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葱大厦
青葱大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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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语:Edifício Cheng Chong | |
概要 | |
类型 | 经济房屋 |
地址 | 青洲坊LOTE 4地段 |
起造 | 2009年 |
竣工日 | 2012年 |
启用 | 2013年4月3日 |
托建方 | 百利顺发展有限公司 |
所有者 | 澳门特别行政区房屋局 |
技术细节 | |
建筑面积 | 2,000平方米 |
层数 | 37层及29层 |
青葱大厦(葡萄牙语:Edifício Cheng Chong)是澳门房屋局辖下的一个经济房屋项目,位于澳门半岛青洲坊“地段4”(LOTE4),政府先于2008年11月与发展签订协议将原青洲坊木屋区住户进行迁移工作,并于2009年10月完成清迁。项目工程于2009年10月中旬动工,承建商为百利顺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竣工,同年7月入伙[1][2]。
历史
[编辑]规划及木屋区迁移工作
[编辑]青葱大厦前身为青洲坊木屋区一部分。2007年8月6日,时任运输工务司司长刘仕尧表示,由于青洲坊木屋区涉及面积较广,LOTE 4地段内仍存数十多间木屋,当局及承建商正合力进行搬迁及清拆的工作,过程顺利。他预计,LOTE 4 地段可提供约600多个单位,但部份单位需预留作安置搬迁之用[3]。
2007年9月11日,房屋局局长郑国明回复时任澳门立法会直选议员吴国昌及梁庆庭就房屋政策的书面质询时指,青洲坊地段经济房屋之发展计划正密切跟进中,并定期与发展商举行会议,就有关发展计划草则的修改及就木屋地段的安置清拆作磋商及跟进。其中,青洲坊“Lote 4”地段将会优先发展,发展商亦承诺优先处理该地段的木屋,并已递交发展之时间表[4]。
2008年5月8日,房屋局表示,青洲坊Lote 4地段亦正在规划中,以及处理木屋清迁的工作,预期可于该年内腾空相关土地,随后会即时开展公共房屋的兴建工作[5]。
2009年4月28日,房屋局表示,按照有关计划,将优先展开“地段4”(LOTE4)兴建经济房屋的项目。目前,该建筑工程已获有条件核准,力争年内动工,预计提供500舍个经济房屋单位。清迁工作方面,发展商承诺于5月底前完成该地段尚馀14间木屋的安置和清拆工作。对于青洲坊地段符合上楼条件的木屋家团,发展商负责解决其临时居住的问题[6]。
2009年4月30日,发展商承诺于5月底前完成“地段4”(LOTE4)尚馀14间木屋的安置和清拆工作,房屋局再次督促发展商按进度执行,以免妨碍该地段的公屋兴建计划。房屋局及发展商即百利顺发展有限公司的代表举行会议跟进有关情况。会议上,房屋局重申,根据2008年11月特区政府与发展商签订之协议,发展商须于12个月完成清迁,包括所有建筑物和物料,而整个地段尚馀已登记的木屋180间。 其后在2009年3月底房屋局与发展商的会议上,发展商承诺于两个月内,即5月底前完成“地段4”尚馀14间木屋的清迁。但观乎进度,房屋局表示不满意,故再次督促发展商在限期内完成工作。 对于青洲坊地段符合上楼条件的木屋家团,发展商负责解决其临时居住的问题。就此,发展商答应短期内予以安排,以确保清迁的进度[7]。
2009年5月10日,有关建筑工程计划已获有条件批准,预计2011年完成[8]。
2009年5月22日,澳门特区政府表示,一直督促并跟进发展商按承诺于5月27日之前完成“地段4”(LOTE 4)的木屋清迁。现已进入最后阶段,所有合资格的木屋家团已陆续获安排选购或租赁单位,发展商须负责解决其临时的居住问题,确保如期清拆木屋。对于有家团提出不合理安置要求或以同一木屋再次要求安置等情况,房屋局重申已按法理情方面作出处理,不接受既不合法亦不合理的安置要求[9]。
