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里·伯德條款
外觀
拉里·伯德條款(英語:Larry Bird exception),也稱為大鳥伯德條款、伯德條款、大鳥條款或鳥權,是一個有關於NBA各球團與球員之間簽下無視球隊薪金上限合約之特例條款的一種。
條款起源
[編輯]此條款是NBA在1984年時期,當時波士頓凱爾特人的球員拉里·伯德(Larry Bird)合約期滿成為自由球員,波士頓凱爾特人為了留下這位球隊超級巨星,成為在NBA第一個使用此條款的隊伍。因為工資帽的限制,高過工資帽的球隊不能與自由球員簽約。此條款允許球團無視球隊薪金上限使用高價簽下自由球員。
條款內容
[編輯]該條款是規定如果選手在過去三年沒有被揮棄(waive),也沒有以自由球員的身份更換球隊,則在合約期滿成為自由球員後,該所屬球隊可以無視球隊薪金上限簽下該球員(原在NBA的勞資雙方協議中,只要球團中所有球員的總薪資超過球隊薪金上限,則球團無法與任何其他自由球員簽約)[1]。所簽訂合約最長合約年限為六年(2011新版勞資協定改為5年),且第一年的薪資不得超過該球員的最高薪資,每年的薪資漲幅最高不可以超過10.5%。當合同內的球員被交易時,鳥權也隨球員一起被交易。所以,超過工資帽的球隊如果想引入自由球員,可在該球員成為自由球員之前的一個賽季將其交易過來,通過鳥權突破工資帽的限制與其簽約。
與拉里·伯德相關之特殊條款
[編輯]參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NBA salary cap FAQ (英文網站:NBA薪資上限問與答) 網際網路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1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