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識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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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識民主是共识决策法在民主制立法过程中的应用。它的特点是决策时涉及并考虑到尽可能广泛的意见,进而消除了少数派意见可能会被多数投票者忽略的缺陷[1]。后者的结构被分类为多数民主。
共识民主还具有公民更多地参与确定政治议程和决策过程的特征。一些人[2]指出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是此类系统的潜在促进者,例如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使用了DemocracyOS[3]。
舉例
[编辑]共識民主在丹麥,瑞典,芬蘭,德國,瑞士,黎巴嫩,伊拉克和比利時等國家應用,在這些國家中,共識民主是政治文化的重要特徵。民主是共識民主的前提。政治學中使用「聯合國家」(consociational state)這一術語描述基於共識民主制度的國家。一國是共識型民主還是多數決型民主,很多時候是程度問題。黎巴嫩許多政黨呼籲實行共識民主。
加拿大
[编辑]在加拿大,西北地區和努納武特地區的政府採用共識模式運作,這與加拿大其他地方的對立政黨結構不同。
參考文獻
[编辑]- ^ Glossary definition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from Direct Democracy in Switzerland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Abdulkareem, Muinat. ICTs for democracy. Association for Progressive Communication. Swedish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gency. [18 April 2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19).
- ^ Archived copy. [2015-08-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