清迁程序
[编辑]2009年8月9日,对于青洲坊“地段4”(LOTE 4)将兴建经济房屋的政府公地内尚馀两间木屋(编号135及140)的清迁,政府决定启动程序。两间木屋家寻均提出合理安置要求或以同一木屋再次要求安置等情况,房屋局于法理情方面均不接受。发展商愿意对该两间木屋作出例外处理,包括提供例外的迁出条件,以加快落实“地段4”的公屋兴建项目,有关家团仍不接受并拒绝迁出。政府宣布于8月10日启动清迁程序,同日刊登清拆通告及张贴告示,30日后可进行清拆[10]。
2009年8月12日,房屋局在警方协助下,对编号140木屋张贴清迁告示,以通知僭建物使用人应在30日内搬出该木屋,否则于期限届满后可进行清拆。然而,发展商为了积极配合特区政府的公屋兴建工作,对木屋编号135及140的家团作出例外处理,愿意同样提供一个位于黑沙环的单位,予以该家团3年的免租期,但两个家团仍不接受有关迁出条件[11]。
2009年8月25日,房屋局进一步协调135木屋与发展商,该木屋家团同意按法例规定购买一个经屋单位,亦已签署经屋买卖合同,与签署放弃及交出木屋清拆之声明书,并承诺于短期内交出木屋清拆。而“地段4”尚馀140木屋拒绝迁出,政府将按照程序于限期届满后进行清拆[12]。
2009年8月26日,“地段4”(LOTE 4)编号135的木屋家团已迁离并交出锁匙,该木屋于8月26日完成清拆[13]。
2009年9月14日,“地段4”(LOTE 4)公屋项目被落实为“万九公屋”计划项目之一[14]。
2009年10月7日,房屋局在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消防局及社会工作局的协助下,对地段内尚馀一间编号140木屋执行及完成强制搬出和拆毁程序。在顾及到法理情之下,房屋局成功向发展商争取,即使完成木屋清迁,发展商仍愿意额外提供一个3年免租单位予该木屋家团以解决居住问题,但该家团仍然拒绝。特区政府于期限届满后接近一个月,才决定于10月7日执行强制搬出和拆毁程序。7日早上9时,木屋监察及控制小组在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消防局及社会工作局的协助下,对编号140木屋执行及完成强制搬出和拆毁程序,约于下午2时完成。过程中,有木屋家团成员情绪比较激动,司法警察局的谈判小组及社会工作局的人员立即作出安抚,务求令事件在和平的情况下得到解决。 在顾及到法理情之下,房屋局亦成功向发展商争取,即使完成木屋清迁,发展商仍愿意额外提供一个3年免租单位予该木屋家团以解决居住问题,但该家团仍然拒绝。 目前,青洲坊“地段4”的木屋清迁工作经已完成,发展商已立即进行土地平整的工作[15]。
兴建过程
[编辑]2009年10月8日,在完成木屋清迁工作,发展商即时平整土地,为公屋兴建工程启动前期工作。当天上午,房屋局代表与其中两位家团成员作出沟通,但对方仍不接受以上条件。对于该家团多次强调其中一间经屋被霸占的问题,房屋局亦表明,该家团有条件从合法途径予以解决[16]。
2009年11月12日,土地工务运输局与青洲坊会和学校代表举行会议,介绍承建商就青洲坊地段四地盘打桩问题所采取的改善措施,承建商表示将改用环保油压式打桩机,居民均表示欢迎。有关地段原本属于私人建筑项目,提供约五百个公共房屋单位,而打桩工程为期四个月。同时为进一步减少对学校的影响,要求承建商在学校假期的非公众假期内加快打桩速度,并尽量安排“收锤”于学校放学后进行[17]。
2010年5月12日,房屋局局长谭光民回复议员区锦新及陈伟智的书面质询时表示,青洲坊Lote 4的500个单位的兴建工程亦已启动,预计于2012年落成[18]。
2010年8月30日,房屋局再次与青洲坊木屋区居民一行5人举行会议,收集木屋区居民的意见[19]。
