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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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建立於1787年,美國與英國之間的美國獨立戰爭結束四年之後。美國憲法是邦聯條例的後繼者,但是其本源是英國憲法大憲章和英國權利法案。
殖民地時期
[編輯]殖民地背景
[編輯]1607年,英國政府派遣一些農民到新大陸建立一個前哨站點詹姆斯敦(位於現在的維珍尼亞州)。倫敦的維珍尼亞公司成為第一個在北美建立英國定居點的機構。英國國王給與了公司股東「為定居點的利益和福利」而立法的「完全權利和授權」。詹姆斯敦的殖民者建立了一個代表大會,為後續的殖民地探險者政府建立了一個先例[1]。
詹姆斯敦在經濟上並不成功。由於嚴重的饑荒,105名先驅者中,67人在到達一年內死亡,甚至發生了吃人事件。1609年800名新定居者到達,但是一年之內定居者的數目減少到60。1607年至1623年之間抵達詹姆斯敦的6000名定居者中有4800人死於疾病、饑荒和與印第安人之間的戰爭。
分裂主義者和五月花號及衝擊
[編輯]第一個紐英倫殖民地於1620年建立。一些希望從英國教會分離的極端分裂主義清教徒乘上了五月花號前往新世界——美洲,並在現在的麻省普利茅斯登陸。在上岸之前,44名男性成人乘員(女性在當時沒有政治地位)中的41人於1620年11月21日簽訂了五月花號公約[2][3]:57。
五月花號公約的簽署者在當時並不屬於維珍尼亞殖民公司的法制範圍中,當時該公司只有管理維珍尼亞的權利。分裂主義領導人為了防止乘員進入無政府狀態,在清教牧師威廉·布雷福德(William Bradford)的發起下,簽署了公約。五月花號公約實際上是一個政治聲明,簽署者同意創建並服從一個政府。
五月花號公約具有歷史和政治兩面影響。它為美國歷史上的類似合約開創了先例,即該政府是基於被管理者的同意而成立的,而且將以法治國。
殖民地和政府
[編輯]另一個紐英倫殖民地於1630年被麻薩諸塞灣殖民者建立。隨後建立的殖民地還有羅德島州、康涅狄格州、新罕布什爾州等。在殖民時期,北美殖民者發展出一種受限制的政府的概念。因為倫敦太過遙遠,倫敦只是在理論上統治這些殖民地,殖民者得以自治和自行立法,例如1639年的《康涅狄格根本法》。1641年的麻省自由法規規定了對個人權利的保護,並且成為殖民地法律的一部分。1682年,《賓夕凡尼亞施政大綱》被通過了,並且和1701年通過的賓夕凡尼亞權利法案一起成為美國憲法和權利法案的先例。在1776年第二次大陸會議宣佈美國獨立之後,各州迅速建立了自己的憲法。
英國的限制和殖民地的反抗
[編輯]最終導致美國革命以及美國獨立戰爭的英國和北美殖民地之間的衝突起始於18世紀60年代,英國政府對北美殖民地開始徵稅的決定。剛即位的英王佐治三世決定開始對北美殖民地徵稅以支付在法國印第安人戰爭中用來防守北美殖民地的支出。習慣於自治和獨立的北美殖民地並不贊同這個決定。
英國議會於1764年4月制定的《糖稅法》、1765年的《印花稅》加深了北美殖民地和英國之間的隔閡。同年殖民地的印花稅法代表大會通過了《權利和所受損失的宣言》,聲稱「無代表不納稅」,並且開始抵制英國貨物。這場抵制的成功使得印花稅法於次年被廢止,同時增強了北美殖民地之間的向心力。但是英國仍舊試圖從北美獲取更多利益。1767年的《湯申法案》導致各殖民地再次對英國貨物進行抵制[4]。1773年的《茶稅法》導致了波士頓茶葉事件。作為回應,英國制定了「不可容忍法案」和《波士頓港法》,關閉了波士頓港,並在麻薩諸塞實行軍事統治[5]。
大陸會議
[編輯]為了應對英國的行動,紐約、賓夕凡尼亞和羅德島發起了一次大陸級別的北美殖民地會議。麻省議會要求所有殖民地選擇代表參與這次大會。
