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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歧視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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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Freedom from discrimination

不受歧視的自由英語:Freedom from discrimination)是一項普遍受到國際社會承認的人權,其內涵與平等主義相輔相成。不受歧視的自由權利被《世界人權宣言》以及包含《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在內的國際人權法公約所廣泛認可。

不受歧視的自由權利與在歷史上長期受到歧視的弱勢團體息息相關。為了弭平任何形式的歧視,不受歧視的自由在《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內皆有詳盡規定。

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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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歧視的自由是一人權概念,因此同樣屬於全人類與生俱來的權利。於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其開頭如此寫道: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條:

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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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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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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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