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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授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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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檔案在 大韓民國( 南韓)因著作權期限屆滿而處於 公有領域 。
根據南韓著作權法第39至44條,大韓民國政府司法管轄區內的所有版權作品在作者死亡後70年(多位作者以最後一位作者死亡計算)或以機構名義公開發表70年後進入公有領域。 (1957年之前為死亡後30年,2013年之前為死亡後50年)
對於音頻檔案和廣播,創作完成後70年保護期結束。根據著作權法第四章第5節:
鄰接權的保護期從以下日起開始生效,存續期為自下一年該日起70年:
- 對於舞臺表演,為舞臺表演發生時;
- 對於錄音製品,為聲音首次固定於有形物時;以及
- 對於廣播,為播送時。
這適用的版權作品為1963年1月1日前死亡的作者,或1963年1月1日前名稱公開的機構。
1976年12月31日之前出版的照片或其他類似形式的攝影作品或其底片,現在在大韓民國(南韓)已進入公有領域,因為其版權期限已在那裡到期;除非照片是複製藝術作品的版權,或者插入學習或藝術作品的照片僅為其作品製作或讓其製作作品。
有一種特殊情況:根據民法以及其他法律規定,著作權人死後沒有繼承人或者法人或機構解散後,其產權歸國家所有。該作品還必須在美國也屬於公有領域。(根據第49條)
你必須增加美國公有領域標籤顯示為何這個作品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 請注意少數國家的著作權保護期為70年以上:墨西哥為100年,牙買加為95年,哥倫比亞為80年,瓜地馬拉與薩摩亞為75年,而這些國家不實施 較短期限法則,因此該圖片可能在這些國家 不被認為是公有領域。宏都拉斯的著作權期限一般為75年,但該國實施較短期限法則。對於在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為法國利益戰死的法國人( 更多資訊)、二戰期間參與過 蘇德戰爭(俄羅斯稱之為偉大的衛國戰爭)的俄羅斯人,以及蘇聯時期遭到鎮壓,而死後獲得 平反的犧牲者( 更多資訊),這些人的作品著作權期限會有所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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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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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時間 | 縮圖 | 尺寸 | 用戶 | 備註 |
目前 | 2016年1月5日 (二) 03:20 | | 539 × 307(324 KB) | E2568 | adjust brightness |
| 2015年11月30日 (一) 04:52 | | 539 × 307(333 KB) | E2568 | User created page with UploadWizard |
檔案用途
此檔案中包含擴展的資訊。這些資訊可能是由數位相機或掃描器在建立時或數位化過程中所加入。
如果此檔案的來源檔案已被修改,一些資訊在修改後的檔案中將不能完全反映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