第一次大陸會議
[編輯]第一次大陸會議於1774年9月5日在賓夕凡尼亞的費城舉行。參與會議的有來自12個殖民地的56名代表(佐治亞州因總督干涉未能派代表參加)。[6]:89獨立並未列入議事日程[7],但是在會議上通過了向佐治三世表示抗議的請願書。
第一次大陸會議同時也決定恢復貿易抵制,聲明在每個市鎮建立檢查委員會來檢查違犯協議的商人。檢查委員會的建立是一個殖民地之間的合作,代表了向國家政府前進的一步。
第二次大陸會議
[編輯]1775年5月舉辦的大陸會議在英國和殖民地之間的槍聲中進行,參與會議的有來自全部13個殖民地的代表,其中包含剛從倫敦斡旋失敗歸來的本傑明·富蘭克林。會議的主要決議之一是建立一個軍隊,聲明波士頓附近的戰鬥人員為大陸會議所屬軍隊,選舉佐治·華盛頓為司令官[5]。大陸會議仍舊試圖和英國進行和平談判解決爭端,於7月中旬再次向英王遞交了請願書。但是英國政府譴責了這次會議,認為大陸會議鼓勵了造反行動,因此拒絕接受請願書。8月23日,英國宣佈北美殖民地處於叛亂狀態[8]。1776年初,戰鬥更加激烈了。
大會過程中,湯瑪斯·潘恩的小冊子「常識」出現在費城的書店,並且成為殖民地內最暢銷的讀物。很多人贊同他的觀點:
組織我們自己的政府,乃是我們天賦的權利。當一個人如真考慮到世事的動盪時,他就會深深地相信,我們盡力以冷靜審慎的態度來組織我們自己的政權形式,要比把這樣一個重大問題交給時間和機會去支配更加無限的聰明和安全……
實際上,文中很多觀點已經在當時很流行,不過他的行文確實吸引了很多讀者。
獨立宣言
[編輯]1776年初,大陸會議通過了獨立方案,建立一個政治實體並且尋求外國援助。大陸會議指派了以湯瑪斯·傑佛遜為首的五人委員會起草這個宣言。獨立宣言在1776年7月2日被通過,並且在4日被正式宣告。宣言包含了基於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的憲政思想的三項基本原則:自然權利、政府的合法性來自被統治者和被統治者改變政府的權利。
獨立方案
[編輯]針對英國對北美殖民地實行禁運的絕對封鎖令的回應,1776年4月6日,第二次大陸會議通過了北美殖民地的港口除了英國以外向所有國家開放的決議[9]。這個決議可以被解讀為獨立聲明。次月,大陸會議建議各州建立脫離英國管治的政府。7月2日,維珍尼亞的代表理查德·亨利·李於6月7日向大陸會議提出的一項決議案被通過。這個決議案中有:「聯合殖民地是——而且有權利是——自由而獨立的諸邦,它們解除了對於英國國王的一切臣屬義務,因而與大不列顛國家之間的聯繫應該完全解體」[10]。
獨立方案並未規定如何實行,而且在當時各州處於事實上獨立的狀態。實際上,獨立方案的真正重要性在於向外國以及殖民地人民強調新國家的合法性。新建的國家急需外國援助,而不完全從英國獨立則無法與外國領導人簽訂外交協議。
獨立宣言的通過
[編輯]湯瑪斯·傑佛遜認為在通過獨立方案時列出殖民地從英國分立出來的原因是必要的。1776年6月,他被推舉為草擬獨立宣言委員會的主席。雖然為了獲得南部各州的支持,禁止奴隸交易的條款被除去了,但是大部分條款都在1776年7月4日被大陸議會通過。7月19日,《獨立宣言》的正式標題被定為《北美十三國聯合一致的共同宣言》[11]。在8月2日,宣言被大陸議會成員簽署。
獨立宣言中的天賦人權觀念在當時是革命性的。湯瑪斯·傑佛遜的使用揭示了約翰·洛克對他的影響。在洛克於1690年出版的著作《政府論(兩篇)》中,他聲稱所有人民具有生存的權利、享有自由的權利和財產權,而政府存在的意義是保護這些權利。另外,政府是通過社會契約——簽署者同意創建並服從一個政府——而建立的[12]。五月花號公約是最初的建立政府的社會契約之一。將財產權修改成對幸福的追求則標誌着湯瑪斯·傑佛遜在約翰·洛克的基礎上更進了一步[13],卡爾·馬克思稱之為「第一個人權宣言」。
