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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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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制定日期2024年5月26日
施行日期2024年6月21日
相關法例
反分裂國家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簡要
為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切實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現狀:已施行

《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又稱「反台獨22條」)是一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共計兩院三部門於2024年5月26日聯合印發的司法意見。該意見為根據既有《反分裂國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指導性文件。意見主要針對「台獨」頑固分子台灣獨立運動參與者及組織者同海峽兩岸關係相關事宜。意見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各司法與執法機構在涉及台灣獨立運動以及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司法過程中所應履行的職責,同時對台灣獨立運動及「台獨」頑固分子相關的罪行,刑罰,追訴及司法程序規範作出了規定[1]。該規定提到台獨最重者可判處死刑,還可以缺席審判,且終身追責。[2]

罪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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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意見明確了有關「台獨」頑固分子的兩類刑事罪名的認定標準,分別為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3]

分裂國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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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意見》,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組織、策劃、實施標準所認定之行為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其認定標準為:

(1)發起、建立「台獨」分裂組織,策劃、制定「台獨」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指揮「台獨」分裂組織成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的;

(2)通過制定、修改、解釋、廢止台灣地區有關規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

(3)通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者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的;

(4)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的;

(5)其他圖謀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

此外,《意見》針對本罪行在涉及「組織犯罪」情形時的主從犯劃分作出詳細定義,其認定標準為:

3.在「台獨」分裂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首要分子」。

4.實施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罪行重大」:

(1)直接參與實施「台獨」分裂組織主要分裂活動的;

(2)實施「台獨」分裂活動後果嚴重、影響惡劣的;

(3)其他在「台獨」分裂活動中起重大作用的。

5.實施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積極參加」:

(1)多次參與「台獨」分裂組織分裂活動的;

(2)在「台獨」分裂組織中起骨幹作用的;

(3)在「台獨」分裂組織中積極協助首要分子實施組織、領導行為的;

(4)其他積極參加的。

煽動分裂國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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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意見》,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進行認定之行為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其認定標準為:

(1)頑固宣揚「台獨」分裂主張及其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的;

(2)其他煽動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

此外,《意見》針對本罪行在涉及「組織犯罪」情形時的主從犯劃分作出詳細定義,其認定標準為:

8.實施本意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造成特別惡劣影響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罪行重大」。

追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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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所認定之兩類罪行的追訴時效期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設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八十八條、八十九條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之規定,針對犯罪情節不同,追訴期隨之變化。以《意見》認定標準內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為例,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追訴期限是十五年,分裂國家犯罪追訴期限是二十年;然而當犯罪情節存在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依法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時,既便二十年的追訴期限已過,仍可按法定程序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依法追訴[4]。此外,《意見》明確規定了一種不設置追訴期限的特殊情況: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有關追訴期限的計算方式,針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情況,該類情況之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各方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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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發言人陳斌華於聯合記者會上表示,《意見》從標題到正文都清晰指明,刑事懲治措施只針對極少數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台獨」頑固分子,以及他們實施的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不涉及廣大台灣同胞。「台獨」是導致台灣兵凶戰危、民眾利益受損的最大禍源。只有依法嚴懲「台獨」分裂犯罪,台灣同胞才能安享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紅利,才能真正過上和平安寧的好日子。[5]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發言人朱鳳蓮28日應詢指出,大陸方面發佈實施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司法文件,不針對、不涉及廣大台灣同胞,針對的是極少數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台獨」頑固分子,以及他們實施的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只有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及其分裂行徑,才能維護台海局勢和平穩定,才能從根本上維護廣大台灣同胞的切身利益福祉。[6]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8月7日在官網新增「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欄目,其中更增設舉報郵箱,開放外界舉報台獨線索和罪行等。專欄網站共分為五個項目,分別為「清單在列的台獨頑固分子」「中共中央台辦、國務院台辦發言人有關表態」「法律文件」「舉報清單在列的台獨頑固分子線索和罪行」「舉報犯罪嚴重的新台獨頑固分子」。點擊「清單在列的台獨頑固分子」,列出蘇貞昌游錫堃吳釗燮蕭美琴顧立雄蔡其昌柯建銘林飛帆陳椒華王定宇等10人的名單。[7]

2024年6月25日,外交部發言人毛寧在記者會上就美國國務院發言人馬修·米勒(Matthew Miller)在記者會所發表的言論發表評價,就美方有關言論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並稱「任何外部勢力無權對此說三道四」。[8]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回應,中國大陸對中華民國、對台灣所有民眾都沒有任何司法管轄權。最近看到的是兩岸敵意螺旋不斷上升,這是最不幸的發展方向,希望雙方相互節制,任何敵意螺旋只會造成衝突,用對抗的方式絕對比起對話,造成的衝突成本實在是太高,還是希望對話取代對抗。[9]國民黨不分區立委柯志恩也表示,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國台辦若要表達出跟台灣友好的關係,要先遞出橄欖枝,不要用這些話語,台灣民眾不會歡迎,而林右昌的措辭也不該挑釁。但還是認為,如果要維持兩岸的和平,國台辦的說法與措詞不要激怒台灣的民眾,因為這樣不會讓大家覺得有辦法促進兩岸和平。[10]

