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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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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法官是大部份地區中(特別是普通法地區)高級法院最高級法官的稱呼。首席法官通常也是該法院的首長。英文「Chief Justice」和「Chief Judge」意思相似但用法不同;前者通常指最高法院最高級法官,譯為「首席大法官」;後者指其他法院最高級法官,譯為「首席法官」。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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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是中華民國政府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於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中所設置,具有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職務、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權限之常設「機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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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1][2],“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根据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兼任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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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高等法院終審法院各自設有首席法官。[3]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英文職銜為「Chief Justice」(過去譯為「首席按察司」或「首席大法官」),亦是香港司法機構首長;其他法院的首席法官則為「Chief Judge」。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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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是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门的领袖并主管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是美国最高司法官员,领导最高法院的事务並在弹劾美国总统时主持参议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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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月28日颁布,主席令[1995]第38号。后多次修订。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组通字[1997]第50号,1997年12月12日
  3. ^ 存档副本 (PDF). [2008-08-2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04-07).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