在聲明約翰·洛克的憲政思想之後,獨立宣言的主要內容是將殖民地的抵抗運動合法化。剩下的大部分內容是佐治三世對殖民地人民權利的限制。
共和主義的興起
[編輯]雖然殖民地聲明了獨立,但是獨立的真正獲得是在5年之後,英國軍隊在1781年的約克鎮之役中投降的時候。在英國正式承認美利堅合眾國獨立的1783年巴黎條約之後,佐治·華盛頓解散了軍隊。但是各州仍然面對建立一個獨立的聯合國家的挑戰。
一些中南部殖民地的殖民者要求建立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但是自稱共和主義者的紐英倫和維珍尼亞的反保皇黨反對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他們反對君主制、行政首腦制,以及任何限制本地群體的政府。在1776至1780年之間他們在各州政府中勢力較大。
在當時,所有州都通過了自己的憲法。只有兩個州的憲法是在英國皇家法規的基礎上修改而成的,其他的都是全新的。賓夕凡尼亞州和佐治亞州實行不被司法和行政制衡的一院制,而在幾乎所有州,立法機構都佔據統治地位[14]。
邦聯條例以及邦聯制政府
[編輯]對強大中央政府的恐懼導致邦聯條例的通過,這創建了一個弱小的中央政府。邦聯制意味着成員國和邦聯議會之間的自願服從關係,很少邦聯能有效地執行權力。
1776年6月第二次大陸會議開始草擬邦聯條例。邦聯條例的最終版本在1777年11月15日完成,但是直到1781年3月1日最後一個州馬利蘭州才批准該條例[15]。但是在這之前,其中的很多部分已經被實現了,例如大陸會議、統一的美國軍隊等等。
在邦聯條例生效之後,十三殖民地——現在應該稱為十三個州——建立了一個邦聯議會。邦聯議會是一個一院制機構,每個州有一個代表。每年邦聯議會會選擇一個輪值主席,但是條例並未創建一個總統職位。國會具有外交、印製貨幣、規範州際貿易和處理州際糾紛等權利,但是缺少一個獨立的財政來源,以及強制實行決議的手段。
條例的成就
[編輯]條例的主要成就是解決了各州對西部土地所有權的糾紛。1781年3月馬利蘭州通過條例的條件就是西部土地劃歸邦聯議會所有。1787年《西北法令》的正式通過則為公有土地上形成的未來各州的發展創下了先例[16]。
條例的弱點
[編輯]條例的弱點主要在於,雖然邦聯議會具有外交和宣戰的權利,但是沒有收稅的權利。邦聯議會只能要求自願捐贈。另外,邦聯議會的條例需要9個州的批准才可以生效,並且對邦聯條例的修改需要各州代表的一致同意和各州議會的一致批准。最後,邦聯條例並未創建國家級別的法院。
邦聯議會的運作基本上依賴於各州政府的同意。邦聯條例僅僅規定了各州之間要形成一種「彼此友好盟邦」的關係,但是它們之間甚至展開了貿易戰。
條例的基本缺陷在於邦聯議會沒有收稅的權利,而這導致邦聯議會不能維持自己的軍隊。在各州拒絕滿足邦聯議會的財政要求時,邦聯議會不得不出售西部的公有土地。因為嚴重的財政危機,邦聯議會軍隊經常發生缺餉和欠餉的情況[17],無力應付外國入侵[18]。
謝伊斯起義及其影響
[編輯]因為條例的弱點,邦聯議會在維護州際和平和秩序方面作用不大。各州之間開始產生分歧,不斷互相提高關稅。1784年的一次財政危機導致銀行銀根緊張,欠債的人經常鋃鐺入獄。
1786年麻省的謝伊斯起義證明邦聯議會無法保護公民免於武裝叛亂以及提供足夠的公共福利,使得政治領導人考慮更改這個條例[19]。佐治·華盛頓寫道:"除非迅速採取補救措施,否則無政府及混亂狀態必將接踵而至。"
憲法草案
[編輯]1786年9月11日,維珍尼亞州召集的一個貿易會議在馬利蘭州首府安納波利斯舉行,但是參與者認為中央政府有很多問題急需更正。需要解決的嚴重問題有州和中央政府的關係、國會的權力、行政首腦的缺乏和經濟策略的穩定性。
