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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岛海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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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岛海战
甲午战争的一部分

小林清亲在1894年8月绘画的丰岛海战浮世绘
日期1894年7月25日
地点
韩国安山丰岛朝鲜语풍도 (안산시)海域
结果 日本胜利
参战方
 日本  清朝
指挥官与领导者
大日本帝国 坪井航三 清朝 方伯谦
兵力
3艘巡洋舰
  • 1艘巡洋舰
  • 2艘巡逻舰
  • 1艘运兵船
伤亡与损失
  • 一艘巡洋舰遭重创
  • 死伤情况不明
  • 1艘巡逻舰沉没
  • 1艘运兵船沉没
  • 1艘巡逻舰遭俘获
  • 1,100名士兵死伤

丰岛海战(日方称豊島沖海戦)发生于公元1894年7月25日(清光绪二十年,日本明治27年),是中日甲午战争黄海海战期间,在朝鲜牙山湾入口处的丰岛朝鲜语풍도 (안산시)(现属韩国京畿道安山市檀园区)所发生的一次遭遇战,也是中日双方第一次海战,清廷战败,济远舰以小击大、以一敌三,不敌败走,日舰在追击过程中遇到清军租用的英国运兵船高升号,将其击沉,船上七百余名中外官兵除少数获救之外,悉数遇难。

交战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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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穹甲巡洋舰济远
日本防护巡洋舰吉野
法国Le Petit杂志:法国炮舰Le Lion号救援沉没的高升号中国人员(1894年7月25日)

双方实力悬殊,基本是济远舰以一敌三,而且清军军舰老旧,比日军慢很多。

日本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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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日本帝国海军联合舰队第一游击队:

  • 巡洋舰“吉野”(重四一五〇吨、两吋装甲、六吋速射炮四尊、四点七吋速射炮八尊、鱼雷发射管五条、时速二十三浬。司令官:坪井航三少将,舰长:河原要一大佐
  • 巡洋舰“浪速”(重三六五〇吨、不同口径速射炮八尊、鱼雷发射管四条、时速一八点六浬。舰长:东乡平八郎大佐
  • 巡洋舰“秋津洲”(重三一五〇吨、不同口径速射炮十三尊、鱼雷管四条、时速十九浬。舰长:上村彦之丞少佐

中国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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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帝国北洋水师:

  • 巡洋舰“济远”(重二三〇〇吨、炮二十尊、时速十五浬。管带:方伯谦
  • 巡洋舰“广乙”(重一千吨、铁骨木壳、炮三尊、时速十四浬。管带:林国祥)
  • 炮舰“操江日语操江 (砲艦)”(运送武器物资)(管带:王永发)
  • 租用英国商船“高升”(运送清军官兵)(船长:高惠悌日语トーマス・ゴールズワージー(Thomas Ryder Galsworthy),英国籍)[1]

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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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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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明治政府自19世纪70年代起,组建欧洲式军队,侵犯台湾,吞并琉球群岛,并伺机侵略朝鲜和进一步侵犯中国。1894年6月 ,朝鲜政府请求中国协助镇压东学党起义,清政府即派兵赴朝,进驻牙山。日本借机也出兵朝鲜。不久,朝鲜政府同东学党达成妥协。清政府命入朝军队集结牙山,准备撤回,同时要求日本撤军。日本拒不接受,随后挑起武装冲突,企图以武力控制朝鲜。清政府为增援牙山孤军,派北洋海军巡洋舰“济远”、“广乙”,练船“威远”,炮船“操江”,由“济远”管带方伯谦率领,护送运载援兵的“爱仁”、“飞鲸”、“高升”三轮(均为雇用的英国商船)赴朝。

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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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远”(管带:方伯谦)和“广乙”(管带:林国祥)两艘清朝军舰1894年7月23日抵达朝鲜牙山,掩护运送清军的运兵船在牙山登陆后,7月25日拂晓离牙山返航,在朝鲜丰岛海面,遇上日本联合舰队第一游击队“吉野”、“浪速”及“秋津洲”这三艘以高航速和高射速为特征的军舰。(这三艘军舰在后来黄海海战中重创北洋舰队,立下头功)

根据《近世帝国海军史要》描述,此前,日本联合舰队第一游击队“吉野”、“浪速”、“秋津洲”三舰在前一日,即7月24日下午离开主力舰队,并计划在7月25日清晨,在丰岛海面与通报舰“八重山”舰及旧式巡洋舰“武藏”舰会合。但是并没有如期发现上述二舰。在搜索二舰的时候,约上午6时间许,发现了两缕烟柱,即从牙山归航的“济远”舰和“广乙”舰。第一游击队加大航速向二舰接近。

