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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诉施维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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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诉施维默案
辩论:1929年4月12日
判决:1929年5月27日
案件全名美国诉罗斯卡‧施维默英语Rosika Schwimmer
引注案号279 U.S. 644
法庭判决
被裁断是对于有规定外国人寻求归化之原则的美国宪法无法效忠与奉献之和平主义者应服从此裁定。
最高法院法官
法庭意见
多数意见巴特勒
联名:塔夫脱、凡‧德凡特、麦克雷诺兹、萨瑟兰、斯通
不同意见霍姆斯
联名:布兰岱斯
不同意见桑福德
适用法条
1906年归化法案
被推翻
格罗伍德诉美国案英语Girouard v. United States(1946年)

美国诉施维默案United States v. Schwimmer),279 U.S. 644 (1929),是由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的一个案件,关系到一位申请归化和平主义者,在面试中她表明不愿意为了保卫美国而“亲自拿起武器”。原本伊利诺州北区地方法院判决是无法执行指定的美国效忠誓言英语Oath of Allegiance (United States),但在随后的上诉中被推翻,本案最终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申请人败诉,而因此否定了她成为一名美国公民的可能性。

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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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斯卡‧施维默是一位不愿做出效忠誓言以成为归化公民的和平主义者。她生于匈牙利,当她在美国演讲时决定要成为一名美国公民。当被问到她是否愿意“为了保卫她的国家而亲自拿起武器”时,她的回答是否定的。她说她相信民主的理念,但她断言她是一名不会妥协的和平主义者。“我对自己是属于人类大家庭的这份广大意识,是由所有相信人类皆为上帝之儿女者所共同拥有”。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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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六比三的决议决定其公民权应被否认。

由大法官巴特勒所撰写的主要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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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因为其所带来的利益,而对于谁能够成为归化公民已经有建立法规来规定。“由于归化所赋予的特权具有重大价值,本规章规定了归化资格条件和管理程序,须被解释为具有支持与赞同政府的明确宗旨。以及,为了避免归化到那些不值得,或是因任何理由而未能达到需求标准的人,本法规定每个申请人都应负出示令人满意的证据以证明其具备特定资格的责任。”法院接纳政府可在必须时强迫其公民从军的重要性。“他们的意见和信仰,以及他们的行为,表明了阻碍他们执行该项义务的意向,根据管理归化的法定条款,是探究的主题之一,而且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如果全部或大部分的公民都反对这种防御,那么美国的‘良好秩序和幸福’就无法长久维持下去”。施维默所称的和平主义可能会阻碍她发展这个国家所试图培养的民族主义的能力。她的和平主义的理由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她还不是公民,不具有拒服兵役的公民权。

由大法官霍姆斯所撰写的不同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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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不能显示出她对她认为可以改善的宪法原则缺乏忠诚。我想,最有智慧的人认为这可能可以。

她的一些回答可能会引起一些流行的偏见,但如果宪法中有任何一项原则比其他的都更势在必行,那就是思想自由的原则——这不仅仅是那些与我们志同道合者思想的自由,还包括那些我们所憎恨思想的自由。

我假定贵格会教徒已经做了他们份内的事以使国家兴盛,若有很多公民同意申请人的信仰,我至今不应假定我们很遗憾不能驱逐他们,因为他们比我们有些人还更相信登山宝训。

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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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于国家促进民族主义之情感的权益非常重视,即使该国民族主义的信仰可能会与宗教信仰有一些冲突。然而,该案件最有名的是大法官霍姆斯有关“我们所仇恨的思想的自由”的说词,这也成为言论自由体现在第一修正案的基本原则上的时候,最爱使用的陈述。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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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ennant, John S. Aliens: Naturalization: The Promise to Bear Arms. Michigan Law Review (The Michigan Law Review Association). 1931, 30 (1): 133–137. JSTOR 1280646. doi:10.2307/1280646.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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