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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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六条即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因其内容分为六条,所以简称“公安六条”,是为保证文化大革命全面夺权的顺利实现而制定的。公安六条指出,公安机关要适应“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大民主运动”形势发展的需要,采取恰当的方式,加强对敌人的专政,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大串联的正常进行,保障无产阶级的革命秩序。这个规定是造成文化大革命大量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1979年2月17日,中共中央撤销了这个文件。
内容
[编辑](一)对于确有证据的杀人、放火、放毒、抢劫、制造交通事故进行暗害、冲击监狱和管制犯人机关、里通外国、盗窃国家机密、进行破坏活动等现行反革命分子,应当依法惩办。
(二)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
(三)保护革命群众和革命群众组织,保护左派,严禁武斗。凡袭击革命群众组织,殴打和拘留革命群众的,都是违法行为。一般的,由党政领导和革命群众组织进行批判教育。对那些打死人民群众的首犯,情节严重的打手,以及幕后操纵者,要依法惩办。
(四)地、富、反、坏、右分子,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会门的中小道首和职业办道人员,敌伪的军(连长以上)、政(保长以上)、警(警长以上)、宪(宪兵)、特(特务)分子,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机倒把分子,和被杀、被关、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坚持反动立场的家属,一律不准外出串连,不许改换姓名,伪造历史,混入革命群众组织,不准背后操纵煽动,更不准他们自己建立组织。这些分子,如有破坏行为,要依法严办。
(五)凡是利用大民主,或者用其他手段,散布反动言论,一般的,由革命群众同他们进行斗争。严重的,公安部门要和革命群众相结合,及时进行调查,必要时,酌情处理。
(六)党、政、军机关和公安机关人员,如果歪曲以上规定,捏造事实,对革命群众进行镇压,要依法查办。
以上规定,要向广大群众宣传,号召革命群众协助和监督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维护革命秩序,保证公安机关人员能正常执行职务。
这个规定可在城乡广泛张贴。
解读
[编辑]它的第一、第三至六条规定,依法惩办“杀人、放火、放毒、抢劫……盗窃国家机密、进行破坏活动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保障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大串联的正常进行”;保护革命群众组织,保护左派……依法惩办“那些打死人民群众的首犯、情节严重的打手、以及幕后的操纵者”;地富反坏右“不准串连,不得混入革命群众组织,更不准自己建立组织”;不得利用大民主或其他手段散布反动言论;“党、政、军机关和公安机关人员,如果歪曲以上规定,捏造事实,对革命群众进行镇压,要依法查办”。
其中第二条特别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革命标语,喊反革命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副主席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在实际执行中,这一条又被扩展到适用于周恩来以及江青、陈伯达、康生等“无产阶级司令部”(中央文革小组)的人,甚至扩展到适用于各级当权者。不仅适用对象一扩再扩,适用情节也一扩再扩,成为类似《第二十二条军规》无所不包的,能够有效镇压抗拒现实、持异见者的东西。该条是为公安六条的核心。
第四条首次提出了一个21种人的名单[1],红卫兵早已开始大规模地把这类人被赶出城市,送农村监督改造,得到了来自政府“法律”的肯定。1969年10月根据“林副主席第一号命令”在极短的时间内又实施了遣返。仅据官方非常不完整的统计材料,当时至少有33,695户北京市民被抄家抢掠,有85,196人被驱赶出城。此风很快在全国各大都市蔓延,多达40万的城市居民被“遣返”到农村或边远地区[2]。不少被遣返的人在遣返途中便被折磨致死,无法进行统计[来源请求]。
这一政策支持了此前红卫兵的任意扑杀行为[3]。公安部部长谢富治在北京市公安局会议上说:“民警要站在红卫兵一边……供给他们情况,把五类份子的情况介绍给他们。”并说:“群众打死人,我不赞成,但群众对坏人恨之入骨,我们劝阻不住,就不要勉强。”[来源请求]才有后来湖南、广西惨剧的发生。
影响
[编辑]这一法规性文件,没有通过规范的立法程序,仅仅用一个临时性规定就把“以言治罪”、思想犯罪制度化、法律化,成为打击异己势力的方便法门。“合法”扩大了法律打击对象的范围,并规定“革命群众协助和监督公安机关执行职务”,为执法权的流失、滥用(群众专政)提供了根据。是政治权力非程序更迭时维系脆弱的政治合法性的极端手段。文革中制造的大量冤假错案,依据的就是这一文件规定。其条例的有效性一直延伸到了它被取消的时候。
撤销
[编辑]1979年2月17日,中共中央宣布撤销《公安六条》。
注释
[编辑]- ^ 21种人:地、富、反、坏、右分子,劳动教养人员和刑满留场(厂)就业人员,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会门的中小道首和职业办道人员,敌伪的军(连长以上)、政(保长以上)、警(警长以上)、宪(宪兵)、特(特务)分子,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机倒把分子,和被杀、被关、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坚持反动立场的家属。
- ^ 《中国文化大革命事典》日文版,1997年,1068页
- ^ 据不统计,仅在北京,从1966年的8月26日到9月1日,每天有数百人被打死:8月26日,126人;8月27日,228人;8月28日,184人;8月29日,200人;8月30日,224人;8月31日,145人;9月1日,228人。
参考文献
[编辑]- 李谷城《中国大陆政治术语》,中文大学出版社 1992年
- 蒙泰尼里神父《“文革”绞肉机与“公安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