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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瑟诉加内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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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瑟诉加内特案
辩论:1922年1月23日-24
判决:1922年2月27日
案件全名Oscar Leser, et al. v. Garnett et al.
引注案号258 U.S. 130
42 S. Ct. 217; 66 L. Ed. 505; 1922 U.S. LEXIS 2250
既往案件向马里兰州上诉法院提交的错误和调卷, Leser v. Bd. of Registry, 139 Md. 46, 114 A. 840 (1921).
法庭判决
宪法第十九修正案合宪有效
最高法院法官
法庭意见
多数意见布兰戴斯
联名:一致加入
适用法条
U.S. Const. Art. V

莱瑟诉加内特案258 U.S. 130 (1922)[1])是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判决美国宪法第十九修正案合宪有效。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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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年8月26日,美国国务卿班布里奇·科尔比宪法第十九修正案完成修宪程序后宣告该修正案生效。修正案内容包括:

  1. 合众国或任何一不得因性别而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
  2.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两个月后的10月12日,马里兰州公民的两名女性申请并获准登记为合格的巴尔的摩选民,奥斯卡·莱瑟和其他人为了将她们的名字从合格选民名单中删除,以她们是女性为由对这两名女性提起诉讼,宣称她们没有资格投票,因为马里兰州宪法将选举权限制在男性,而且马里兰州议会拒绝投票批准第十九修正案。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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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批准了调卷令,以决定“第十九修正案是否已成为联邦宪法的一部分”。原告透过三项主张对修正案的合宪性提出质疑:

  1. 虑及此修正案的性质,修宪权不涵盖此项权力,不能通过这样的修正案。
  2. 批准修正案的数个州自身的州宪法禁止妇女投票,因此这些州的议会无权批准这样的修正案。
  3. 田纳西州西弗吉尼亚州的批准程序违反自身的议会议事规则,应当视为无效。

路易斯·布兰迪斯大法官撰写的一致裁决中,最高法院依序处理了每一项质疑:

  1. 法院宣布,由于第十五修正案已被接受为有效期超过五十年,并处理了类似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投票权不能因种族而被剥夺),因此不能认为新修正案因其主题而无效。
  2. 法院裁定,当州议会批准该修正案时,他们正在以宪法规定的联邦身份运作,这一角色“超越了州人民试图施加的任何限制”。
  3. 就田纳西州和西维吉尼亚州的批准而言,法院表示在修正案宣布后康涅狄格州和佛蒙特州的额外批准使这一点变得毫无意义,但法院也处理了反对意见的实质内容;法院认定,由于州务卿已经接受了这两个州立法机构的批准,因此该批准是有效的,使有效的裁定不可由法院审理。

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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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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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58 U.S. 130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Full text of the opinion courtesy of Find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