交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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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4年7月25日7时20分许,第一游击队与“济远”和“广乙”两舰互相发现,双方即时下达战斗准备命令。第一游击队航行于狭水道,于战斗不利,便南下诱敌至宽阔水面。7时45分许,第一游击队旗舰“吉野”首先开炮,一说在双方距离3000米时,“济远”舰首先开炮。甲午战争交战开始,清朝认为日本不宣而战。7时52分,中国军舰随后还击,两军展开激烈炮战。日本军舰在吨位、火炮、尤其是射速方面,较清朝军舰占较大优势。“济远”号开战几分钟后即开始向西逃亡。福建船政局自制炮舰“广乙”冲入日本舰队中,利用硝烟和薄雾掩护,企图向日本军舰发射鱼雷。但在“秋津洲”舰、“浪速”舰压倒性的火力打击下受重伤,船身倾斜,人员伤亡惨重。于是航向海岸方向退出战斗,在朝鲜十八岛附近搁浅,纵火自焚。“济远”舰伤亡亦惨重(当时管带方伯谦大副沈寿昌皆在舰桥上指挥,沈氏被日军击中,脑浆迸裂、血染方氏衣裳,二副柯建章腹部亦被日军炮弹贯穿,船政学堂见习军官黄承勋被炸断一臂,足见战斗之惨烈)。

8时10分日舰以时速22.5节的“吉野”舰、“浪速”舰穷追“济远”舰不舍,“济远”舰藉机西撤,并发尾炮攻击“吉野”舰。8时30分,“济远”舰全速向西撤退。日舰猛追。“济远”舰降下龙旗,悬起白旗以示投降。日舰追近,“济远”舰又加挂日本海军旗以示投降。“浪速”舰发出信号勒令“济远”舰立即停轮。

此时,载有第二波増援朝鲜清军并悬挂英国国旗的英国“高升”号商轮和满载军械的“操江”舰先后驶来。“高升”号当时是由英国船长高惠悌受清政府特许航行,船上有多名西方顾问和船员。“济远”舰此时虽然已经示降,但是却没有停轮反而继续撤退,违背投降原则。第一游击队中留下“浪速”舰拦截“高升”号,以“秋津洲”舰拦截“操江”舰。“吉野”舰独自追击“济远”舰。

12时38分,“吉野”舰渐次逼近“济远”。游击队司令官坪井航三少将命令停止追击。

9时15分,“浪速”舰发出信号勒令“高升”号停轮、下锚,以备“浪速”舰派出军官登船检查,命令“高升”号跟随“浪速”舰行驶,意在俘虏“高升”号。英国船长高惠悌抗议无效后表示服从。此后,“浪速”舰再次命令“高升”号立刻跟随其行驶。“高升”号上的清军官兵发觉并阻止了英国船员的行动,并愤怒地宣布誓死不降。之后,清军官兵将英方船长高惠悌看守了起来。船长高惠悌要求发信号再与“浪速”舰交涉,内容是以未知宣战为名,争取将船驶回大连旅顺。“浪速”舰再次派员交涉,但对“高升”号的要求未予允诺。交涉结束后,“浪速”舰发出“船员离舰”的警告。清军官兵不允许任何人离开“高升”号。船长高惠悌要求“浪速”舰再派出小船。“浪速”舰予以拒绝,并且升起代表攻击的红旗。英国船长和其他西方人士随即跳船。清军认为洋员系临阵脱逃,开枪射击西方人士。而日军则旋即发炮进攻,清军亦据船以步枪迎敌。[2]:680-681

下午1时,“高升”号被“浪速”舰击沉,此时,西方船员与清军官兵多数落水,据“高升”号生还西方船员证言,日军派出小艇打捞落水者[1][3],而待在船体上的清兵则向包括清兵的落水者开枪,说是要同生共死。日方向落水者开枪一事被认为是德国顾问的错误证言。[4]清军官兵两人被俘,其余皆被射死或溺亡,殉难者达七百余名。英国船长高惠悌和两位西方船员被日方挽救。德国顾问汉纳根少校游到岸边。下午2时,“操江”舰被“秋津洲”舰俘虏。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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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远”舰驶抵威海,在《航海日志》中捏造战果:“船后台开四炮,皆中其要处,击死倭提督并官弁数十人,彼知难以抵御,故挂我国龙旗而奔”,并篡改海战时间,掩盖事实。而后丁汝昌误报“济远”舰击沉“吉野”号。[5]

