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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最高领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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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伊朗精神领袖
伊朗最高领袖
官方徽章
現任
阿里·哈梅內伊

自1989年6月4日
地位國家最高領導人
直屬伊朗專家會議
官邸伊朗最高領袖官邸英语House of Leadership
機關所在地德黑蘭
任命者伊朗專家會議
任期终身
首任鲁霍拉·穆萨维·霍梅尼
设立1979年12月3日

伊朗最高领袖,全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領袖波斯語رهبر جمهوری اسلامی ایران‎,羅馬化Rahbar-e Jomhuri-ye Eslâmi-ye Irân),又称伊斯兰革命领袖رهبر معظم انقلاب اسلامی‎)[1]最高精神领袖مقام معظم رهبری‎)[2],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最高领导人军事统帅,地位和权力凌驾于直接选举产生的伊朗总统,并终身任职。在神权政治主导的伊朗,根据《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最高领袖是这个伊斯兰共和国宗教上及政治上的最高权威,还是伊朗军事力量和警察的最高指挥官,他有权制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总体内外政策,并决定总统候选人资格。伊朗最高领袖由一个88名伊斯蘭教神職人員組成的专家会议按照憲法選舉、監督乃至罢免,[3]其候选人资格则由现任伊朗最高领袖任命的宪法监护委员会予以审查。[4]

產生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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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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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政治体制是根据霍梅尼教法学家统治”理论构建的,其特色是包括最高领袖职位在内的一系列独特的伊斯兰神权制度。“伊朗最高领袖”(رهبر معظم ایران‎, Rahbar-e Moazam-e Irân)在伊朗宪法中的正式称呼是“伊朗领导人”(رهبر ایران‎, Rahbar-e Irân)。宪法规定,领袖由1名伊斯兰教什叶派教法学家担任,领导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部门,事实上行使国家的最高权力。根据宪法的明文规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的位置在最高领袖之下,但正式的外交场合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伊朗。因为伊朗实行总统内阁制,所以总统也是其政府首脑

产生派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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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领袖只能从什叶派教法学家中产生,即必须是专职宗教学者;而总统则只要是信仰伊斯兰教什叶派、有伊朗国籍的伊朗人即可。伊朗的第一任最高领袖是何梅尼,此后的领袖由“专家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终身,除非辞职或被罢免。现任最高领袖是哈米尼

领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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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领袖拥有广泛的权力,职权包括制定国家大政方针并监督其执行,担任武装部队统帅,宣布战争、和平和总动员令,下达全民公决令,可任命或罢免总参谋长、伊斯兰革命卫队总司令、广播电视局局长和司法总监等官员,总统经选举产生后必须经领袖批准方可生效,领袖可根据议会或最高法院的裁决罢免总统。而总统则主要是行政部门的首长,向人民、最高领袖和议会负责,如辞职则需向领袖递交辞呈。[5]

历任最高领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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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肖像 出生日期 逝世日期 就职日期 离职日期 政党
1 鲁霍拉·穆萨维·霍梅尼 1902年9月22日 1989年6月3日 1979年12月3日 1989年6月3日 无党籍
2 阿里·哈梅内伊 1939年7月17日 1989年6月4日 伊斯蘭共和黨

战斗教士联盟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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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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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伊斯兰革命领袖哈梅内伊. 伊朗伊斯兰文化联络组织. [2021-09-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5-27). 
  2. ^ 伊朗最高领袖呼吁结束“在加沙地带的罪行”. 《联合早报》. [2023-11-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4-28). 
  3.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八章第107条:“在伊斯兰伟大领导人,卓越的马尔吉·阿尔塔克利德、伊朗的神学及宗教法权威及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创建者,同时也是绝大多数民意承认并接受的领导人大阿尔图拉·伊玛目·何梅尼死亡后,选任领导人的任务将授权由人民选举出的专家执行。将由专家他们对所有符合宪法条文第5条及第109条特定资格的法基赫加以审查商讨。 若在其中发现一位最为精通伊斯兰律法,即所谓法基赫,或专精政治及社会事务,或为人民普遍拥戴,或具宪法第109条所订各款资格而特殊杰出者,应被选任为国家领导人。”
  4.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八章第108条:“前条所提及的专家人数及其资格与选举的方法,以及第一次任期中会议规则中有关程序的法案,须由第一届监护委员会的法基赫起草,由多数决同意通过,最后并经由革命领导人认可。 嗣后有关规定专家职责规定的法律之改变或修正(审查)将授权专家会议自行决定。”
  5. ^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八章第110条: 1.领导人的职责及权力如下: 1.1.在与国家紧急会议咨商后拟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一般政策。 1.2.督导国家系统内机关一般政策的妥善执行。 1.3.签署公民投票的命令。 1.4.担任军队最高统帅。 1.5.宣战媾和及动员军队。 1.6.处理下列人员的任命、免职、辞职。 1.6.1.监护委员会的法基赫。 1.6.2.国家最高司法长官。 1.6.3.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广播及电视网的最高负责人。 1.6.4.联合参谋会议主席。 1.6.5.伊斯兰革命卫队总司令。 1.6.6.各军种总司令。 1.7.解决三军的差异性及三军间关系的法规。 1.8.解决无法由国家紧急会议用传统方法解决的问题。 1.9.签署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总统民选法制化的命令。 共和国总统人选的妥当适格,依照宪法规定的特定资格,必须在选举前举行由监护委员会确认核可,如果是选举第一任总统,则由领导人确认。 1.10.于总统违背宪法职责而受最高法院有罪判决,或依宪法第89条,总统经伊斯兰咨政会证明其不适任并经投票决定,基于国家利益的适当考虑可以解除总统职务。 1.11.在伊斯兰教义的标准范围内,根据司法权的最高首长建议,给予罪犯赦免或减刑。 2.领导人可以将其部分职责及权力委由他人代理。