會議的結果是呼籲大陸會議於1787年5月在費城召開一個更大範圍內的會議討論國家的未來。大陸會議於1787年2月同意了這個決議。擁護弱化中央政府的共和主義者認為這次會議的唯一且特定的任務是修訂邦聯條例,但是擁護強化中央政府的人並不這麼想[20]。
會議代表
[編輯]會議原定於5月14日召開,但是在5月25日到達會場的代表才達到法定人數。佐治·華盛頓被選舉為會議主席。來自除羅德島之外所有州的55名代表參與了費城會議。除去時年81歲的本傑明·富蘭克林之外,其餘代表的平均年齡是41歲。代表中有9人是種植園主,有15人是奴隸主,有14人曾任法官,有一半以上的人是律師,有29名代表受過高等教育。
討論環境
[編輯]為了保密,會議的討論是暗中進行的。即使在炎熱的夏日中,議事廳的窗戶仍然緊閉[21]。華盛頓更規定與會者不得以記日記或筆記的形式記錄會議情況,但是詹姆斯·麥迪遜仍舊依靠其卓越的記憶力記下了一些個人筆記。在會議50年之後,他的日記被公開,公眾才得以了解一些制憲會議的細節[22]。
代表的組成
[編輯]代表大多是國家主義者,支持一個具有實權的強大中央政府,而不是邦聯條例下弱小的中央政府。佐治·華盛頓和本傑明·富蘭克林支持分權和一個受到制衡的政府,但是願意接受其他人選出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甚至一度建議建立一個君主立憲政體[23],但是他的提案和美國與之抗爭的英國政府太過相似,很快就被否決了。維珍尼亞州代表詹姆斯·麥迪遜等人則支持一個基於民眾支持的中央政府。一些共和主義代表則想要一個清淨無為的政府。還有一些代表不關心政府的性質,而只關心西部土地的所有權是否仍舊由中央政府——也就是所有州——所共有。紐約州的兩個代表反對建立全國性的政府,並且在看到會議的制憲進程之後退出了會議。
維珍尼亞方案
[編輯]從會議首日就開始的討論,產生了兩個方案。儘管會議的宗旨是修正邦聯條例,維珍尼亞州代表詹姆斯·麥迪遜經過會議之前對歐洲政治的學習,卻設計了全新的維珍尼亞方案:
- 議會分成兩院制,兩院代表由人口多少決定。議會採取兩院制,下院由人民直選,上院由各州議會提名、由下院選舉。議會具有否決各州所立法律的權力。
- 創建行政首腦職位。行政首腦由立法機關選舉產生。
- 創建最高法院,成員由立法機關指派。
這個提案由埃德蒙·蘭道夫於5月29日向會議提出,在6月14日經過會議制定的委員會修正後定稿,但是小州很快發現它們的代表權在此方案中被削弱了,於是提出了它們自己的計劃。
新澤西方案
[編輯]新澤西州代表威廉·帕特森在6月15日提出了邦聯條例的修正案,主張各州平等。[3]。他的觀點是邦聯條例下每州都有平等的代表權,而會議不應該試圖改變這一點。他的提議如下:
- 邦聯條例的基本原則——每州各有一票表決權——保持不變。
- 國會將具有規範貿易和稅收的權力。
- 國會創建的法律將高於各州的法律。
- 國會將選舉成立一個行政機關。
- 行政機關將創建一個最高法院。
新澤西方案和維珍尼亞方案有很多相似之處。最大的不同是國會創建的法律的地位,這在後來也被加入了憲法。
大多數代表傾向一個強大的政府而不願選擇新澤西方案,但是針對代表權如何分配的爭論曠日持久。在6月27日,分歧再次全面爆發,一些小州威脅要退出會議,討論似乎陷入了僵局。
康涅狄格妥協案
[編輯]7月5日,康涅狄格州代表羅傑·舍曼(Roger Sherman)提出一項折衷方案:
- 議會分成上下兩院
- 眾議院中每個州的代表數自由州內自由民加上五分之三的奴隸的數目決定。
- 參議院中每個州都有兩個代表,由州議會選舉
這個方案打破了僵局,但是每州在參議院享有一票的代價是人口較少的州可以在參議院中佔有與其人口數量不相匹配的權利。無論如何,小州和大州都同意這個方案。另外,參議院也可以制衡很多人認為可能被大州控制的眾議院。
五分之三妥協
