爵伊莎貝爾之第二任丈夫,於1426年獲重封為馬爾伯爵及基亞里勳爵。
- 托馬斯·史都華(生卒不明,於1435年前去世)亞歷山大之私生子。[參 14]:411-414
馬爾及基亞里伯爵,第三次冊封(1459年)
[編輯]- 第一代馬爾及基亞里伯爵約翰·史都華(1479年去世)
馬爾及基亞里伯爵,第四次冊封(1483年)
[編輯]- 第一代奧爾巴尼公爵亞歷山大·史都華(約1454-1485年)爵位於同年被褫奪。[參 14]:416
馬爾及基亞里伯爵,第五次冊封(1486年)
[編輯]- 第一代馬爾及基亞里伯爵約翰·史都華(1503年去世)[參 14]:416-417
馬爾伯爵,第六次冊封(1562年)
[編輯]- 第一代摩瑞伯爵、第一代馬爾伯爵詹姆士·史都華(1570年去世)同年起不再使用此頭銜。[參 14]:417
馬爾伯爵 第七次冊封[參 3]:1334-1336 同時持有凱利伯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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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始日期 | 1565年 |
授予君主 | 瑪麗一世 |
爵位種類 | 蘇格蘭貴族爵位 |
首任持有者 | 約翰·厄斯金 第十八及第一代馬爾伯爵 |
現任持有者 | 詹姆士·厄斯金 第十四代馬爾伯爵 |
推定繼承人 | 亞歷山大·大衛·厄斯金 |
繼承方式 | 第一代伯爵之的合法男性後代 |
附屬頭銜 | 芬頓子爵(1606年) 厄斯金勳爵(1429年) 德爾頓的厄斯金勳爵(1603年) |
馬爾伯爵,第七次冊封(依照1875年之上議院裁決追認於1565年冊封)
[編輯]其他頭銜:凱利伯爵(1619年)、芬頓子爵(1606年)、厄斯金勳爵(1429年)、德爾頓的厄斯金勳爵(1603年)
第七次冊封爵位之首十位伯爵請參見上文關於第一次冊封爵位之列表。
- 第二十六及第九代馬爾伯爵、第十一代凱利伯爵約翰·法蘭西斯·米勒·厄斯金(1795-1866年)於1835年獲准繼承凱利伯爵爵位。
- 第十二代凱利伯爵華特·科寧斯比·厄斯金(1810-1872年)1875年追認為第十代馬爾伯爵。
- 第十三代凱利伯爵、第十一代馬爾伯爵華特·亨利·厄斯金(1839-1888年)1875年承認持有第七次冊封之馬爾伯爵爵位。
- 第十二代馬爾伯爵、第十四代凱利伯爵華特·約翰·法蘭西斯·厄斯金(1865-1955年)
- 第十三代馬爾伯爵、第十五代凱利伯爵約翰·法蘭西斯·赫維·厄斯金(1921-1993年)
- 第十四代馬爾伯爵、第十六代凱利伯爵詹姆士·索恩·厄斯金(生於1949年)
爵位之推定繼承人為現任伯爵之弟亞歷山大·大衛·厄斯金(生於1952年)。[參 16]:104-106[參 15]:405-406
家族樹
[編輯]馬爾伯爵,1404年 | |||||||||||||||||||||||||||||||||||||||||
羅伯特·厄斯金 第一代厄斯金勳爵 第十三代馬爾伯爵 (1452年去世) | |||||||||||||||||||||||||||||||||||||||||
托馬斯·厄斯金 第二代厄斯金勳爵 第十四代馬爾伯爵 (1493年去世) | |||||||||||||||||||||||||||||||||||||||||
亞歷山大·厄斯金 第三代厄斯金勳爵 第十五代馬爾伯爵 (1509年去世) | |||||||||||||||||||||||||||||||||||||||||
羅伯特·厄斯金 第四代厄斯金勳爵 第十六代馬爾伯爵 (1513年去世) | |||||||||||||||||||||||||||||||||||||||||
約翰·厄斯金 第五代厄斯金勳爵 第十七代馬爾伯爵 (1555年去世) | |||||||||||||||||||||||||||||||||||||||||
馬爾伯爵,1565年 | |||||||||||||||||||||||||||||||||||||||||
約翰·厄斯金 第十八代馬爾伯爵 第一代馬爾伯爵 (1572年去世) | |||||||||||||||||||||||||||||||||||||||||
約翰·厄斯金 第十九代馬爾伯爵 第二代馬爾伯爵 (約1558-1634年) | |||||||||||||||||||||||||||||||||||||||||
約翰·厄斯金 第二十代馬爾伯爵 第三代馬爾伯爵 (約1585-1654年) | |||||||||||||||||||||||||||||||||||||||||
約翰·厄斯金 第二十一代馬爾伯爵 第四代馬爾伯爵 (1668年去世) | |||||||||||||||||||||||||||||||||||||||||
查爾斯·厄斯金 第二十二代馬爾伯爵 第五代馬爾伯爵 (1650-1689年) | |||||||||||||||||||||||||||||||||||||||||
約翰·厄斯金 第二十三代馬爾伯爵 第六代馬爾伯爵 (1675-1732年) | 詹姆士·厄斯金 格朗日勳爵 (1679-1754年) | ||||||||||||||||||||||||||||||||||||||||
托馬斯·厄斯金 厄斯金勳爵 (約1705-1766年) | 弗朗西絲·厄斯金 (1776年去世) | 詹姆士·厄斯金 (1785年去世) | |||||||||||||||||||||||||||||||||||||||