2010年10月6日,特区政府跨部门进行巡查,期间不断敦促发展商妥善处理工作,并要求发展商多与居民沟通,督促承建公司配合工务部门的监测工作,密切监察地盘附近地面的沉降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以减低打桩工程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居民反映的建筑杂物放置问题,房屋局接获消息后,已即时责成发展商搬走放置该处杂物,并加快清理[20]。
2012年8月20日,特区政府公报中刊登第228/2012号行政长官批示,青洲坊Lote4地段正式命名为“青葱大厦”[21]。
2012年8月21日,房屋局展开青葱大厦预配工作,合共提供500个单位,包括200个T2单位和300个T3单位。房屋局根据可预配单位数量,已以双挂号形式向获甄选家团寄出拣楼通知信及附有相关售楼资料,如售价表;并按序分批安排于9月4日起参观设于青洲社屋-青翠楼之示范单位[22]。
2012年9月11日,房屋局按序安排首批青葱大厦获甄选家团往房屋局拣选经济房屋单位,首批60个获甄选选择三房经济房屋单位之家团中,有53个家团报到,已拣选52个经济房屋单位,全日流程畅顺。房屋局会于每个拣楼日在网上更新已获拣选之单位资料让公众知悉。 首批60个获甄选选择三房经济房屋单位之家团中,有53个家团报到,其中已拣选52个经济房屋单位,1个申请延迟拣楼。另外,没有出席的7个家团中,有3个家团自动转排名单末尾,3个家团因出甄选信后所递交之申请需中止程序,1个已第二次通知不出席须进行除名听证[23]。
2012年11月27日及2013年1月24日,分别有获甄选安顺大厦及青怡大厦经济房屋的部分家团拣选该项目经屋单位[24][25]。
2013年2月1日,澳门房屋局宣布该项目连同所有澳门区经济房屋单位现已全部配售[26]。
竣工、启用及入伙
[编辑]2013年6月11日,位于青洲坊的青葱大厦停车场对外开放,合共提供630个轻型汽车泊位及电单车泊位,位于该经屋内的一至三层[27]。
2013年6月29日,房屋局举办青葱大厦经济房屋楼宇管理讲解会,继续透过多个政府部门代表向该大厦的准业主介绍入伙后之装修安排,泥头处理,经济房屋的装修工程说明,相关建筑条例,燃气设备安装要求,公众停车场及周边交通安排,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等多方面的资讯[28]。
2013年7月4日,房屋局按序安排预约买受人(俗称准业主)办理上楼手续,主要根据签署买卖预约合同的次序,每月安排约300户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支付楼款及领取单位锁匙,家团即日起可作出入住安排。并于同日举行"青葱大厦首批业主上楼仪式",并特别安排首批青葱大厦准业主在房屋局办理支付楼款手续后,往青葱大厦现场接收单位锁匙及进行参观[29]。
2016年9月23日,房屋局就有媒体关注青葱大厦4楼房屋局新办公室之情况,因应位于青洲之房屋局办公大楼的土地使用率低,且楼龄接近30年,无法在原有空间上再利用,而随著房屋局职能扩展,为此,于2013年筹备在青葱大厦4楼设置新办公室,同时为集约用地,并有利日后集中管理已分散于各区的办公地点,故于2015年计划重建青洲办公大楼并增设公共停车场[30]。
楼层分布
[编辑]楼层分布方面,青葱大厦地面层为商铺单位,1至3楼为公共停车场,4楼为办公室,5楼为绿化休憩的花园平台。第一座6楼至36为住宅层,15楼为避火层;第二座6至二16楼为住宅层,15楼为避火层[21]。
事件
[编辑]中央石油气管道漏气爆炸事故
[编辑]2014年5月11日,消防接报鸭涌马路青葱大厦第一座28楼一个单位怀疑传出爆炸声,到场后发现2名男女住户面部和手部被烧伤,送往山顶医院救治,送院时清醒。 现场消息称,是大厦中央石油气的管道漏气引致爆炸,肇事单位厨房炉具损毁,消防局正调查事件[31]。