但事实上,清朝方面,巡洋舰“广乙”重伤自毁,租用货船“高升”被击沉,巡洋舰“济远”被重创。炮舰“操江”被日方俘获,并一直利用到1965年。

1894年7月28日夜,日本陆军进攻牙山清军,发生激战,清军不支,退向平壤。8月1日,中日双方正式宣战。

战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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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清朝当时并不认为战争已经开始,还想避免战争,因此北洋水师并没有理由主动攻击占优势的日舰。[6]济远号上的德籍总管轮华甫曼(Gustaff Hermann Hoffman,《冤海述闻》译为哈富门)表示,最初日舰在没有任何警告之下突然向济远号开炮,济远号上没有任何备战的准备,过了半个小时才能还击。广乙管带林国祥说济远受到日舰炮击之后立刻高速离开,丢下广乙舰不管,相信是由于济远完全没有准备,故希望摆脱日舰的攻击。[7]

清朝认为日本不宣而战,袭击清朝租用外轮,违反“国际法”。日本则以“浪速”舰长东乡平八郎的报告,及英国船长高惠悌的证言为依据,指出日本对运载作战人员的“高升”号及战争物资的“操江”舰的做法符合“战时国际法”,即可以根据需要予以拦截、检查、俘获甚至击沉。

关键分歧在于双方对开战问题的观点不一致。清朝认为,在没有正式宣战之前则不为开战状态,应遵循“国际法”中关于中立国船只保护的规定。而日本认为,既然爆发军事冲突,即适用“战时国际法”,而且“高升”号运载的是交战国的军队,属于敌对行为,所以不应作为中立国船对待。此外日本还有观点认为,中日天津会议专条规定了双方如要在朝鲜派兵应知会对方,而且在19日日本给清国送去了5日期限的最后通谍说希望拿出适当的解决方案,如果此期间发现清朝派兵进入朝鲜将视之为威胁(在外交术语中意味着将会开战),因此即使真是日方先开火的,也不是不宣而战。

李鸿章希望借“‘高升’号事件”将英国拖入战争。而英国政府考虑自身利益,不希望韩国经由清廷之手,最终转入当时实力强大的俄国手中,所以在朝野一度抗议声后,转而支持日方立场。此外,日方的公关也对英国舆论起了不小的影响。

丰岛海战的争议不在于单纯的“‘高升’号事件”。双方对开战时机认知不同,在丰岛海战前日方与中方已于朝鲜发生军事冲突,中方向朝鲜运兵实际上已说明战争的事实,但由于两国未正式宣战因此中方认为战争尚未开始,亦因此丰岛海战谁先开火并非关键,而是当时各国是否认同未宣而战可否引用战时国际法处理。如果是日方有理,那么日方对“高升”号、“操江”号的措施符合国际法,清朝的立场难以稳固。如果是中方有理,那么日本需要承担不宣而战的责任,为中方的损失赔偿。

对于高升号事件,英国政府为阻止传统敌人俄国扩张在东亚的势力认为裁定在于中国,以增强日本在亚洲的地位来牵制俄罗斯。[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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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晚清七十年
  2. ^ 2.0 2.1 Douglas Howland. The Sinking of the S. S. Kowshing: International Law, Diplomacy, and the Sino-Japanese War. Modern Asian Studi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Jul 2008, 42 (4): 673–703 [2015-10-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1-30). 
  3. ^ Sakuyé Takahashi; John Westlake. Cases on International Law During the Chino-Japanese War. The University Press. 1899: 33–34 [2019-0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23). 
  4. ^ China. Appletons' annual cyclopaedia and register of important events of the year 1894 XXXIV. New York: D. Appleton and Co.: 127. 1895. 
  5. ^ 袁村平. 觉醒的国殇:甲午战争120年祭. 2014-07-01: 28 [2020-02-16]. ISBN 978-7-210-0638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5). 
  6. ^ Piotr Olender. Sino-Japanese Naval War 1894-1895. MMPBooks. 19 July 2014: 48 [2020-02-14]. ISBN 978-83-63678-5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5). 
  7. ^ 周政纬. 甲午戰爭中的方伯謙 (PDF) (硕士论文). 香港大学: 35–36.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