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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政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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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政是中国历代政府应对灾荒而采取的救灾政策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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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很早就认识到灾难,例如地震旱灾水灾蝗灾瘟疫等,容易造成社会动荡。因此执政者很早就提出荒政,《礼记·月令》载:“季春之月,天子布德行惠,命有司发仓廪,赐贫穷,赈乏绝。”。西周时期荒政已初具雏形。《周礼·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荒政十二”包括“散利”(发放救济物资)、“薄征”、“缓刑”、“驰力”(放宽力役)、“舍禁”(取消山泽禁令,准许百姓渔猎)、“去几”(免除关市征税)、“眚礼”(省去吉礼的礼数)、“杀哀”(省去凶礼的礼数)、“蕃乐”(不准歌舞作乐)、“多昏”、“索鬼神”(向鬼神祈祷降福)、“除盗贼”。

先秦时代已出现“劝分”,属于一种社会救助现象,所谓“救荒之政,莫急于劝分。”[1]黄震说“劝分者,劝富室以惠小民也。损有余而补不足,天道也,国法也。富者种徳,贫者感恩,乡井盛事也。”[2]

汉代荒政措施和制度已经较完备,对于抵御自然灾害、安定人民生活、恢复社会生产、稳定统治秩序都有积极意义。[3]

为了激励地主赈灾,北宋天禧元年二十五日,“诏诸州官吏,如能劝诱蓄积之民,以廪粟赈恤饥乏,许书历为课。”[4]

南宋董煟编著《救荒活民书》是第一本救荒专书。俞森编纂《荒政丛书》,“辑古人救荒之法,于宋取董煟,于明以来取林希元、屠隆、周孔教、钟化民、刘世教、魏禧,凡七家之言”,总结清朝以前的救灾措施。《古今图书集成》收集有大量灾荒资料,见诸于食货典、乾象典、职方典。乾隆十年(1745年)共免“额征正赋二千八百万两有奇”。

前清集我国古代荒政之大成,并将其发展到较高的水准,执行的比较认真;道光以后,荒政弊端丛生,有名无实。[5]

20世界三十年代,邓拓编写了《中国救荒史》。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内政部下设社会司,负责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工作。1953年8月荒政移交给内务部救济司。1955年5月,救济司改名为农村救济司,主管农村的自然灾害救济和农村的社会救济。1958年8月农村救济司改为农村救济福利司。1969年1月内务部撤销后,救灾、救济工作归国家财政部。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内设农村社会救济司。1988年改名为救灾救济司。内设救灾捐赠(综合)处、救灾处、备灾处、减灾处。

联合国联合国分别在1987年12月11日通过的第42届联大169号决议、1988年12月20日通过的第43届联大203号决议,以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89年的99号决议,确定决定从1990年至1999年开展“国际减轻自然灾害十年”活动,规定每年10月的第二个星期三为“国际减少自然灾害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Natural Disaster Reduction) 6以及 减灾十年国际行动纲领。1989年4月成立的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是国家级部际协调机构,由国务院32个部、委、局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的负责人担任委员,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秘书长李贵鲜兼。2000年10月,国务院决定将“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更名为“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制定国家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2005年4月更名为国家减灾委员会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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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26《国用考四·赈恤》
  2. ^ 《黄氏日抄》卷78
  3. ^ 陈业新《两汉荒政特点探析》,《史学月刊》2002年第8期
  4. ^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八之三五至三六。
  5. ^ 叶依能《清代荒政述论》《中国农史》1998年第4期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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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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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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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维基数据]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本: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荒政部》,出自陈梦雷古今图书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