[編輯]康涅狄格妥協案也基本解決了另外一個問題:奴隸的代表權問題。在當時奴隸在很多北方州仍然合法,但是在南方則更加普及。一些代表要求在國家範圍內廢止奴隸制,而南方的代表反對這個提案。更進一步,他們要求奴隸被計入用於計算代表眾議院代表數目的人口中。北方的代表反對這個提案,反對奴隸被計入。羅傑·舍曼的五分之三妥協是南北雙方的一個折衷[24]。
五分之三條款也顯示了南部州在會議中的影響。實際上並無選舉權的奴隸按五分之三計算說明了眾議院和選舉團的代表數目部分由奴隸主擁有的私有奴隸數目決定,實際上增加了奴隸主和南方在國會中擁有的代表權。
五分之三條款並未完全解決奴隸問題,在關於是否禁止奴隸貿易的問題上也有爭論(在當時的條件下,奴隸的壽命很短,需要從非洲補充)。最終達成的協定是在1808年之前不禁止奴隸貿易,並且逃到北方禁奴州的奴隸將被遣返。
其他問題
[編輯]在依賴於農產品出口的南方的努力下,國會放棄了出口稅,但是獲得了管理貿易的權力。在組建法院問題上的分歧導致一個最高法院和國會決定法庭制度的創建。在最高法院成員組成上的妥協是:法官由總統提名,而由參議院確認。
達成最終協定
[編輯]儘管康涅狄格妥協在7月中達成,但是行政機關和司法機構的組成仍舊沒有解決。剩下的工作被轉移到一個5人的細節委員會。在孟德斯鳩《法意》中論述的三權分立思想的影響下,聯邦黨人和反聯邦黨人都致力於將權力分離,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之間建立平衡[25]。細節委員會在8月6日提出了最終的憲法草案。
最終版本
[編輯]1787年9月17日,39名代表簽署了憲法。憲法確認了五項基本原則:
- 人民主權:政府由人民控制。
- 共和政府:決定政策的代表由人民選舉。
- 受限政府:政府的行為受法律的限制。
- 權力劃分:三權分立,防止一個部門獨大。
- 聯邦體系:保證州級政府的權力。
批准
[編輯]從起草憲法的辯論和鬥爭就可以預見到憲法批准的困難。簽署憲法之後,代表們就開始致力於讓憲法在各州議會中獲得批准。和邦聯條例不同的是,代表們同意只要9個州批准了憲法,那麼憲法就開始生效,而每個州需要自行舉辦批憲會議。
批准憲法的鬥爭之中,一方是支持強大中央政府和批准憲法的聯邦主義者,另一方是反聯邦主義者,反對憲法的起草和批准。大部分簽署了憲法的代表是聯邦主義者一方,比起他們的對手來說,據有兩個優勢。他們具有從起草過程中獲得的為憲法辯護的經驗和對憲法的了解,以及可以影響州議會選舉的財產[26]。反聯邦主義者的優勢是只需維持現狀。
聯邦黨人文集
[編輯]在較具影響的紐約州,從1787年10月27日開始到次年5月28日,亞歷山大·漢密爾頓、詹姆斯·麥迪遜和約翰·傑伊編寫的聯邦黨人文集在憲法的批准過程中有很大影響[27]。反聯邦主義者的反擊主要集中於少數人創建的憲法可能創建寡頭政府、政府可能奪取人民權利和自由等等。這來源於當時影響很大的孟德斯鳩的理論,只有在直接代表制或者小選區的代表立法制政府下,自由才有保障。詹姆斯·麥迪遜的共和國制在當時並不得人心。
批准憲法之路
[編輯]特拉華州、賓夕法尼亞州、新澤西州、喬治亞州和康涅狄格州很快以較大優勢批准了憲法。在1786年的謝司叛亂所在的麻省,在聯邦主義者承諾制訂《權利法案》之後才以微弱優勢批准了憲法。馬利蘭州和南卡羅萊那州之後也很快以較大優勢批准了憲法。儘管第9個州新罕布什爾州在1788年6月批准了憲法,達到了憲法生效所需的州數,正式確認了憲法的地位[28],但是如果紐約州和維珍尼亞州不批准憲法的話,那麼憲法生效的意義並不大。對權利法案的承諾使得憲法在維珍尼亞州以微弱優勢獲得通過。在紐約州,華盛頓說服了反聯邦主義者領袖埃德蒙·蘭道夫,再次保證將修訂憲法,同時聯邦主義者控制的紐約市威脅要獨立,才使得憲法以微弱優勢獲得通過。北卡羅萊納州和羅德島州直到美國權利法案通過之後才批准憲法。
權利法案