約翰·厄斯金 第二十四代馬爾伯爵 第七代馬爾伯爵 (1741-1825年) | |||||||||||||||||||||||||||||||||||||||||
約翰·厄斯金 第二十五代馬爾伯爵 第八代馬爾伯爵 (1772-1828年) | 亨利·厄斯金 (1776-1846年) | ||||||||||||||||||||||||||||||||||||||||
約翰·厄斯金 第二十六代馬爾伯爵 第九代馬爾伯爵 第十一代凱利伯爵 (1795-1866年) | 弗朗西絲·厄斯金 (1842年去世) | 華特·科寧斯比·厄斯金 第十代馬爾伯爵 第十二代凱利伯爵 (1810-1872年) | |||||||||||||||||||||||||||||||||||||||
約翰·古迪夫-厄斯金 第二十七代馬爾伯爵 (1836-1930年) | 弗朗西絲·古迪夫 (1831-1887年) | 華特·厄斯金 第十一代馬爾伯爵 第十三代凱利伯爵 (1839-1888年) | |||||||||||||||||||||||||||||||||||||||
約翰·古迪夫-厄斯金 第二十八代馬爾伯爵 (1868-1932年) | 查爾斯·楊 (1862-1898年) | 愛麗絲·楊 (1858-1951年) | 華特·厄斯金 第十二代馬爾伯爵 第十四代凱利伯爵 (1865-1955年) | ||||||||||||||||||||||||||||||||||||||
萊昂內爾·楊·厄斯金 第二十九代馬爾伯爵 (1891-1965年) | 查爾斯·萊恩 (1882-1956年) | 約翰·厄斯金 厄斯金勳爵 (1895-1953年) | |||||||||||||||||||||||||||||||||||||||
馬爾的詹姆士 第三十代馬爾伯爵 (1914-1975年) | 約翰·厄斯金 第十三代馬爾伯爵 第十五代凱利伯爵 (1921-1993年) | ||||||||||||||||||||||||||||||||||||||||
馬爾的大衛·查爾斯 基亞里勳爵 (1944-1967年) | 馬爾的瑪格麗特 第三十一代馬爾女伯爵 (生於1940年) | 詹姆士·厄斯金 第十四代馬爾伯爵 第十六代凱利伯爵 (生於1949年) | |||||||||||||||||||||||||||||||||||||||
參見
[編輯]注釋
[編輯]- ^ 爭論點在於原爵位在1565年重授後,原有允許女性後代繼承爵位的規則是否仍然適用。
- ^ 新設爵位在無特殊條款下只允許男性後代繼承,不承認女性繼承權。
- ^ 爭議在於亞歷山大作爲伊莎貝爾爵位及領地之終身收益人,是否擁有處置財產(及爵位)之所有權,以放棄原有爵位。
- ^ 4.0 4.1 包括1404年之前的省督及伯爵
- ^ 5.0 5.1 依照1885年之國會法令
- ^ 國會法令將此冊封上溯至1404年,即承認亞歷山大·史都華為第十二代伯爵。部分文獻不承認亞歷山大之爵位屬於此冊封,會將排次減少一代。
- ^ 出生時姓名為詹姆士·克利夫頓·萊恩(James Clifton Lane),於1959年因被承認為第二十九代伯爵之繼承人而將爵位頭銜整合於姓名之中,而不再使用原有姓氏。
- ^ 出生時姓名為瑪格麗特·愛麗森·萊恩(Margaret Alison Lane),於1967年跟隨其父將爵位頭銜整合於姓名之中,不再使用原有姓氏及中間名。
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1.2 1.3 1.4 1.5 公有領域出版物的文本: Chisholm, Hugh (編). Mar, Earldom of.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17 (第11版). Lond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665–666. 1911. 此句或之前多句包含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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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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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urke's Peerage and Baronetage, 105th ed. (1978) ISBN (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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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berts, John L., Lost Kingdoms: Celtic Scotland in the Middle Ages, (Edinburgh,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