民進黨中國部發布新聞稿表示,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中共從未統治過台灣一天。中國政府片面公布的22條「懲獨意見」,對台灣不具任何管轄權或法律效力,極權中國無權「懲戒」民主台灣。[11]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回應,我們常說共產黨是台灣的豬隊友,中共常常再想奇怪,給惠台幾個政策一大堆,台灣人怎麼愈跑愈遠,就是這樣啊,動不動去搞這個幹什麼?「你以為你這樣講台灣人就會怕了?還是往大陸靠過去?不會麻,你做這動作只讓台灣人跑得更遠,甚至離美國愈來愈近,不是這樣嗎?」[12]

時力中央黨部發布新聞稿表示,對中國政府來說,自由、民主的臺灣,本身就是十惡不赦的重大犯罪。時代力量要正告中國,文攻武嚇臺灣人民,無法改變臺灣與中國互不隸屬的事實,也撼動不了臺灣堅持獨立自主的決心。也呼籲立法院朝野三黨,於院會提出跨黨派聲明,共同譴責中國政府侵門踏戶的行徑。[13]黨主席王婉諭也表示,民主的台灣,才會有自由的個人。極權的中國,只會有扭曲的奴隸,越是張牙舞爪、恐嚇威脅,都不能阻止台灣人的淡然與美麗,將此兩句送給深怕失去權力、極度缺乏不安全感的中共領導階層。[14]

總統賴清德就該《意見》表示「民主不是犯罪、專制才是罪惡」,他強調中國無權制裁台灣人民,也無權跨域追溯台灣人民。[15]

國務院發言人馬修·米勒表示,美國強烈譴責中華人民共和國官員升級局勢及破壞穩定的言詞和行為。美方持續敦促保持克制,切勿單邊改變現狀,並促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台灣進行有意義的對話。威脅和法律戰無法和平解決兩岸分歧。[2]

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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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旅遊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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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7日,台灣大陸委員會表示,大陸、香港、澳門近年持續增修國安法例,近日曾發生台灣民眾赴中國大陸遭扣押、盤查等情況,加上國台辦與其他部門於2024年6月21日共同公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重申對台獨勢力的零容忍態度,並試圖透過嚴厲的法律懲罰來達到震懾效果,涉及「分裂國家」者最重可判處死刑。陸委會認為,將嚴重威脅台灣民眾赴陸港澳之人身安全,經整體評估,認有必要自 6 月 27 日起提升赴陸港澳旅遊警示為「橙色」,建議台灣民眾避免非必要的旅行。[16]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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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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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張樵蘇. “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 新華社. 2024-06-21 [2024-06-21]. 
  2. ^ 2.0 2.1 美国务院谴责大陆反台独22条意见. 聯合早報. 2024-06-25 [2024-06-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6-26) (中文). 
  3. ^ 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 China Law Translate. [2024-06-21].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全文|《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新闻发布会实录. [2024-06-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6-23). 
  5. ^ 国台办:刑事惩治措施只针对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不涉及广大台湾同胞. 中國台灣網. [2024-06-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6-25). 
  6. ^ 国台办:强烈反对民进党当局借提升所谓旅游警示进行政治操弄_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www.gwytb.gov.cn. [2024-08-16]. 
  7. ^ 大陆国台办官网新增惩治台独专栏 分析:加大对台吓阻 | 联合早报. www.zaobao.com.sg. [2024-08-16] (中文(簡體)). 
  8. ^ 美譴責反台獨22條 陸外交部:外部勢力無權說三道四
  9. ^ 陸發布懲戒台獨新規 朱立倫喊「相互節制」:對中華民國無司法管轄權. 中時新聞網. [2024-06-22]. 
  10. ^ 國台辦維持兩岸和平?柯志恩:說法與措詞不要激怒台灣民眾. 臺灣時報. [2024-06-22]. 
  11. ^ 北京新規懲台獨 民進黨:極權中國無權「懲戒」民主台灣. 聯合新聞網. [2024-06-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6-25). 
  12. ^ 陸發布懲治台獨 柯文哲批豬隊友 「讓台灣離美國愈近」. 聯合新聞網. [2024-06-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6-25). 
  13. ^ 獨裁的中國無權審判民主的台灣。在極權中共眼中,自由台灣就是一種罪。. 時代力量中央黨部. [2024-06-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6-24). 
  14. ^ 中共祭「懲治台獨意見」 王婉諭轟:極權中國只會有扭曲的奴隸. 自由時報. [2024-06-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6-24). 
  15. ^ 赖清德强硬回应惩治台独:民主不是犯罪、专制才是罪恶. 聯合早報. 2024-06-24 [2024-06-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6-26) (中文). 
  16. ^ 反制大陸懲治「台獨」新規 台灣陸委會:赴陸港澳旅遊警示燈號調升「橙色」. Yahoo News. 2024-06-27 [2024-06-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6-28) (中文(繁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