[編輯]憲法的批准可能應該歸功於反聯邦主義者的不懈堅持最終迫使聯邦主義者不得不修正憲法以保護個人自由。為了預防政府對權力的濫用[29],從前反對加入人權法案條款的詹姆斯·麥迪遜搜集了兩百多條各州對憲法的保留意見,在後來總結成17條修正案,國會去掉了其中5條。在1789年有12條修正案被提交各州批准,其中10條在1791年12月15日被通過,成為前十個憲法修正案。第11條在203年之後,亦即1992年最終獲得批准,成為憲法第27條修正案。第12條仍然在討論中。
1791年12月15日權利法案在維珍尼亞州被批准之後正式生效。這使得在各州的權力不受到很大限制的情況下,公民的權利在國家級別受到保護,而不再依賴於州內法律和各州的權利法案。直到美國內戰之後通過的第14條憲法修正案才開始對各州的權力進行較大限制[30]。
憲法修正案
[編輯]修正憲法是一個兩步的過程。第一步是提出一個新的憲法修正案。這可以通過由國會提出,並獲得眾參兩院三分之二多數票的通過;或由三分之二的州議會提出(從來沒有採用過)。第二步是提交州議會批准。提出的修正案須得到四分之三的州議會的批准,或者在州制憲會議中獲得四分之三的多數才能生效[31]。
從1919年開始,國會對批准憲法修正案設定了一個期限,屆時未獲批准,則該修正案失效。國會規定的批准期限最短的是3個月零7天(第26條修正案),但是大多數為7年。第27條修正案是1789年9月25日提出的,當時並未規定批准期限,經過了202年7個多月,才在1992年5月7日被批准。
憲法修正案所需的多數和投票次數是僅有極少數被提交國會的憲法修正案被批准的原因。截至2005年,超過一萬條憲法修正案被提交國會,但是只有33條被提交各州、27條被批准。而其中的第21條憲法修正案是用於廢止第18條憲法修正案(禁酒令)。
憲法的更新
[編輯]儘管幾個世紀以來憲法只有屈指可數的幾個修正案,但是憲法的內容更頻繁地以另一種方式來適應新的情況。在將立法權授予國會、將行政權授予總統之後,美國憲法第三章將司法權授予聯邦最高法院及國會設立的若干下級法院[32]。自從1803年著名的馬伯利訴麥迪遜案之後,美國最高法院聲稱擁有了違憲審查權。最後,日常政府行為、司法解釋以及風俗習慣的變化都對憲法的意涵有所影響。
國會的立法
[編輯]憲法規定將立法權授予國會,給與了國會廣泛的權利。舉例來說,憲法中規定了「國會有權規範州際和國際貿易」,但是並未給出「州際和國際貿易」的定義,而國會得以通過立法來給出它們的定義,例如1964年民權法案就是引用了規範貿易條款。
行政機關的行為
[編輯]憲法規定將將行政權授予總統。舉例來說,總統可以在國會宣戰之後宣佈國家進入緊急狀態,之後可以逮捕和無限期拘禁公民而不對他們進行起訴。同時,總統也可以和外國首腦制訂條約,即使憲法並未對此做出具體規定。
違憲審查
[編輯]如果有人起訴,那麼州法院可以裁定州議會的法律違憲,而最高法院甚至可以裁定聯邦政府、州政府和州議會的行為或者法律違憲。舉例來說,雖然電子監聽手段在制訂憲法時還不存在,但是最高法院仍然可以引用憲法第四條修正案來規範政府監聽公民的行為。
司法解釋
[編輯]通過違憲審查過程,最高法院可以以不同的方式解釋憲法。舉例來說,「隔離但平等」的種族隔離制度在1896年普萊西訴弗格森案被裁定合乎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所保障的「同等保護權」。但在1954年的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討論制憲當時的背景,並不足以解決本案的問題,最終裁定違憲。
其他
[編輯]憲法並沒有預料到很多新事物的出現,例如政黨、內閣、媒體辯論、電子選舉系統等等,但是憲法創建的國會、行政和司法部門的靈活性使得政府可以不斷適應新的情況。
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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