2人分别是73岁女户主和19岁少年,其中七旬女户主情况危殆。现场消息称,事发时曾传出爆炸声,肇事单位厨房炉具和假天花遭波及损毁,消防局已通知石油气公司派员到场,调查是否中央石油气管道漏气或接驳问题导致事故[32][33][34]。
2014年6月1日,司警接到治安警局驻山顶医院值班警员通知,该名七旬女性严重烧伤的妇人,延至当天伤重不治。司警初步没有发现任何可疑,将与消防局联系进一步了解事件真正原因,暂列作突然死亡事件。经对死者进行初步检查,死者全身有多处烧伤,但没有发现任何疑似涉及刑事案件之可疑伤痕。据了解,死者送院当时神志仍然清醒,全身约有五成至六成皮肤二度烧伤[35]。
法律诉讼
[编辑]2016年5月3日,有自称是青洲坊被拆木屋的住户向房屋局索偿,中级法院裁定驳回相关上诉。判决书指原告是青洲坊私人发展地段的木屋住户,木屋在2010年被发展商清拆,原告控告房屋局在没有通知及安排住所,要求房屋局赔偿11万元。原告在行政法院被判败诉,上诉至中级法院。 中级法院指出,上诉人认为房屋局违反清拆木屋及处理有关纠纷措施的法令,但由于上诉人并非有关木屋的登记住户,没有获重新安置的权利;由于属私人项目,提前通知拆毁行动的责任也在发展商。中级法院裁定,由于未见房屋局的行为属违法,故驳回上诉[36]。
怀疑非法住宿者问题
[编辑]2016年9月21日,有报章报道,有青葱大厦住户发现该大厦防火层摆放床铺、行李箱、鞋和多袋杂物,怀疑有非大厦住户非法留宿;报道指称,“为确保大厦安全,有住户曾向司警大厦罪案预防小组反映,惟获回复指基于职能所限,且未有实质证据证明确实有人在现场非法留宿,祇能备案。” 司法警察局强调,并没有向该住户作出上述报道所指的回复。司警指于同年9月19日接获一名青葱大厦住户的电邮,其反映发现在青葱大厦第2座15楼防火层内放置了床、杂物及女装鞋,未知是何人及如何留在此处,由于该大厦接近鸭涌河,其担心有非法入境者藏匿于此,故希望司警局关注及提供协助。 司警局大厦罪案预防小组人员接报后,即时与管理该大厦的物管公司联络,并于翌日联同管理公司人员巡查上述大厦。经了解,上述大厦防火层内的家俱,为负责清洁该大厦的外雇所放置的,以供其休息时使用,而其他物品则是他们收集垃圾时检获及存放于此。有关情况并不涉及非法入境者。 为消除治安隐患及释除住户的忧虑,小组人员即场敦促管理公司人员清理有关物品,并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即日回复该名住户[37][38]。
房屋局随后回应,就有报道指青葱大厦疑似有人于避火层内露宿事件及堆放杂物,房屋局得悉消息后,已于2016年9月20日及21日派员到青葱大厦现场巡查,未有在第一座及第二座15楼之避火层发现有关情况,经查证后,起因是清洁人员自行将杂物堆放于避火层而引起误解,房屋局对此责成管理公司,督促做好该厦之楼宇管理工作,包括加强门禁管理及人员培训,要求加强各楼层之巡查,保持各公共通道之畅顺,不容许同类事件再次发生[39]。
2016年9月23日,房屋局再次派员前往青葱大厦巡查时发现管理公司有违规情况,该厦5楼平台一间活动室及一间阅览室被堆满杂物,房屋局随即讉责管理公司,勒令管理公司尽快清理杂物,还原空间,管理公司现正清理两个空间之杂物。就此,房屋局要求管理公司及早提交详细报告,并将跟进有关违规之处罚[40][41]。
请愿事件
[编辑]2021年9月19日,有10多个青葱经屋家团到房屋局请愿,反映上楼8年未有做契,近日接获当局通知解除买卖预售合同,要求局方解释。房屋局回应指,相关请愿人士不符合新经屋法的过渡规定,并于经屋申请时或拣选单位前,拥有或曾拥有楼花或单位,因此不符合做契资格,须解除预约合同[42]。
邻近建筑
[编辑]交通资讯
[编辑]公共巴士
[编辑]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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