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利·布特條款
外觀
拉利·布特條款(英語:Larry Bird exception),也稱為大鳥布特條款、布特條款、大鳥條款或鳥權,是一個有關於NBA各球團與球員之間簽下無視球隊薪金上限合約之特例條款的一種。
條款起源
[編輯]此條款是NBA在1984年時期,當時波士頓塞爾特人的球員拉利·布特(Larry Bird)合約期滿成為自由球員,波士頓塞爾特人為了留下這位球隊超級巨星,成為在NBA第一個使用此條款的隊伍。因為薪酬上限的限制,高過薪酬上限的球隊不能與自由球員簽約。此條款允許球團無視球隊薪金上限使用高價簽下自由球員。
條款內容
[編輯]該條款是規定如果選手在過去三年沒有被揮棄(waive),也沒有以自由球員的身份更換球隊,則在合約期滿成為自由球員後,該所屬球隊可以無視球隊薪金上限簽下該球員(原在NBA的勞資雙方協議中,只要球團中所有球員的總薪金超過球隊薪金上限,則球團無法與任何其他自由球員簽約)[1]。所簽訂合約最長合約年限為六年(2011新版勞資協定改為5年),且第一年的薪金不得超過該球員的最高薪金,每年的薪金漲幅最高不可以超過10.5%。當合約內的球員被交易時,鳥權也隨球員一起被交易。所以,超過薪酬上限的球隊如果想引入自由球員,可在該球員成為自由球員之前的一個賽季將其交易過來,通過鳥權突破薪酬上限的限制與其簽約。
與拉利·布特相關之特殊條款
[編輯]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NBA salary cap FAQ (英文網站:NBA薪酬上限問與答) 互聯網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1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